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实施单 位名称 |
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立依据 | 便民服务方式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备注 | |||
马上办 | 网上办 | 就近办 | 一次办 | ||||||||
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将个体工商户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 | 行政其他 |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网上办 | 一次办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责令企业限期履行公示义务的; 2.在责令企业限期履行公示义务中发生贪腐行为的 |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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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应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而逾期未办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电影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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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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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大型游乐设施情况备案 | 行政其他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 1.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2.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4.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发生腐败行为的; 6.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7.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二十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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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备案、建立健全信息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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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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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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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制造、销售未经批准或者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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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经营者从事违法有奖销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 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 | |||||
1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未按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未按要求调整驻在场所,未按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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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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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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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生产、销售的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有关的资料、工具或场所 | 行政强制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 3.扩大强制范围,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隐藏、截留、私分、变卖、调换、据为己有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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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擅自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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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注册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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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药品广告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1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违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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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认可机构在认可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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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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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销售明知或应知是《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禁止的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支持、包庇、纵容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六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支持、包庇、纵容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
2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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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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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 行政其他 |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网上办 | 一次办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3.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八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 |||
2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药品经营企业无专职或兼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人员,或未按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或者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群体不良事件调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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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药品生产企业对召回药品无记录、未报告和擅自销毁召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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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经营者被抽检商品不合格,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十四条。 | |||||
2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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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药品经营企业无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销售药品不正确告知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违规调配处方药和销售未标明产地的中药材、疫苗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并保存购销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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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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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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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发布虚假人才招聘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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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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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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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各项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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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零售商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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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3.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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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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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违反规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 |||||
3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医疗服务的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4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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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4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未经工商登记以评估机构名义从事评估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评估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十四条 | |||||
4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制造、修理、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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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检验检测机构违规出让资质和使用虚假、无效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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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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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使用未办理交付使用手续或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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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以及销售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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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未遵守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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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提供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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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作出完整记录留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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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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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法广告公告 | 行政其他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发生贪污、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2.《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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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食品添加剂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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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质量问题产品以及有关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 3.扩大强制范围,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隐藏、截留、私分、变卖、调换、据为己有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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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广告中因创意等需要使用的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不易于辨认,引起误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5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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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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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或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5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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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商标印制单位未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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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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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生产者或者进口商未办理水效标识备案,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或者违规使用水效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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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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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查封或者扣押擅自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 3.扩大强制范围,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隐藏、截留、私分、变卖、调换、据为己有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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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为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等行为提供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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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发布虚假广告或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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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使用名称中未按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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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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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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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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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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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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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使用旧起重机械没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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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捕杀、经营、购买青蛙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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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在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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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组织策划传销,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禁止传销条例》,《禁止传销条例》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九条 | |||||
7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新闻媒体单位、广告经营者违法发布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给管理相对人及消费者和用户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给管理相对人及消费者和用户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7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计量检定人员未取得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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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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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设计、租赁、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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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单位依法被吊销资质证书、许可证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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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乘用电梯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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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未按要求公布相关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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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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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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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广告中将保健食品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8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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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零售商收取或变相收取有关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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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 |||||
9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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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查封、扣押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 行政强制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 3.扩大强制范围,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隐藏、截留、私分、变卖、调换、据为己有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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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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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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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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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的广告没有广告标记和对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给管理相对人及消费者和用户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给管理相对人及消费者和用户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9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工业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责令限期改正后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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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个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行为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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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发布以专家、消费者和用户身份进行欺骗、误导宣传的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给管理相对人及消费者和用户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给管理相对人及消费者和用户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9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拆解或者处置电器电子产品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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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内容不真实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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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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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10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广告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形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10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进口药品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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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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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经营者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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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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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经营者拒不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以及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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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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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广告中单独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广告中使用汉语拼音不正确、不规范,未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11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眼镜制配者违反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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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经税务机关责令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个体工商户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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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处室对应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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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认证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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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或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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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为假劣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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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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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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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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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后未按规定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第六十二条。 