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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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奉上好品”区域公共品牌

形象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奉节市监发〔2025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各大企业:

大力实施质量强县和品牌战略,规范奉上好品区域公共品牌形象标识使用企业评选,加强对奉上好品授权企业的监管,督促引导鼓励和支持授权企业持续强化管理、提升质量、优化服务,切实做好奉上好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工作,维护和提升奉上好品区域公共品牌美誉度,县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奉上好品区域公共品牌形象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奉上好品区域公共品牌企业评选办法(试行)》《奉上好品区域公共品牌企业动态管理(退出机制)办法(试行)》《奉上好品区域公共品牌激励支持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奉上好品区域公共品牌形象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奉上好品区域公共品牌企业评选办法(试行)

            3.奉上好品区域公共品牌企业动态管理(退出机制)办法(试行)

            4.奉上好品区域公共品牌激励支持办法(试行)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奉上好品”区域公共品牌形象标识

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奉上好品”区域公共品牌形象标识管理,规范“奉上好品”形象标识使用,维护和提升“奉上好品”区域公共品牌美誉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奉上好品”形象标识简要介绍

 

图形版权

文字版权

图文系列版权

商标

第三条 “奉上好品”形象标识由品牌提升工作专班统一管理。

第二章 著作权归属

第四条 “奉上好品”形象标识著作权及相关权益所有权归品牌提升工作专班所有。

第五条 “奉上好品”形象标识著作权及相关权益由品牌提升工作专班以合同约定方式交奉节县市场监管信息服务中心持有。县市场监管信息服务中心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奉上好品”形象标识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等工作。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纳入“奉上好品”品牌体系的产品应当在其产品包装、生产及经营场所、广告宣传、说明书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奉上好品”形象标识。

第七条 纳入“奉上好品”品牌体系的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广告宣传等相关材料中使用“奉上好品”形象标识。

第八条 纳入“奉上好品”品牌体系的行业品牌应当使用“奉上好品”形象标识,可与其他行业品牌形象标识一并使用。

第九条 纳入“奉上好品”品牌体系的区域品牌应当使用“奉上好品”形象标识,可与其他区域品牌形象标识一并使用。

第十条 纳入“奉上好品”品牌体系的地理标志应当使用“奉上好品”形象标识,可与其他地理标志品牌形象标识一并使用。

第十一条 未纳入“奉上好品”品牌体系的产品、企业、行业、区域和地理标志不得使用“奉上好品”形象标识。

第十二条 鼓励各行业部门、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在不涉及具体产品和企业的前提下,对“奉上好品”形象标识进行公益宣传。

第四章 使用要求

第十三条 “奉上好品”形象标识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标识图案使用,不得拆分使用,不得更改图案的比例关系和文字,在应用辅助色时必须符合规定标准。

第十四条 “奉上好品”纳入主体应与奉节县市场监管信息服务中心进行形象标识使用对接,签订《“奉上好品”形象标识使用授权合同》,领取“奉上好品”形象标识使用授权书。

第十五条 “奉上好品”形象标识使用主体应维护“奉上好品”品牌形象,不得利用“奉上好品”形象标识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或者误导公众等。

第十六条 “奉上好品”形象标识使用主体不得超授权范围使用,不得挪用、转让“奉上好品”形象标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品牌提升工作专班办公室建立健全“奉上好品”形象标识动态管理机制,委托县市场监管信息服务中心代表奉节品牌提升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奉上好品”形象标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奉上好品”形象标识使用主体因更名、并购、分拆、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完成更名、并购等程序一个月内,向奉节县市场监管信息服务中心重新对接授权。达不到使用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奉上好品”形象标识。

第十九条 在形象标识使用中,存在轻微问题的由奉节县市场监管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约谈整改。对出现下列情形的,经品牌提升工作专班办公室确认,暂停“奉上好品”形象标识的使用:

(一)超授权范围使用“奉上好品”形象标识的;

(二)“奉上好品”形象标识使用主体发生变化、未重新办理使用授权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奉上好品”形象标识使用监督检查的;

