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一般三有动物)审查工作细则 |
填报单位:奉节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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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
出具的文件及时限 |
岗位 |
审查内容 |
审查要求 |
审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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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标准 |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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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性质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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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
出具《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一般三有动物)受理通知书》、《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一般三有动物)不予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1个工作日) |
办理人(A岗)田燕职务:办理员电话:56556082 办理人(B岗)史琴职务:科长电话56789832 |
1.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申请人窗口提交 |
形式和数量符合要求 |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2.(渝林护[2011]15号明确了国家公布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除市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外,其各项行政许可已下放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书面审查 |
符合申请材料目录 |
盖申请单位鲜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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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
申请人窗口提交 |
形式和数量符合要求 |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2.(渝林护[2011]15号明确了国家公布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除市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外,其各项行政许可已下放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书面审查 |
符合申请材料目录 |
查看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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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施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方案; |
申请人窗口提交 |
形式和数量符合要求 |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2.(渝林护[2011]15号明确了国家公布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除市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外,其各项行政许可已下放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书面审查 |
符合申请材料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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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明其经营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
申请人窗口提交 |
形式和数量符合要求 |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2.(渝林护[2011]15号明确了国家公布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除市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外,其各项行政许可已下放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书面审查 |
符合申请材料目录 |
查看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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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协议方式出售、收购、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 |
申请人窗口提交 |
形式和数量符合要求 |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2.(渝林护[2011]15号明确了国家公布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除市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外,其各项行政许可已下放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书面审查 |
符合申请材料目录 |
查看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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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营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场地证明 |
申请人窗口提交 |
形式和数量符合要求 |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2.(渝林护[2011]15号明确了国家公布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除市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外,其各项行政许可已下放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书面审查 |
符合申请材料目录 |
盖政府鲜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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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遵纪守法承诺书。 |
申请人窗口提交 |
形式和数量符合要求 |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2.(渝林护[2011]15号明确了国家公布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除市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外,其各项行政许可已下放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书面审查 |
符合申请材料目录 |
盖申请单位鲜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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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
(按照实际审查工作环节可细分:材料审查、实地查勘等) |
出具审查意见或结论(7个工作日) |
办理人(A岗)陈仲魁职务:副局长电话:56789803 办理人(B岗)张占全职务:科长电话56789836 |
1.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申请人窗口提交 |
形式和数量符合要求 |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2.(渝林护[2011]15号明确了国家公布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除市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外,其各项行政许可已下放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书面审查 |
符合申请材料目录 |
盖申请单位鲜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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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
申请人窗口提交 |
形式和数量符合要求 |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2.(渝林护[2011]15号明确了国家公布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除市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外,其各项行政许可已下放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书面审查 |
符合申请材料目录 |
查看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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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施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方案; |
申请人窗口提交 |
形式和数量符合要求 |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2.(渝林护[2011]15号明确了国家公布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除市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外,其各项行政许可已下放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书面审查 |
符合申请材料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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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明其经营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
申请人窗口提交 |
形式和数量符合要求 |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2.(渝林护[2011]15号明确了国家公布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除市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外,其各项行政许可已下放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书面审查 |
符合申请材料目录 |
查看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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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协议方式出售、收购、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 |
申请人窗口提交 |
形式和数量符合要求 |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2.(渝林护[2011]15号明确了国家公布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除市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外,其各项行政许可已下放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书面审查 |
符合申请材料目录 |
查看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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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营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场地证明 |
申请人窗口提交 |
形式和数量符合要求 |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2.(渝林护[2011]15号明确了国家公布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除市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外,其各项行政许可已下放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书面审查 |
符合申请材料目录 |
盖政府鲜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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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遵纪守法承诺书。 |
申请人窗口提交 |
形式和数量符合要求 |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2.(渝林护[2011]15号明确了国家公布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除市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外,其各项行政许可已下放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书面审查 |
符合申请材料目录 |
盖申请单位鲜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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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
(注4) |
决定结论确定,出具《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一般三有动物)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2个工作日) |
办理人(A岗)陈仲魁职务:副局长电话:56789803 办理人(B岗)张占全职务:科长电话56789836 |
审查意见 |
审查环节
提交 |
原件1份 |
各项审查内容符合规范要求 |
书面审查 |
审查意见真实准确 |
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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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审查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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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依据《森林法》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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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改造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情节轻者,给予效能告诫;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刑法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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