2.《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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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拍卖人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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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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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户外广告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和失职渎职的,由有权机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职权,致使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户外广告被拆除,并造成经济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赔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和失职渎职的,由有权机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2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服务业的经营者将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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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抽检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样品 | 行政检查 | 《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有下列情形,应予追责: 1.超越法定权限的; 2.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错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5.处理结果显失公平公正的; 6.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贪赃受贿的; 7.推诿懈怠,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8.因主观原因或拒不纠错导致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判决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行政执法行为被变更、撤销的; 9.其他违法或不当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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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停止生产、不召回不符合乳制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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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向不符合要求的认证对象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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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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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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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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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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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在其平台显著位置明示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配套的有关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 |||||
13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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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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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药品广告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13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有下列情形,应予追责: 1.超越法定权限的; 2.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错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5.处理结果显失公平公正的; 6.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贪赃受贿的; 7.推诿懈怠,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8.因主观原因或拒不纠错导致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判决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行政执法行为被变更、撤销的; 9.其他违法或不当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第六十二条。 2.《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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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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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注册人变更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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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取得境外认可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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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经营者未停止销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商品名单中商品,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十四条。 | |||||
14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未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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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且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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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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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印刷企业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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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查封或者扣押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 行政强制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 3.扩大强制范围,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隐藏、截留、私分、变卖、调换、据为己有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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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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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涉嫌传销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禁止传销条例》,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九条 | |||||
14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倒卖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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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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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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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军服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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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违反规定发布禁止内容的酒类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15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固定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不履行“三包”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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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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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非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15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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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不予制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15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特种设备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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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超出指定范围从事目录产品认证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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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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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16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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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日常维护保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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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宣传或暗示保健作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16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个人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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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违规生产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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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批发市场开办者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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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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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当提供搜索结果和不当搭售商品或者服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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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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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未在广告中同时发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17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加油站经营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登记造册,未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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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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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违反规定发布禁止内容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17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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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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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等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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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未按要求对召回计划进行备案,或未提交召回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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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药品广告内容进行扩大或者恶意隐瞒的宣传,或者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18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销售者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8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计量检定人员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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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气体销售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罐车、罐式集装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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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外商投资企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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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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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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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对缺陷商品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十四条。 | |||||
18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未停止销售或使用、未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未向药监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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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销售者违反包装或者标签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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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召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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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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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未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委托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抽样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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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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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禁止销售的化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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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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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拍卖人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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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医疗机构储存药品不符规定的处理 | 行政其他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第六十二条。 2.《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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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19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般、较大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和处理 | 行政其他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1.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2.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4.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发生腐败行为的; 6.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7.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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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备案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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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时不协助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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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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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 | |||||
20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新闻媒体单位未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从事广告经营活动、非广告经营机构从事或变相从事广告活动以及应先行审查未经审查而擅自发布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给管理相对人及消费者和用户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给管理相对人及消费者和用户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0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合伙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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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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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未配备、使用和培训特种设备相关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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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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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广告代言人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20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直销企业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未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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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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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为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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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销售者违反《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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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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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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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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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电梯使用者未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应急呼救系统,并保证其有效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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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查封、扣押非法生产、销售的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 行政强制 | 《军服管理条例》, | 公务员和现役军人在军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军服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一款 公务员和现役军人在军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1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未经审核批准和核准登记,以企业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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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关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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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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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发送广告、或虽经同意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但未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未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方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22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查阅、复制、检查、查封、扣押与非法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材料、物品、证据或查封违法生产经营场所 | 行政强制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2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强迫交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支持、包庇、纵容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六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支持、包庇、纵容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
