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财行〔2020〕24号
奉 节 县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奉节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奉节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78 次政府常务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奉节县财政局
2020年2月23日
奉节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43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行〔2015〕7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工商联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含市内区县、乡镇)间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
第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单位职工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填写出差审批单,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见附表一)。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县财政局根据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本县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等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到市外和市内区县、乡镇,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往返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见附表二)。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和往返机场的专线交通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按照渝财行〔2015〕77号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市内出差,按照渝财行〔2014〕43号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三)。
厅局级及以下职务的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住宿费在限额标准以内凭据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多人出差鼓励两人住一个标准间,节约开支。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实行定额包干使用(见附表三)。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出差地交通费
第十七条 出差地交通费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目的地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出差的出差地交通费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到市外和重庆市内主城区的出差地交通费,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市内其他区县城区所在地出差按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延伸到乡镇及村社出差按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不重复报销;本县内规划区外乡镇到县城和县城到规划区外乡镇出差每人每天20元包干使用(见附表三)。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由单位派车的,不再报销出差地交通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交通费用。
第六章 参加会议和培训等差旅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等,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接送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出差地交通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再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一条 县内规划区外乡镇下派锻炼、支援工作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城市间交通费由派出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20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出差地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经单位同意脱产学习的人员,学习一年以上的,由派出单位按在校学习期间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20元,一学年报销两次往返交通费;学习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由派出单位按在校学习期间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30元,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城市间交通费由派出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没有固定收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城镇居民,参加县级各部门召开的会议,除由召开会议的单位负担参加会议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外,可以发给每人每天误工补助100元。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应当严格按规定和标准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及个人转嫁、摊派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出差地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填写差旅费报销审签单(见附表四)。差旅费报销必须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应先由财会人员根据出差审批单,按规定标准审核签字,然后交单位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报销。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通过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不得报销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八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县财政局反映。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费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向下级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及个人转嫁、摊派差旅费等现象;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摊派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奉节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奉节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奉节财行〔2014〕5号)、奉节县财政局奉节县审计局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差旅费管理》的通知(奉节财行〔2015〕1号)、奉节县财政局关于《加强差旅费管理》的通知(奉节财行〔2015〕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一: | |||
