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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日期:2023-07-04

奉节县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

和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政策解读

政策出台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市第六次党代会和县委十五届五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统筹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促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共同发力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困难群众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提高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政策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2〕78号)、《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6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116号)等文件。

主要内容

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县民政局认定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孤儿、低保边缘户;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县残联认定的: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

县乡村振兴局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二、医疗救助类别

(一)资助参保

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档的,对特困人员、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给予90%定额资助;对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低保边缘户、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个人缴费部分给予70%定额资助。上述人员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二档的,统一按照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纳参保费用,由参保对象自行负担。上述人员享受资助参保的标准,按参保缴费时资助金额就高身份确定,享受资助参保后人员身份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差额资助。

(二)大病保险倾斜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封顶线。

(三)普通疾病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属于医保报销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返贫致贫人口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普通疾病按照80%救助、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普通疾病按照70%救助;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低保边缘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普通疾病按照70%救助、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普通疾病按照60%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6000元。

(四)大额费用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患特殊病种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住院治疗费用(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返贫致贫人口按照70%救助;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低保边缘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按照60%救助。年救助限额6万元。

(五)特殊病种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患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地中海贫血、白血病、精神分裂症等26类89小类疾病纳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返贫致贫人口按照70%救助;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低保边缘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按照60%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万元。

(六)倾斜救助

对规范转诊且在重庆市内就医、由我县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单次住院(含重特大疾病门诊)治疗费用在政策范围内自付超过3000元的,超过部分按比例给予倾斜救助,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按照70%救助;低保边缘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按照60%救助。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3万元。

三、医疗救助方式

各救助对象经相关部门认定后,认定部门于每月10日前以公文来函形式将信息名单推送至县医保局。县医保局在每月15日前将各部门推送名单按照医疗救助待遇就高不就低、同等待遇低收入身份优先等原则确定唯一救助身份,并维护至医疗救助系统,确保医疗救助对象及时获得医疗救助待遇。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实行“一站式”结算。

注意事项

本方案自2023年6月21日起执行。方案未列明事项按国家、重庆市和奉节县医疗救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如上级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有新的规定,则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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