22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外资企业未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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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履行调查、警示、报告义务或者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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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建设施工单位破坏文物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后逾期未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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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缺陷儿童玩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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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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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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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认证人员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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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未经审查发布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23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违法拒绝、阻挠、干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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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注册人未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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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查封、扣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 3.扩大强制范围,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隐藏、截留、私分、变卖、调换、据为己有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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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销售者销售的进口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规定标明组装或者分装企业的名称、地址,或者未按照规定附有说明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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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违规抽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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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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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违反规定发布禁止内容的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23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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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不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标准,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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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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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经营者制造假冒伪劣商品损害竞争对手、坑害消费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支持、包庇、纵容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六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支持、包庇、纵容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
24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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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抽查检验工作中经营者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十四条。 | |||||
24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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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认证机构发现认证对象不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而未采取措施纠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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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24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未经批准私自经营,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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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修复 | 行政其他 |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限制工作的通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3.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八条 。 | |||
25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25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药品生产企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不主动召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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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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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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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销售者违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十四条。 | |||||
25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经营者拒绝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十四条。 | |||||
25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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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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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查封、扣押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医疗器械及违法使用的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行政强制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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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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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经营者为其商品或者其他经营者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 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 | |||||
26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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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服务,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所必需的材料和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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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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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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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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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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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拍卖企业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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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伪造、变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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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 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 | |||||
27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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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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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不予注册等情形而接受其委托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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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通知停止销售和使用需召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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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药品经营企业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制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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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第六十二条。 2.《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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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集体商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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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在销售商品中,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支持、包庇、纵容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六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支持、包庇、纵容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
27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单位及人员在事故救援和调查中失职或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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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承担工业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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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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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28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在核准地址以外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的、销售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的、以非法方式现货销售药品的、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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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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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生产企业未履行主动召回,销售企业未履行停止销售等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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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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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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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未如实标明乳制品原料的动物性来源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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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儿童玩具生产者在缺陷调查中未承担及时调查等相应法律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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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的农业机械产品擅自出厂、销售和进口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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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广告用语不清晰、不准确,用字不规范、不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29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销售者未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销售商品有违法使用商品条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物品编码机构从事商品条码工作的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 《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58号)第四十条。 | |||||
29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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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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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合同格式条款不按规定备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1.失职渎职,未按规定履行合同格式条款监管职责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提供方财物的; (三)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滥用职权侵害提供方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二)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提供方财物的; (三)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滥用职权侵害提供方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
《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 |||||
29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经营者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 |||||
29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广告代言人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29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报纸头版、期刊封面发布含有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广告的,或电视台、广播电台超出规定的时间发布含有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29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违反规定发布禁止内容的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植养殖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29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非法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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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保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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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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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审查、记录、保存各类信息,未采取技术手段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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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3.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八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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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违反规定发布禁止内容的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30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查封或者扣押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 行政强制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 3.扩大强制范围,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隐藏、截留、私分、变卖、调换、据为己有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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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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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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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生产者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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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不停止销售不符合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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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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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经责令变更后逾期仍未办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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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小作坊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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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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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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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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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擅自出版法规汇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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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不公平交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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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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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认证机构、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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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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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扣留公司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 3.扩大强制范围,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隐藏、截留、私分、变卖、调换、据为己有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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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相关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行政强制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32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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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集市主办者违反配备计量器具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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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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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电梯制造单位设置限制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屏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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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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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未按规定提交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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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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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未经权利人授权以“特约经销”、“总经销”、“总代理”等类似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支持、包庇、纵容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六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支持、包庇、纵容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
33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擅自生产药包材的、生产并销售或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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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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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乳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未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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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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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检验资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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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广告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决定未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给管理相对人及消费者和用户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给管理相对人及消费者和用户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3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违规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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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消费纠纷时,应当客观、公正,恪守职业道德;对越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 |||||
