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查工作细则 |
填报单位:奉节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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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
出具的文件及时限 |
岗位 |
审查内容 |
审查要求 |
审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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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标准 |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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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性质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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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
出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受理通知书》、《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1个工作日) |
办理人(A岗)各村委员会职务:--- 电话:------
办理人(B岗)乡镇职务:-- 电话---- |
1、书面申请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技术员资格证明; |
申请人网络提交 |
形式和数量符合要求 |
(应符合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或有关规定) |
书面审查 |
符合申请材料目录 |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应写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并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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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流转证明(6年以上);经营场所证明(6年以上); |
申请人网络提交 |
形式和数量符合要求 |
(应符合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或有关规定) |
书面审查 |
符合申请材料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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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生产、检验、储藏、加工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照片;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提供与生产经营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相适应的晒场、种子库,提供相适应的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
申请人网络提交 |
形式和数量符合要求 |
(应符合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或有关规定) |
书面审查 |
符合申请材料目录 |
须与现场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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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提供按国家的关规定取得的种子进出口许可证明;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
申请人网络提交 |
形式和数量符合要求 |
(应符合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或有关规定) |
书面审查 |
符合申请材料目录 |
查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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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
(按照实际审查工作环节可细分:材料审查、实地查勘等) |
出具审查意见或结论(7个工作日) |
办理人(A岗)姜孝平职务:副局长电话:56789810 办理人(B岗)王全职务:站长电话56789836 |
1、书面申请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技术员资格证明; |
申请人网络提交 |
形式和数量符合要求 |
(应符合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或有关规定) |
书面审查 |
符合申请材料目录 |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应写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并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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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流转证明(6年以上);经营场所证明(6年以上); |
申请人网络提交 |
形式和数量符合要求 |
(应符合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或有关规定) |
书面审查 |
符合申请材料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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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生产、检验、储藏、加工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照片;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提供与生产经营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相适应的晒场、种子库,提供相适应的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
申请人网络提交 |
形式和数量符合要求 |
(应符合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或有关规定) |
书面审查 |
符合申请材料目录 |
须与现场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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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提供按国家的关规定取得的种子进出口许可证明;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
申请人网络提交 |
形式和数量符合要求 |
(应符合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或有关规定) |
书面审查 |
符合申请材料目录 |
查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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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
(注4) |
决定结论确定,出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2个工作日) |
办理人(A岗)姜孝平职务:副局长电话:56789810
办理人(B岗)王全职务:站长电话56789836 |
审查意见 |
审查环节
提交 |
原件1份 |
各项审查内容符合规范要求 |
书面审查 |
审查意见真实准确 |
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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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审查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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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70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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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具备条件的林木种子生产者颁发《林木种子生产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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