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60086581307/2021-00015 | [ 发文字号 ] | 奉节府发〔2013〕135号 |
[ 主题分类 ] | 建设规划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奉节县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 2013-09-29 | [ 发布日期 ] | 2021-01-19 |
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奉节府发〔2013〕135号
奉节府发〔2013〕135号
奉节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 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7号)的有关规定,经2013年9月29日县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批准征收的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7000元/亩;二类地区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6000元/亩;三类地区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5000元/亩。地区分类按附件1执行。
安置补助费不分地区,按转非安置农业人口计算,每个转非安置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000元。
(二)农村房屋、青苗补偿标准分别按附件2、3所列标准执行。
(三)地面构筑物及地上零星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附件4、6所列标准执行。
(四)地上成片果园以及其他经济林木采取综合定额补偿,按附件5所列标准执行。
二、奖励政策
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房屋和搬迁坟墓的,在补偿标准基础上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以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时经县政府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为准。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区域分类等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县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征收土地补偿费区域分类表
2.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3.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4.征收土地构筑物补偿标准
5.征收土地成片果树林木补偿综合定额标准
6. 果树、林木补偿标准
奉节县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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