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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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自用船舶规范管理的通知

奉节府办发〔2023〕76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42号)、《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538号)等规定,自20213月以来,我县开展了全县乡镇自用船舶专项整治工作并取得阶段性成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挂牌督办通知书》(长海〔20232号)和近期摸排发现,辖区三无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反弹,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被长江海事局挂牌督办,给安全生产及“十年禁渔”工作带来挑战和风险。为依法取缔“三无”船舶,进一步规范乡镇自用船舶管理,有效防范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堵疏结合,严把乡镇自用船舶审批关

(一)坚决落实三无船舶存量清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交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安监发(199513号)、《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538号)等相关要求,由各乡镇(街道)和各相关执法管理单位通力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对不符合相关要求、审批程序不规范、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配套不到位和整改不合格的三无船舶,坚决予以清理、取缔,必要时予以没收、拆解。

(二)严格把控乡镇自用船舶准入。我县陆路交通相对较为发达,应鼓励群众尽量采取陆路交通运输方式。对当地群众确因陆路交通不便,生产生活必需使用自用船舶的,由各乡镇(街道)按照《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538号)等规定严格审批。

各乡镇(街道)应统筹考虑本辖区群众生产生活需求和安全生产等具体情况,严格调控自用船舶数量,按照“非必要不予审批”“数量能少尽量少”“船体能大尽量大”的原则,审慎审批自用船舶。船长在5米(不含)以下的自用船舶由乡镇(街道)负责审批、登记、发证、检验和日常管理;5米以上的自用船舶由乡镇(街道)负责核准,船检机构检验合格后发证,日常管理由乡镇(街道)负责。鼓励乡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同一村民小组内临近农户联合建造5米以上船型尺度大、参数高、性能好的自用船舶,提高船舶利用率,节约资源,利于安全,便于管理。

自用船舶申请人书面向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居)委会初审,经乡镇(街道)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并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核准审批发证,相关核准须明确审批自用船舶的用途及必要性、船舶尺寸、航行区域、核载人数(载重能力)、运行时段等,并抄送县港航海事事务中心。

二、坚持规范管理,推进自用船舶制度化运行

(一)严格船舶检验管理。对确需审批的自用船舶,应按照《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538号)要求,严格落实船舶技术参数审核把关,经严格检丈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乡镇自用船舶应优选抗风险能力较强的船型,严格控制5米以下自用船舶数量,禁止审批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技术参数不达标、抗风险能力差的老旧船舶。乡镇自用船舶应当符合最低适航性和最低安全配备指导标准,配备救生器材、系泊设备、定位系统等设施设备,并每年进行年检。抽水浮趸应无航行动力装置,在固定水域规范停泊。自用船舶申请人员(含驾驶操作人员)应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女性55周岁)之间,满足适航体检合格等条件,同时具有船舶操作技能,经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持适任证书上岗。每艘自用船舶驾驶操作人员限2名,均应是户内或村组内联合建造户的常住居民,且确有使用需求。严禁无关人员违规挂靠申报自用船舶和操作人员资格。

(二)严格船舶信息管理。各乡镇(街道)应督促船主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辖区内乡镇船舶按属性、用途等进行分类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统一样式、统一涂装,建立船舶档案,做到“一船一档”,规范管理。自用船舶船名采用“奉XXXX”统一式样(如:“奉夔州自03”“奉白帝自06”),由各乡镇(街道)统一编号命名,具体涂装颜色、字体大小、样式等标准由县交通局另行行文或设计图纸予以明确,禁止随意涂装颜色和手写船名。乡镇船舶档案至少包括船舶登记证书、船主信息(身份证号、船主照片、体检合格、适任证书复印件等)、船舶照片、船舶联络方式、安全责任书、保险单等材料,交通、海事等部门应加强对船舶档案管理的督促指导。

(三)严格安全制度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对乡镇船舶安全属事、属地管理职责,实行首长负责制和安全责任制,进一步完善本辖区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安全管理措施。自用船舶审批前,应将有关安全风险及注意事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与申请人签订安全责任书。要健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队伍,压紧压实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最后一公里”的责任,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本辖区乡镇船舶数量及水域情况,科学配设乡镇(街道)级、村级船舶安全管理员至少各1名,并落实资金、业务培训等后勤保障。

(四)严格船员安全培训。要进一步提高乡镇船舶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规范船员安全行为,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乡镇自用船舶安全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自用船舶驾驶操作人员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不断提高驾驶操作人员适任能力和水平。原则上船舶驾驶操作人员每年必须参加至少1次线下安全培训教育,定期参与线上培训。

(五)严格船舶航行管理。各涉河乡镇(街道)应加强本辖区船舶出航管理,辖区自用船舶运行实行“定航线、定时段、定时速、定人员、定载重”,即属地自用船舶严格按照规定水域线路,严禁在审批外的水域运行及夜间航行。乡镇自用船舶严格按照船检机构核定的安全航速、核载人数航行,船舶载重严格按照船舶技术参数执行,严禁违规从事营业性运输行为。船主驾驶自用船舶出航必须随身携带船舶登记证书(5米以上的船舶还应携带船检证书),只得驾驶本人船舶,做到人、船、证一致。要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定位系统、动态视频监控等科技化、智能化设备投入,便于实时掌握船舶出航作业情况,杜绝船舶“带病”出航、严格监管航行轨迹。

(六)严格考核退出机制。严格落实乡镇自用船舶“只减不增”的要求,规范船舶设计建造程序。乡镇自用船舶更新改造和买卖过户,应参照新申请乡镇自用船舶审批程序严格重新核准并完善档案资料。未经检验合格的乡镇自用船舶,一律由乡镇(街道)牵头,相关执法管理单位通力配合,严格清退上岸。按照《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严格落实自用船舶船员违法行为计分管理制度,对船员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考核计分管理。

