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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前被认定为孤儿身份;
(二)未被收养;
(三)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未连续就读的(不含保留学籍、休学情形)不在本项目资助范围。 残疾孤儿被收养后,符合条件的,纳入本项目资助范围。 本项目为符合条件的受助人每人每学年发放1万元助学金。
二、申报材料(本档案一式两份,乡镇保留一份,县民政局保留一份)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应届学生提供录取通知书,非应届学生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最新学年学籍证明或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下载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三)被收养的残疾孤儿还应提供《收养登记证》、残疾证明。
三、认定流程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材料齐备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部门应及时将相关申请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
儿童福利机构主管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收到申请材料的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核对申请人孤儿身份,通过协调教育部门核对申请人就读情况,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确认为受助人,纳入资助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四、终止、暂停和续发
受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发放助学金的民政部门应及时核实有关情况。情况属实的,终止发放助学金。
(一)受助人自愿申请退出资助的;
(二)受助人的孤儿身份被证明不实的;
(三)受助人受到取消学籍、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延期毕业、留级等处分的或主动申请退学的;
(四)受助人毕业、结业或肄业后不再连续就读的;
(五)受助人就读期间被执行刑事拘留、强制隔离戒毒以及服刑在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六)受助人未能及时提供学年复核材料,且无法证明是否连续就读的;
(七)受助人伪造材料或冒用他人名义申领的;
(八)受助人死亡的;
(九)受助人存在其他不符合本项目资助目的或要求情形的。
资助时限期满后,受助人连续就读更高层次学历的,需持新的录取通知书等申请材料,重新提交助学申请。
受助人连续两次及以上就读同一层次学历的,原则上不再重复保障,但因客观原因确需连续就读的,须逐级上报至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在资助时限内,受助人因出国、疾病、应征入伍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应向为其发放助学金的民政部门提交保留学籍或休学的证明材料,民政部门暂停为其发放助学金并保留资助资格。受助人恢复学籍或复学后,须持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出具的最新学年学籍证明,或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下载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向为其发放助学金的民政部门申请继续接受资助,民政部门审核属实后,继续为其发放助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