33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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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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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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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存在故意隐匿、伪造、毁灭证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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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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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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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境外认证机构违规设立和违规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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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有关服务经营者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时不协助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等数据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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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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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备案且逾期不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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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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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违反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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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已经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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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法定计量部门达不到考核条件等违反计量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计量授权管理办法》,《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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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生产者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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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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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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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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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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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经营者不执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责令暂停相关营业等强制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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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36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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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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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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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不停止销售、不追回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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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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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违反化妆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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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存在隐患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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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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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保存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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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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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新闻媒体单位、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拒绝查阅、不执行暂停发布涉嫌违法广告的决定和伪造、隐匿、毁灭、转移证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给管理相对人及消费者和用户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给管理相对人及消费者和用户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7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经纪人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经纪人条例》 | 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经纪人登记和对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重庆市经纪人条例》第二十五条。 | |||||
37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外国企业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代表机构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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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组织从业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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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未经考核合格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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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服务业的经营者将失效、变质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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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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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未按规定标注且逾期不改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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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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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未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的处理 | 行政其他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第六十二条。 2.《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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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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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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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未取得资质擅自出具食品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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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者批准文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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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医疗广告内容超出规定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38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未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未核实广告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38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未尽查验义务、未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38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提供授权书、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第六十二条。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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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未事先明示获得积分规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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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标注或未正确清晰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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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一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39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新闻媒体广告使用数据未标明出处,未标明影响数据对比性、有效性的限定条件的,或者在新闻媒体广告中设定解释权以及其他发布广告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给管理相对人及消费者和用户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给管理相对人及消费者和用户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9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销售、使用未按规定检定的计量器具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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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令暂停发布涉嫌违法广告 | 行政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发生贪污、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2.《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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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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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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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 |||||
39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销售者违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十四条。 | |||||
39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经营者违反《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消费纠纷时,应当客观、公正,恪守职业道德;对越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 |||||
39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违反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40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外商合伙企业修改不涉及登记的合伙协议或修改合伙协议后的决议备案,外商合伙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 | 行政其他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产业政策,对于不应当登记的予以登记,或者应当登记的不予登记; 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法权益。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 |||
40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经营者价格欺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支持、包庇、纵容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六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支持、包庇、纵容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
40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眼镜配置者违反配备计量器具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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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备案 | 行政其他 |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 网上办 | 一次办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侵害企业法人合法权益的。 2.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备案登记。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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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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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范围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 |||||
40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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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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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40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与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不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41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未存档备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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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直销企业未按相关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并按规定为消费者办理换货和退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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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违反驰名商标保护规定对该商标侵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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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查封、扣押与违法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有关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或场地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 3.扩大强制范围,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隐藏、截留、私分、变卖、调换、据为己有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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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 |||||
41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作食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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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特种设备使用者未在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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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广告代言人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41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用人单位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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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没有按照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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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信息公示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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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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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商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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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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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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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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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经营者未将营业执照置放在生产场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经营者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验照、年检、变更登记或其他手续,为无照经营者非法提供营业执照、合同文本、银行帐户、发票等经营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工作中应当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人身、财物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重庆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六条。 | |||||
42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经营单位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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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定期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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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医疗器械广告以儿童为诉求对象,或者以儿童的名义介绍医疗器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43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企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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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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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承租、受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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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点行业格式合同文本备案 | 行政其他 | 《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 网上办 | 就近办 | 一次办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失职渎职,未按规定履行合同格式条款监管职责的; 2.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提供方财物的; 3.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职权侵害提供方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5.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
《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 ||
43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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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服务业的经营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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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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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微型计算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不履行“三包”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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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不安全食品报告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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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以还本销售形式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支持、包庇、纵容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六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支持、包庇、纵容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
