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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养犬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
日期:2023-07-18

      一、出台通告背景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2年12月14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的推行《条例》的实施,让公众更好地理解我县在养犬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实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结合我县创文明城市工作,特出台此通告。

二、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依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对我县养犬的分区管理、养犬数量、犬只免疫、登记制度、犬只个体识别、养犬规范、养犬违规行为的处罚、伤人犬只的处置、举报投诉方面进行发布。

1、分区管理:《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本市实行养犬分区管理。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我县          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2、养犬数量及禁养规定:依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按固定住所)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重点管理区犬只繁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九十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或者犬只收容留检场所。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

3、犬只的免疫、登记: 依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犬只登记制度。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或者饲养之日起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出具免疫证明,并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免疫信息。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满前,再次为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

养犬人应当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互联网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

4、犬只个体识别:依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

5、养犬违规行为的处罚、伤人犬只的处置:通告第五条养犬人的养犬行为应遵守《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第六条违反《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行为由相应管理机关作出处罚,第七条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

6、举报投诉:对违法或者不文明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并对外公布了相关管理部门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的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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