奉节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 | |||
单 位 名 称 |
|
||
出差人姓名 |
| ||
任务及事由 |
| ||
地点及线路 |
| ||
举办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
|||
时 间 |
自 至 止 | ||
领导审批 |
科室负责人 |
单位领导 | |
|
|
附表二:
奉节县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人员职级与交通工具对应表
交通工具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厅级(含副厅)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附表三:
奉节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及出差地交通费标准表
地 区 |
住宿费标准(元/人/天) |
伙食补助费标准(元/人/天) |
出差地交通费(元/人/天) |
| |||||||||||||||||||||||
厅局级 (含副厅) |
处级 (含副处) |
其他 人员 |
| ||||||||||||||||||||||||
市 内 |
渝中、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渝北、北碚、巴南、两江新区 |
480 |
330 |
300 |
100 |
80 |
| ||||||||||||||||||||
县外市内其他区县 |
450 |
300 |
280 |
90 |
40(城区) |
| |||||||||||||||||||||
60(乡镇及村社) |
| ||||||||||||||||||||||||||
县内 |
县城到规划区外乡镇(不含朱衣镇、永乐镇和夔门、鱼复、永安街道办事处及西部新区管委会) |
150 |
50 |
20 |
| ||||||||||||||||||||||
规划区外乡镇(不含朱衣镇、永乐镇和夔门、鱼复、永安街道办事处及西部新区管委会)到县城 |
160 |
50 |
20 |
| |||||||||||||||||||||||
市 外 |
地 区 (城市) |
住宿费标准 |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
伙食补助费标准(元/人/天) |
出差地交通费(元/人/天) |
| |||||||||||||||||||||
旺季 期间 |
旺季上浮价 |
上浮比例 |
| ||||||||||||||||||||||||
厅局级(含副厅) |
其他 人员 |
司局级 |
其他人员 |
| |||||||||||||||||||||||
北京市 |
650 |
500 |
|
|
|
|
100 |
80 |
| ||||||||||||||||||
天津市 |
480 |
380 |
100 |
80 |
|||||||||||||||||||||||
河北省(石家庄) |
450 |
350 |
100 |
80 |
|||||||||||||||||||||||
山西省(太原) |
480 |
350 |
100 |
80 |
|||||||||||||||||||||||
内蒙古 (呼和浩特) |
460 |
350 |
100 |
80 |
|||||||||||||||||||||||
辽宁省(沈阳) |
480 |
350 |
100 |
80 |
|||||||||||||||||||||||
大连市 |
490 |
350 |
7-9月 |
590 |
420 |
20% |
100 |
80 |
|||||||||||||||||||
吉林省(长春) |
450 |
350 |
100 |
80 |
|||||||||||||||||||||||
黑龙江省 (哈尔滨) |
450 |
350 |
7-9月 |
540 |
420 |
20% |
100 |
80 |
|||||||||||||||||||
上海市 |
600 |
500 |
100 |
80 |
|||||||||||||||||||||||
江苏省(南京) |
490 |
380 |
100 |
80 |
|||||||||||||||||||||||
浙江省(杭州) |
500 |
400 |
100 |
80 |
|||||||||||||||||||||||
宁波市 |
450 |
350 |
100 |
80 |
|||||||||||||||||||||||
安徽省(合肥) |
460 |
350 |
100 |
80 |
|||||||||||||||||||||||
福建省(福州) |
480 |
380 |
100 |
80 |
|||||||||||||||||||||||
厦门市 |
500 |
400 |
100 |
80 |
|||||||||||||||||||||||
江西省(南昌) |
470 |
350 |
100 |
80 |
|||||||||||||||||||||||
山东省(济南) |
480 |
380 |
100 |
80 |
|||||||||||||||||||||||
青岛市 |
490 |
380 |
7-9月 |
590 |
450 |
20% |
100 |
80 |
|||||||||||||||||||
河南省(郑州) |
480 |
380 |
100 |
80 |
|||||||||||||||||||||||
湖北省(武汉) |
480 |
350 |
100 |
80 |
|||||||||||||||||||||||
湖南省(长沙) |
450 |
350 |
100 |
80 |
|||||||||||||||||||||||
广东省(广州) |
550 |
450 |
100 |
80 |
|||||||||||||||||||||||
深圳市 |
550 |
450 |
100 |
80 |
|||||||||||||||||||||||
广西(南宁) |
470 |
350 |
100 |
80 |
|||||||||||||||||||||||
海南省(海口) |
500 |
350 |
11-2月 |
650 |
450 |
30% |
100 |
80 |
|||||||||||||||||||
四川省(成都) |
470 |
370 |
100 |
80 |
|||||||||||||||||||||||
贵州省(贵阳) |
470 |
370 |
100 |
80 |
|||||||||||||||||||||||
云南省(昆明) |
480 |
380 |
100 |
80 |
|||||||||||||||||||||||
西藏(拉萨) |
500 |
350 |
6-9月 |
750 |
530 |
50% |
120 |
80 |
|||||||||||||||||||
陕西省(西安) |
460 |
350 |
100 |
80 |
|||||||||||||||||||||||
甘肃省(兰州) |
470 |
350 |
100 |
80 |
|||||||||||||||||||||||
青海省(西宁) |
500 |
350 |
6-9月 |
750 |
530 |
50% |
120 |
80 |
|||||||||||||||||||
宁夏(银川) |
470 |
350 |
100 |
80 |
|||||||||||||||||||||||
新疆(乌鲁木齐) |
480 |
350 |
120 |
80 |
|||||||||||||||||||||||
附表四: 奉节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报销审签单 |
|||||||||||||||||||||||||||
报销时间: 年 月 日 |
单据张数: |
张 |
|||||||||||||||||||||||||
单 位 名 称 |
|||||||||||||||||||||||||||
出差人姓名 |
|||||||||||||||||||||||||||
任务及事由 |
|||||||||||||||||||||||||||
地点及线路 |
|||||||||||||||||||||||||||
时 间 |
年 月 日 |
至 |
年 月 日 |
止共 |
天 |
||||||||||||||||||||||
报销内容 |
包干报销费用 |
火车票 |
轮船票 |
飞机票 |
汽车票 |
住宿费 |
其他 |
合计 |
|||||||||||||||||||
伙食 |
出差地交通费 |
||||||||||||||||||||||||||
金额(小写) |
|||||||||||||||||||||||||||
金额(大写) |
|||||||||||||||||||||||||||
审批人签字: |
财务审核人签字: |
报销人签字: |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