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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移风易俗文明治丧活动的通告》政策解读
日期:2023-05-31

《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移风易俗文明治丧活动的通告》政策解读

近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移风易俗文明治丧活动的通告》(奉节府发〔2023〕18号,以下简称《通告》),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通告》,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为切实解决群众诉求,规范群众治丧行为,进一步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按照“宣传引导、依法行政、标本兼治、长效管理”原则,加强治丧活动规范管理,革除丧葬陋习,改变治丧乱象,构建文明和谐生活环境。通过取缔打击非法治丧点,以及对全县文明治丧示范区沿街(路、巷)和在居民小区内搭设灵棚(堂)、搞封建迷信、丧事演唱、噪声扰民、污染环境等不文明现象进行规范管理,严肃整治,保障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美化城市环境。

(二)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8号)。3.《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渝人常〔2022〕202号),2022年9月28日发布。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34号),2020年6月13日发布,2022年8月1日起施行。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5.《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5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发布。6.《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1997年9月13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05年10月8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37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文件制定过程

(一)县民政局牵头起草,县公安局、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四个街道、朱衣镇和永乐镇参与起草。

(二)已向县殡葬改革管理服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由于时间紧,通过微信文明治丧快讯群向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无意见反馈。

(三)还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民政局部门板块公示,征求意见时限7日,公示时间从2023年4月7日至4月14日。欢迎广大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征求意见公布了联系方式和联系人,无意见反馈。

(四)已向单位法律顾问征求意见,并按照律师提出的修改意见修改。重庆市环法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律师意见审查函。已向司法局提交规范性文件合格性审查,县政府常务会议已审议通过。

三、文件主要内容

通告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通告实施范围为全县文明治丧示范区域:永安街道和鱼复街道所辖区域;夔州街道清水社区、魏家社区、胡家社区、冒峰社区;夔门街道宝塔坪社区、金盆社区;朱衣镇黄果社区、五湘社区;永乐镇幺店社区、酒溜村;其他乡镇政府驻地建成区所辖社区。

(二)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内办理丧事活动只能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丧属家中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企事业单位指定的地点进行,并严格遵守城市市容、噪声、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堂),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死于家中人员的遗体在家停放时间不得超过3天。禁止在办理丧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

(三)办理丧事活动违反“本通告第二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制止;占用城镇街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堂)、沿途抛洒纸花纸钱,构成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噪声扰民,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占用街道、公共场所举办丧事演唱活动的,由所在地文化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依规处理。

(四)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严禁非法从事经营性殡仪服务活动,违反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照《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取缔并处罚。

(五)医疗机构应建立遗体停放、运出登记制度,并接受殡葬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内运送遗体应当使用殡仪专用车。严禁在医院太平间从事治丧活动,严禁将遗体交给非殡仪专用车等社会车辆运送。

(六)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禁止在火葬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违反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提倡厚养薄葬、节俭办丧,反对大操大办盲目攀比,反对封建迷信活动。

(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要带头文明治丧,节俭办理丧事,弘扬新风正气。违反《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九)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宣传殡葬改革政策,倡导推行新式丧葬礼仪。引导群众转变观念、革除陋俗,树立厚养礼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尚。城乡基层组织应当把改革丧葬习俗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居民守则,充分发挥红白理事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帮助指导丧事承办人文明、节约办理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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