44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或利用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44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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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电梯制造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校验、调试,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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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有下列情形,应予追责: 1.超越法定权限的; 2.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错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5.处理结果显失公平公正的; 6.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贪赃受贿的; 7.推诿懈怠,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8.因主观原因或拒不纠错导致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判决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行政执法行为被变更、撤销的; 9.其他违法或不当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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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 | 行政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有下列情形,应予追责: 1.超越法定权限的; 2.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错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5.处理结果显失公平公正的; 6.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贪赃受贿的; 7.推诿懈怠,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8.因主观原因或拒不纠错导致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判决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行政执法行为被变更、撤销的; 9.其他违法或不当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第六十二条。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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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计量检定人员违反计量检定规程、使用未经考核合格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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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 行政强制 | 《直销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3.扩大强制范围,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隐藏、截留、私分、变卖、调换、据为己有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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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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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认证结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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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必须在药品广告中出现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出现时间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45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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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45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违反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45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不正当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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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制造单位未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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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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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45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非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提供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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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药品广告含有医疗服务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45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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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主体未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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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企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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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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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拒绝、阻挠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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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认证委托人违反规定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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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电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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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46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不履行主体受力构件制造责任,或者向不具有相应资质主体购买、委托加工主体受力构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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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医疗机构违法销售医疗机构制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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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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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47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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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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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相关权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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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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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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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网上刊载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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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查封有关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行政强制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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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特种设备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安全评估、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监督抽查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审查、监管 | 行政检查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发生腐败行为的; 4.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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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维修服务机构等不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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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查阅、复制、检查、查封、扣押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法行为相关的资料、物品或工具等 | 行政强制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查处违法行为,或者支持、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查处违法行为,或者支持、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 |||||
48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储存、运输疫苗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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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违法制造、修理、进口、销售、使用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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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未展示奖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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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伪造、变更、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批准文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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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妨碍监督检查部门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 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 | |||||
48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医疗机构药房设置不符规定的处理 | 行政其他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第六十二条。 2.《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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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普通食品广告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48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医疗机构药品购进记录不符规定的处理 | 行政其他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第六十二条。 2.《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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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公司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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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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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经营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产品标准,或者提供虚假企业标准以及与抽检商品相关虚假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十四条。 | |||||
49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违法行为时不采取措施配合制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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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内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章程修改备案,内资公司清算组备案 | 行政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网上办 | 一次办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侵害企业法人合法权益的。 2.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备案登记。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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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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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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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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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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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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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50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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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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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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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广告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宣传治疗作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50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擅自转让、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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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化妆品监督检验 | 行政检查 | 《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有下列情形,应予追责: 1.超越法定权限的; 2.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错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5.处理结果显失公平公正的; 6.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贪赃受贿的; 7.推诿懈怠,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8.因主观原因或拒不纠错导致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判决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行政执法行为被变更、撤销的; 9.其他违法或不当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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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非处方药广告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50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医疗广告的内容和表现形式违反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50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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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未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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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家用汽车产品不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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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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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商标印制单位业务管理人员未按照要求填写和管理《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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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销售走私烟草专卖品、出口倒流国产烟、未缴付关税而流出免税店和保税区的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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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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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未执行相关食品安全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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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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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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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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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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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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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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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不规范标注、使用认证标志或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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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直销企业未按相关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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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发布烟草广告和惊扰公众的广告、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给管理相对人及消费者和用户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给管理相对人及消费者和用户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2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有下列情形,应予追责: 1.超越法定权限的; 2.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错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5.处理结果显失公平公正的; 6.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贪赃受贿的; 7.推诿懈怠,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8.因主观原因或拒不纠错导致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判决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行政执法行为被变更、撤销的; 9.其他违法或不当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第六十二条。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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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虚假标注有机等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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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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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食品检验资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5号),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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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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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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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小作坊登记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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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擅自收购糖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糖料管理暂行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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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物品编码机构从事商品条码工作的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 《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58号)第四十条。 | |||||
53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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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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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53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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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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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管理药品销售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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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承租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起重机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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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的宣传不科学准确,含有禁止性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54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有关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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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违反药品广告管理规定、未经备案发布药品广告、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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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规定履行“三包”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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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印刷企业未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物品编码机构从事商品条码工作的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 《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58号)第四十条。 | |||||
54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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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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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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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55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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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公司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逾期不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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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文物收藏单位不按规定进行文物拍卖经营、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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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或未按规定保存相关凭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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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企业不执行产品技术标准,或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粗制滥造、严重违反产品技术标准,或不具备基本生产技术条件,产品质量低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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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无照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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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55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55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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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经营者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 | |||||
56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生产、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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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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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药品生产企业拒绝履行责令召回决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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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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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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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规定,进行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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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擅自生产、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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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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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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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向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小作坊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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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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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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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评估机构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评估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十四条 | |||||
