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8229P/2026-00035
[ 发文字号 ]
奉发改罚字〔2026〕第2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发展改革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4-07
[ 发布日期 ]
2026-04-09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山西腾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0007554722XW

法   定   代  表  人  :邓  杰

地            址: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曹沙会

              

经我委核查,你公司在2022年12月12日,奉节县安坪镇三峡特色小镇建设项目EPC在奉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中标企业为山西政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投标企业中,山西政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山西腾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睿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联合体,4家企业上传系统中的电子投标文件的mac码完全一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7条,《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75条。以上所述有《安坪镇三峡特色小镇建设项目EPC》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标准范本、投标文件、开评标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奉节县审计局关于山西政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涉嫌串通投标的移送处理书》及询问笔录为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7条《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75条。现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暂未发现其他严重情节。拟对你公司处于该项目中标金额的千分之五的处罚(15980000 *5‰=79900元)。

你单位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到奉节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据缴款通知书,并持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 4月7日

本文书壹式肆份,壹份送达当事人,壹份随案,壹份备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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