(四)其他需要暂停使用的。

上述问题整改后,经品牌提升工作专班办公室确认,报品牌提升工作专班同意后,恢复其“奉上好品”形象标识使用资格。

第二十条 退出“奉上好品”品牌体系的主体,应从退出之日起停止使用“奉上好品”形象标识。

第二十一条 对违规使用“奉上好品”形象标识、侵犯“奉上好品”形象标识著作权、伪造或冒用“奉上好品”形象标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奉上好品”形象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奉节市监发〔202248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奉上好品”区域公共品牌企业评选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奉上好品”企业评选,推动奉节县品牌提升工程,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以创新引领、品质卓越、品牌高端、标杆示范为评价导向,以打造“居者自豪、来者依恋、闻者向往”全域品牌为目标,以农业、林业、商业、工业和文化旅游业符合条件的企业为评价对象。

第三条 坚持自愿申请、科学公开、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评价原则。

第四条 以企业自评、材料初审、综合审查、部门会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选。

第三章 企业申报基本条件

第五条 注册地在奉节的企业,或注册地不在奉节,但企业产品具有奉节地方特色;

第六条 申请参评“奉上好品”的企业依法依规经营不少于1年(参评当年未发生税务、安全、质量等严重违法违规或具有较大影响负面舆情等情形);

第七条 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严于以上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八条 制定年度评价方案

(一)评价计划应每年制定和发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年度受理申报参评的企业要求、产品/服务范围;

2)年度评价受理申报起止时间、申报途径;

3)申请材料明细、申请表单和相关证明材料要求;

4)评价依据、评价内容、评价程序;

5)咨询和投诉的联系方式等。

(二)发布年度评价方案

奉节县品牌提升工作专班办公室在申报启动日之前提前15个工作日向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公布“奉上好品”品牌的年度评价方案及评价细则,发动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启动推选工作。

第九条 企业自评申报

(一)参评企业根据评价计划和评价细则开展自我评价并形成自评报告,填报企业评价申请表,整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和法律效力负责。

(二)参评企业应按照评价计划的时间安排,根据申报的产品/服务类型分别向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申报:

1)申报农业产品向县农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申报脐橙向县脐橙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2)申报林业产品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3)餐饮等服务业申报向县商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4)申报工业产品向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工业园区企业向园区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5景区景点、文创产品等申报向县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第十条 材料初审

(一)奉节县品牌提升专班办公室指导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时开展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时间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

(二)申请材料初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是否具有本年度评价计划规定的申报资格;

2)企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

3)企业近三年重大违法违规情况(见 T/CQCA 017—2023 5.3.2)。

(三)申报材料完整性、规范性不符合的企业,初审结论为待改进,退回企业补充完善,一次性告知改进的内容明细和时限,告知企业结果和原因。企业未能在材料初审截止日期之前完成材料补充的,初审结论为不通过。

(四)初审单位应根据材料初审结果,拟定推荐名单,与初审材料一并报奉节县品牌提升专班办公室进行综合审查。

第十一条 对企业产品、经营情况进行综合审查。

(一)开展评选前产品抽检。

由奉节县品牌提升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县农业农村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林业局等有抽检业务单位,按部门职责对参评企业产品进行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企业一票否决。

(二)开展企业经营情况综合审查。

由奉节县品牌提升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召集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抽检合格的企业进行综合审查,在充分评估后,提出参评的意见,并详细列出理由。

(三)部门协同审查。

由奉节县品牌提升工作专班办公室向县委网信办、法院、税务、人社等相关部门函询企业在舆情涉法涉税职工权益等方面的情况,提出参评意见,并详细列出理由。

第十二条 专班终审。

(一)由奉节县品牌提升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以集中评价的方式进行,通过听取查阅申请材料和证明材料,结合行业部门初评和企业经营情况审查的书面意见进行综合评价。会审组认为需要实地走访的,由奉节县品牌提升工作专班办公室联系有关企业确定地点和时间,企业应安排人员做好走访现场的讲解工作。评价完成后,评价组组长应将评价记录、评价报告等表单交奉节县品牌提升工作专班。