57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诊疗直接提供药品的处理 | 行政其他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第六十二条。 2.《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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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系统成员未按照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物品编码机构从事商品条码工作的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 《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58号)第四十条。 | |||||
57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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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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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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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按规定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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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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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摊贩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食用油、散装酒等国家和本市禁止经营的食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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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权签字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以及代表变更备案 | 行政其他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按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
58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收费单位有《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十)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14.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标准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15.已经明令取消或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标准收费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16.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17.违反收缴分离规定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18.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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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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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锅炉使用者未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水(介)质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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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检验机构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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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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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为他人实施合同违法行为提供便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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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特种设备的租赁者在出租特种设备时未提供必须提供的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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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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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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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
59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调查、拒绝协助召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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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 | |||||
59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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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个人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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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以及代表其名称、姓名的标志、文字、图形等行为和擅自更换他人所生产的商品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支持、包庇、纵容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六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支持、包庇、纵容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
59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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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59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生产者、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清理、处理、报告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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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医疗器械广告直接或间接怂恿公众购买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60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未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未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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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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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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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药品、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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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发生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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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食品,并公布检验结果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3.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
《公务员法》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 |||||
60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化妆品产品未进行卫生质量检验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出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3号)第四十六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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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零售商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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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 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 | |||||
61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未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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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服务业的经营者将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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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定期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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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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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系统成员编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条码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物品编码机构从事商品条码工作的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 《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58号)第四十条。 | |||||
61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企业所在地)设置会计账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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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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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违反规定发布禁止内容的房地产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61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中不规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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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广告中数字、标点符号的用法和计量单位等,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62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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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用非食品原料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食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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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与医疗器械注册证明文件中的适用范围与批准的不一致的,或出现表现性器官的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62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以非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代替医疗器械产品名称进行宣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62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未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产品质量不达要求从而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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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向用非食品原料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食品的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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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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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印刷企业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商品条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物品编码机构从事商品条码工作的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 《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58号)第四十条。 | |||||
62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违反规定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62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企业未依照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处理 | 行政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1.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2.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3.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发生腐败行为的; 5.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四十三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二十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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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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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 行政检查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6号), |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发生腐败行为的; 4.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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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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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生产者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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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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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用人单位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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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行为以及对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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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 3.扩大强制范围,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隐藏、截留、私分、变卖、调换、据为己有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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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评估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十四条 | |||||
63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军服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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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其他违法经营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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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或者产品质量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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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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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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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的申诉处理 | 行政其他 |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网上办 | 一次办 | 1.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2.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4.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发生腐败行为的; 6.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7.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八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二十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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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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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广告中出现的注册商标定型字、文物古迹中原有的文字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企业字号用字等,与原形不一致、引起误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64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或不履行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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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违反计量监督管理规定,无销售额、违法所得或销售额、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以及拒不提供真实帐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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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摊贩备案时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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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违法发布烟草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65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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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外资公司董事/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监事、经理备案,外资公司清算组备案,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备案,外资公司境外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 | 行政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网上办 | 一次办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侵害企业法人合法权益的。 2.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备案登记。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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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小作坊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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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未取得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而开展检定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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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儿童玩具生产者不按照召回报告实施召回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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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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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65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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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拒绝提供抽检样品、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或隐瞒和提供假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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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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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零售商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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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未经工商注册登记,占用街道、公共场所举办丧事演唱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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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医疗器械广告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66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未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未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真实身份信息的以及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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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告知 | 行政其他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1.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2.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4.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发生腐败行为的; 6.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7.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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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特种设备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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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家用视听商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不履行“三包”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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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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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出现军人、军队等禁止性内容或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广告宣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67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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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擅自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除胰岛素以外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反兴奋剂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第六十二条。 2.《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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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先行登记保存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 3.扩大强制范围,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隐藏、截留、私分、变卖、调换、据为己有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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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认证机构拒不改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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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电梯改造单位未按照规定加贴电梯铭牌,标明本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等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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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拍卖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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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不得发布广告的商品或服务发布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67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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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而未在使用时标明使用许可备案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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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协议修改、分支机构及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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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经纪人未依法保存经纪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经纪人条例》, | 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经纪人登记和对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重庆市经纪人条例》第二十五条。 | |||||
