减税降费篇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2.申报程序:线上→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客户端)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线下→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3.责任单位:县税务局,联系人:刘琼 ,联系电话:56558048。
二、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政策来源:《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2.申报程序:线上→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客户端)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线下→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3.责任单位:县税务局,联系人:刘琼,联系电话:56558048。
三、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单个所属期退税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退税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退税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查,财政部门逐级复查后,由省级财政部门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出具最终复查意见。
1.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2.申报程序:准备公告所需资料→办税服务厅备案→提出退税申请→辖区主管税务所审批。
3.责任单位:县税务局,联系人:熊森,联系电话56558013。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1.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3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申报程序:线上→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客户端)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申报享受 ;线下→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申报享受。
3.责任单位:县税务局,联系人:熊森,联系电话:56558013。
五、软件产品行业税收减免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1.政策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
2.申报程序:准备所需资料办税服务厅备案→提出退税申请→辖区主管税务所审批。
3.责任单位:县税务局,联系人:熊森,联系电话:56558013。
六、减免服务业房屋租金的免交税收政策。对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政策来源:《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的通知》(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
2.申报程序:向辖区主管税务所报送减免税申请和相关资料→县税务局审批。
3.责任单位:县税务局,联系人:邓丽君,联系电话:56558012。
七、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征政策。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政策来源:《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征范围》(财税〔2016〕12号)。
2.申报程序:线上→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客户端)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申报享受;线下→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申报享受。
3.责任单位:县税务局,联系人:袁源,联系电话:56558085。
八、归属中央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幅度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1.政策来源:《归属中央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幅度》(财税〔2019〕46号)。
2.申报程序:线上→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客户端)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申报享受;线下→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申报享受。
3.责任单位:县税务局,联系人:袁源,联系电话:56558085。
九、归属重庆市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幅度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市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娱乐业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10%减征;广告业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1.政策来源:《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渝财综〔2019〕23号)。
2.申报程序:线上→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客户端)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申报享受;线下→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申报享受。
3.责任单位:县税务局,联系人:袁源,联系电话:56558085。
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1.政策来源:《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2.申报程序:线上→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客户端)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线下→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3.责任单位:县税务局,联系人:袁源,联系电话:56558085。
十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征幅度及免征范围。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政策来源:《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2.申报程序:线上→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客户端)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线下→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3.责任单位:县税务局,联系人:袁源,联系电话:56558085。
十二、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自用土地,暂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1.政策来源:《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1〕25号)。
2.申报程序:线上→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客户端)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线下→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3.责任单位:县税务局,联系人:邓丽君,联系电话:56558012。
十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政策。除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外,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被认定为市级特困企业的。
(二)当年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已全面停产、停业,无经营收入来源的。
(四)从事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保护事业的。
1.政策来源:《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11号)。
2.申报程序: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导致纳税困难的,应当于困难情形发生后,向辖区主管税务所报送减免申请和相关资料→县税务局审批;其他符合核准类减免税申请条件的,每年6月底前向辖区主管税务所报送减免税申请和相关资料→县税务局审批。
3.责任单位:县税务局,联系人:邓丽君,联系电话:56558012。
十四、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二)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招用该重点群体人员,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
1.政策来源:《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重庆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延长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021〕8号)。
2.申报程序:线上→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客户端)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线下→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3.责任单位:县税务局,联系人:熊森,联系电话:56558013。
十五、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外的其他行业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1.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2.申报程序:线上→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客户端)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线下→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3.责任单位:县税务局,联系人:刘琼,联系电话: 56558048。
十六、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
1.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2.申报程序:自行提交退税申请→辖区主管税务所审批。
3.责任单位:县税务局,联系人:熊森,联系电话:56558013。
十七、延续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1.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申报程序:线上→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客户端)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提交加计抵减申明后申报享受;线下→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提交加计抵减申明后申报享受。
3.责任单位:县税务局,联系人:熊森,联系电话:56558013。
十八、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100%或50%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以上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1.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2.申报程序:纳税人缴纳税款→提交退税申请→辖区主管税务所审批。
3.责任单位:县税务局,联系人:熊森,联系电话:56558013。
十九、促进汽车家电更新换代消费。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1.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2.申报程序:线上→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客户端)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申报享受;线下→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申报享受。
3.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商务委,联系人:熊森,联系电话:56558013。
二十、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优惠政策。
1.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税2022年第10号公告)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2号)。
2.申报程序:线上→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客户端)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申报享受;线下→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申报享受。
3.责任单位:县税务局,联系人:邓丽君,联系电话:56558012。
二十一、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用。在受理涉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申请时,依法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1.政策来源:《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2.申报程序: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系统认证,无需申报。
3.责任单位: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系人:唐宁梦,联系电话13658219519。
二十二、园区工业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国家和市政府认可的园区四至范围内,经确认后的工业项目生产性用房及仓储、检验检测、自用车库等配套用房,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21〕29 号)。2.申报程序:奉节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302办公室申请。
3.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联系人:陈秀玲,联系电话:183236391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