三、坚持严格执法,提升水域全方位监管水平

(一)严格责任分工。

各乡镇(街道)为乡镇船舶管理主体,负责本辖区自用船舶日常安全监督管理,落实本辖区专职管船员;负责本辖区“三无”船舶动态清零;负责自用船舶的调控、发展、审批、登记、发证、报废、注销;负责自用船舶船员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年审及考核;负责与船主签订安全责任书,组织、协调有关执法部门开展本辖区水域内阶段性、常态化安全检查和执法;负责加强辖区内无动力抽水浮趸监管。

县交通局负责牵头督促指导乡镇(街道)自用船舶管理,负责定期组织开展乡镇(街道)自用船舶专项督察检查等工作。县港航海事中心具体负责对乡镇(街道)及其设置的管船机构和人员进行的自用船舶核准、登记、年检及船员违法行为计分考核等业务工作指导;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开展自用船舶交通安全知识和船员技能培训。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辖区支流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执法监管;对辖区内支流自用船舶进行综合巡查及执法,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自用船舶违规违法行为并配合乡镇(街道)调查处理;配合开展联合执法。

重庆奉节海事处负责辖区内长江干流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负责对辖区内长江干流自用船舶进行综合巡查及执法,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自用船舶违规违法行为并配合乡镇(街道)调查处理;协助乡镇(街道)执法,配合开展联合执法。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依法查处利用自用船舶开展非法捕捞的行为,配合开展联合执法。

县应急局负责指导全县自用船舶水上安全工作的协调、督促工作;负责指导相关乡镇(街道)及部门编制(修订)水上事故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发生较大及以上水上事故后,协调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检查乡镇部门自用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县经济信息委、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厂(点)和未经核准登记注册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厂(点)依法进行查处。

县公安局、长航公安派出所负责依法查处妨碍公共安全和水上交通秩序、破坏水上交通设施、无证驾驶、非法捕捞等各类违法行为,负责渡口、码头船舶集散地的治安管理工作,配合开展联合执法。

县体育发展中心负责加强对皮划艇、摩托艇、浆板等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监督。

(二)强化集中执法。各乡镇(街道)、相关单位要广泛宣传“三无”船舶的危害性和相关法规政策,强化执法警示教育作用,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纪守法。各属地乡镇(街道)牵头,各涉水管理及执法单位密切配合,于20231210日前对辖区水域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整治,对“三无”船舶及自用船舶违法违规行开展联合执法,对发现的“三无”船舶责令停止航行作业,并在指定区域上岸集中摆放、管控,由乡镇负责监管和处置,不得再次下水航行。相关人员涉及违法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健全长效监管。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属地安监执法力量,建立联合执法监管制度,联合公安、交通、水利、渔政、海事、市场监管等执法部门各司其职,制定联合执法监督计划,将自用船舶监管纳入日常执法勤务,加强巡航检查,依法依规清退“三无”船舶,严厉查处非法建(改)造船舶、打击无证驾驶、非法捕捞、违规夜航、非法载客、超出航行范围等船舶违法行为。各执法单位对日常执法巡查发现的“三无”船舶及时书面移交属地乡镇(街道)上岸集中管控,不得再次下水航行。对查处的自用船舶违法违规行为,实时抄送至属地乡镇(街道),纳入乡镇船舶考核管理。

(四)加强督查督办。加强对乡镇自用船舶管理工作督办,将乡镇船舶审批、日常管理纳入政府工作斗硬考核。严肃乡镇自用船舶管理工作纪律,对审批条件把关不严、审批核准弄虚作假、日常管理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责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审批条件不足、弄虚作假违规获取乡镇自用船舶许可的船主,一经发现一律暂扣船舶证书并依法处理。涉嫌违法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附件: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样证)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28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样证)

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

重庆市交通局 监制

持证人须知

一、操作人员必须是本证书核准的人员,开船时必须携带本证。

二、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不得租借他人使用。

三、严禁超载、超越核定航区航行。

四、严禁夜航、冒雾和超停航封渡水位航行。

五、证书有效期为5年。每年经船舶年检(审)合格并盖章后方有效。

名:号:

船籍地:

船舶所有人:

建造厂名:

建成时间:

取得所有权日期:

L总长m;B型宽m;

D型深m;机 型;

功 率kw。

船体材料:船舶种类(人力、机动)

航行区域:

核定干舷:

核定载重吨:

核定乘员数:

检丈人员(签名):

发证单位(章):

发证日期:

操作人员(1)

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准航区域

健康状况

安全知识和船舶操作技能培训考核合格

发证机关审核日期

(政府行政章)

(一寸彩色证件照片,盖乡镇(街道)骑缝章)

操作人员(2)

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准航区域

健康状况

安全知识和船舶操作技能培训考核合格

发证机关审核日期

(政府行政章)

(一寸彩色证件照片,盖乡镇(街道)骑缝章)

村委会初审意见:

(必要性及核准理由,包括是否现场调研、是否经过村委会集体决策、是否公示无异议)

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盖村委会章)

乡镇(街道)核准意见:

(必要性及核准理由,包括是否现场核实、是否经过乡镇(街道)办公会集体研究决策、是否公示无异议)

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签字:(盖政府章)

                                                                                                                                          

船舶检查记录:

检验人:

批准人:

有效期至:

(乡镇、街道行政章)

船舶检查记录:

检验人:

批准人:

有效期至:

(乡镇、街道行政章)

船舶检查记录:

检验人:

批准人:

有效期至:

(乡镇、街道行政章)

船舶检查记录:

检验人:

批准人:

有效期至:

(乡镇、街道行政章)

奉节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