68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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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应当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且逾期未办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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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家用汽车生产者未按规定备案有关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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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伪造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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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违反抽查工作纪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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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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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有关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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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68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单位或个人降低地方标准执行或者执行已经废止地方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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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或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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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广告发布者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发布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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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或者其包装未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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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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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收费单位有《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或者拒绝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14.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标准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15.已经明令取消或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标准收费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16.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17.违反收缴分离规定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18.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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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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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或交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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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查阅、复制、检查、查封、扣押涉嫌传销行为相关的材料、物品、证据或查封违法生产经营场所 | 行政强制 | 《禁止传销条例》,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69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 3.扩大强制范围,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隐藏、截留、私分、变卖、调换、据为己有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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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家用汽车修理者未建立执行修理记录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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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生产者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等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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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及涉及特定功效,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70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广告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70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生产、经营的药品、医疗机构制剂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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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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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经营者违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十四条。 | |||||
70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个体工商户未办理变更登记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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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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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70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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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 | 行政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网上办 | 一次办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侵害企业法人合法权益的。 2.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备案登记。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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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广告含有禁止性绝对化语言或者表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71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违反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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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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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注册人拒绝办理使用该证明商标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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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经营者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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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特种设备违反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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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71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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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规定实施药品药物管理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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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企业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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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违反规定发布禁止内容的教育、培训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72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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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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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消费纠纷时,应当客观、公正,恪守职业道德;对越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 |||||
72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直销企业违反保证金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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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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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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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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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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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不准确、清楚、明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73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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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73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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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企业法人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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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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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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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查封、扣押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 | 行政强制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 3.扩大强制范围,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隐藏、截留、私分、变卖、调换、据为己有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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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侵害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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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或者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 |||||
74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标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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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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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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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经营者实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 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 |||||
74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未提交主动召回总结,或未提交阶段性召回总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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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采用伪造或者冒用手段,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支持、包庇、纵容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六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支持、包庇、纵容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
74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74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重大隐患的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场所 | 行政强制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第六十二条。 2.《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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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未按规定报废特种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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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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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违反规定发布禁止内容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75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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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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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 |||||
75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未经批准或备案进口化妆品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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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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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对进入平台的经营主体进行审查登记、建档更新,并公开其主体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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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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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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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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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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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经纪人未依法备案和提供的备案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经纪人条例》 | 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经纪人登记和对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重庆市经纪人条例》第二十五条。 | |||||
76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检验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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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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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76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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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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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系统成员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物品编码机构从事商品条码工作的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 《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58号)第四十条。 | |||||
76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药品广告中未标明必须标明的内容及出现禁止性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76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标签、标识、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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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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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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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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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且逾期不办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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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法定要求的产品 | 行政强制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3.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八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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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第六十二条。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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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发布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77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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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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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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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商标代理机构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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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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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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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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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药品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78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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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 |||||
78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未建立完善的进出货物计量检测验收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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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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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违反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79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支持、包庇、纵容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六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支持、包庇、纵容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
79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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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查封、扣押与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有关的设施、设备、物品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 |||||
79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广告中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或在同一广告语句中夹杂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79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发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79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商标印制单位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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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擅自使用与特殊标志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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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未履行审查登记义务,或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展开调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三十四条 | |||||
