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一般三有动物)审查工作细则
日期:2017-12-12

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一般三有动物)审查工作细则

填报单位:奉节县林业局


环节

出具的文件及时限

岗位

审查内容

审查要求

审查方式

判断标准

注意事项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性质数量


1受理

出具《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一般三有动物)受理通知书》《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一般三有动物)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1个工作日)

办理人(A岗)田燕职务:办理员电话:56556082
办理人(B岗)史琴职务:科长电话56789832

1.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人窗口提交

形式和数量符合要求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2.(渝林护[2011]15号明确了国家公布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除市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外,其各项行政许可已下放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书面审查

符合申请材料目录

盖申请单位鲜章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申请人窗口提交

形式和数量符合要求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2.(渝林护[2011]15号明确了国家公布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除市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外,其各项行政许可已下放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书面审查

符合申请材料目录

查看原件


3.实施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方案;

申请人窗口提交

形式和数量符合要求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2.(渝林护[2011]15号明确了国家公布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除市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外,其各项行政许可已下放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书面审查

符合申请材料目录


4.证明其经营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申请人窗口提交

形式和数量符合要求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2.(渝林护[2011]15号明确了国家公布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除市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外,其各项行政许可已下放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书面审查

符合申请材料目录

查看原件


5.以协议方式出售、收购、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

申请人窗口提交

形式和数量符合要求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2.(渝林护[2011]15号明确了国家公布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除市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外,其各项行政许可已下放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书面审查

符合申请材料目录

查看原件


6.经营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场地证明

申请人窗口提交

形式和数量符合要求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2.(渝林护[2011]15号明确了国家公布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除市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外,其各项行政许可已下放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书面审查

符合申请材料目录

盖政府鲜章


7.遵纪守法承诺书。

申请人窗口提交

形式和数量符合要求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2.(渝林护[2011]15号明确了国家公布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除市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外,其各项行政许可已下放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书面审查

符合申请材料目录

盖申请单位鲜章


2审查

(按照实际审查工作环节可细分:材料审查、实地查勘等)

出具审查意见或结论(7个工作日)

办理人(A岗)陈仲魁职务:副局长电话:56789803
办理人(B岗)张占全职务:科长电话56789836

1.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人窗口提交

形式和数量符合要求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2.(渝林护[2011]15号明确了国家公布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除市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外,其各项行政许可已下放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书面审查

符合申请材料目录

盖申请单位鲜章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申请人窗口提交

形式和数量符合要求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2.(渝林护[2011]15号明确了国家公布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除市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外,其各项行政许可已下放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书面审查

符合申请材料目录

查看原件


3.实施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方案;

申请人窗口提交

形式和数量符合要求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2.(渝林护[2011]15号明确了国家公布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除市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外,其各项行政许可已下放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书面审查

符合申请材料目录


4.证明其经营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申请人窗口提交

形式和数量符合要求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2.(渝林护[2011]15号明确了国家公布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除市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外,其各项行政许可已下放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书面审查

符合申请材料目录

查看原件


5.以协议方式出售、收购、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

申请人窗口提交

形式和数量符合要求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2.(渝林护[2011]15号明确了国家公布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除市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外,其各项行政许可已下放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书面审查

符合申请材料目录

查看原件


6.经营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场地证明

申请人窗口提交

形式和数量符合要求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2.(渝林护[2011]15号明确了国家公布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除市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外,其各项行政许可已下放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书面审查

符合申请材料目录

盖政府鲜章


7.遵纪守法承诺书。

申请人窗口提交

形式和数量符合要求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2.(渝林护[2011]15号明确了国家公布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除市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外,其各项行政许可已下放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书面审查

符合申请材料目录

盖申请单位鲜章


3决定

(注4

决定结论确定,出具《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一般三有动物)许可证》《不予许可决定书》(2个工作日)

办理人(A岗)陈仲魁职务:副局长电话:56789803
办理人(B岗)张占全职务:科长电话56789836

审查意见

审查环节

提交

原件1

各项审查内容符合规范要求

书面审查

审查意见真实准确

审查意见


不当审查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追责依据

依据《森林法》的规定


追责情形

因不改造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情节轻者,给予效能告诫;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刑法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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