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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81307/2023-00039
[ 发文字号 ]
奉节府办发〔2023〕15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土地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3-07
[ 发布日期 ]
2023-03-13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关事宜的通知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关事宜的通知

奉节府办发〔20231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对我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安置对象实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时,征地预公告之日已满18周岁未婚人员,可以申请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

二、独人独户的住房安置只享有30平方米的住房安置面积,但因房屋户型限制,可按建安造价增加购买30平方米。独人独户属已满18周岁未婚人员的,按第一条增加30平方米安置面积后不可再按建安造价购买30平方米。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202171日前确定,但因政府原因导致安置房未安置到位的征地项目,过渡房租金执行《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节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奉节府发〔202123号)规定的临时安置费标准。

  四、本通知由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37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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