(二)奉节县品牌提升工作专班对照评价计划,对评价通过企业名单进行终审,形成“奉上好品”拟授权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过程中有异议的,由奉节县品牌提升工作专班办公室及时作出处置并回复异议人。经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奉节县品牌提升工作专班发布授权公告,专班办公室通知企业及时申请区域公共品牌使用授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奉节品牌提升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度“奉上好品”企业评价计划的通知》(奉品牌提升办〔20231号)、《奉节品牌提升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度“奉上好品”企业评价细则的通知》(奉品牌提升办〔20232号)存在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内容为准。

 

附件3

 

“奉上好品”区域公共品牌

企业动态管理(退出机制)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奉上好品”授权企业的监管,督促引导授权企业持续强化管理、提升质量、优化服务,确保“奉上好品”区域公共品牌的美誉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奉上好品”授权企业。

第二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条 “奉上好品”授权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奉节县市场监管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约谈,责令限期整改:

(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出现1次不合格的;

(二)因生产经营过程中被投诉举报,并查实1次的;

(三)因自身原因,发生1次较小规模的网络负面舆情,被县级部门通报的;

(四)被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奉上好品”授权企业年审不合格,但被县品牌提升工作专班认定情节较轻不予退出的情形。

第三章 退出

第四条 “奉上好品”授权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奉节县品牌提升工作专班办公室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拟取消授权企业名单:

(一)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奉上好品”授权的;

(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检连续2次结论为不合格的;

(三)被约谈后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四)在质量、安全、环境、职工权益保护、公共卫生等方面落实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五)因自身原因,发生1次较大规模的网络负面舆情,被市级部门通报,引起社会各界关注,对“奉上好品”区域公共品牌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以及年审不合格,被品牌提升工作专班办公室认定应当退出的企业;

对存在以上问题之一的企业,由奉节县品牌提升工作专班办公室,报请县品牌提升工作专班同意后,公布退出“奉上好品”授权企业名单,收回授权证书,不再享受激励支持政策,已退出企业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奉上好品”。

 

第四章 附则

第五条 由奉节县品牌提升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相关行业部门、专班成员单位,每年12月对“奉上好品”授权企业进行年审、发布退出公告。

第六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4

 

“奉上好品”区域公共品牌激励支持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奉上好品”区域公共品牌的荣誉感和获得感,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提升管理水平,提升产品质量,争创品牌荣誉,特制定本激励支持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时间范围自奉节县品牌提升工作专班发文认定之日起1年内。

第二章 激励支持具体措施

第三条 纳入对外宣传推介重点。纳入对外宣传推介重点。由县品牌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全县各部门组织的县内外各类展示展销和产销对接等活动。积极推介“奉上好品”,县内单位在开展对外招商、宣传推广活动时,突出“奉上好品”相关产品。

第四条 加大金融政策支持。由县金融办负责,争取县内银行机构的支持,为“奉上好品”在品牌创建、知识产权方面打造针对性强的信贷服务。金融办参照县内其专项贷款产品模式,协调政策性担保公司依法依规承担兜底职能。

第五条 落实运营激励奖补。对接受奉节县品牌提升工程工作专班办公室授权、负责“奉上好品”具体运营的企业实行运营激励奖补政策,由财政资金保障的、县内各部门牵头组织的县内外展示展销活动,采取部门牵头、授权企业全权负责运作的模式;积极支持授权企业入驻“832”等平台,在各部门开展线上推介活动时,应积极推动授权企业入驻;对积极拓展县内外市场的授权企业,根据当年通过该平台的销量情况,对该企业当年为拓展市场进行的宣传营销活动予以补助。

第六条 加大品牌保护力度。全力做好“奉上好品”授权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坚决从快打击侵害“奉上好品”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奉上好品”授权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拓展“奉上好品”公共品牌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在县内各类媒体上展示、产品推介等宣传,组织“奉上好品”视频展播,印制宣传画册到酒店房间摆放。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奉节县品牌提升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奉节市监发〔2022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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