79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小作坊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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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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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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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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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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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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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经营单位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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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集市入场经营者违反计量器具有关使用、维护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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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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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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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将实验后的实验动物流入消费市场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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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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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防伪监督以及实施水效标识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发生腐败行为的; 4.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6.徇私舞弊的; 7.泄露防伪技术秘密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 5.《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一条 从事产品防伪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防伪技术机密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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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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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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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生产、销售或经营性服务中使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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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召回制度、质量保证体系与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未按规定提交召回文件,或变更召回计划未报备案及拒绝协助调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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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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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检验检测机构违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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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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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查封、扣押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计量器具、相关物品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3.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八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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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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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违反规定进行贸易计量结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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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违法将数据作为广告中的排位依据的,或者新闻媒体广告中对未予完整地说明商品或服务与价格相关的交易事项的以及其他违规发布新闻媒体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给管理相对人及消费者和用户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给管理相对人及消费者和用户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82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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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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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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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无证生产、经营、收购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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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或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物品编码机构从事商品条码工作的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 《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58号)第四十条。 | |||||
82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新闻媒体单位违法发布广告,对其负有责任的广告审查人员和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给管理相对人及消费者和用户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给管理相对人及消费者和用户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82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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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生产、经销企业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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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未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非法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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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经营者以贿赂手段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 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 | |||||
83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未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未实施主动召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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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83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检验机构违反规定,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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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必须在医疗器械广告中出现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出现时间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83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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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小作坊生产加工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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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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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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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的功能疗效不科学准确,出现禁止性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84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未将营业执照本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且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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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非法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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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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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广告引证内容违反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84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的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84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代理人、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进行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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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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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业经营者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作为赠品、奖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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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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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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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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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商标局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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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生产(配制)、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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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公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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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未经批准发布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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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 | 行政检查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情节严重的; 2.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3.国家工作人员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 |||||
85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未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未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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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广告用语用字使用错别字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85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抽样证明材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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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86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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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未按规定标明相关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86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生产经营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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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军服承制企业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军服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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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制造、销售、使用(修理)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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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查封、扣押无证经营的相关物品或查封无证经营的场所 | 行政强制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七条 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86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药品广告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86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外商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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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 |||||
87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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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定期或者不定期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3.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八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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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提供虚假材料等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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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对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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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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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检验机构违规从事食品检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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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技术机构和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违反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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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87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报经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有下列情形,应予追责: 1.超越法定权限的; 2.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错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5.处理结果显失公平公正的; 6.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贪赃受贿的; 7.推诿懈怠,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8.因主观原因或拒不纠错导致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判决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行政执法行为被变更、撤销的; 9.其他违法或不当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第六十二条。 2.《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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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当事人合同欺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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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内资公司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法设定企业登记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情形;3. 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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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内资分公司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网上办 | 网上办,一次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法设定企业登记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情形;3. 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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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网上办 | 网上办,一次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法设定企业登记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情形;3. 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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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内资公司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法设定企业登记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情形;3. 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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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法设定企业登记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情形;3. 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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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法设定企业登记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情形;3. 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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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内资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法设定企业登记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情形;3. 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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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法设定企业登记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情形;3. 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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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法设定企业登记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情形;3. 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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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法设定企业登记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情形;3. 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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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外商投资公司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法设定企业登记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情形;3. 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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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内资分公司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法设定企业登记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情形;3. 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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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内资公司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法设定企业登记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情形;3. 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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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法设定企业登记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情形;3. 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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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法设定企业登记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情形;3. 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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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法设定企业登记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情形;3. 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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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法设定企业登记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情形;3. 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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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法设定企业登记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情形;3. 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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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法设定企业登记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情形;3. 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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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法设定企业登记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情形;3. 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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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外商投资公司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法设定企业登记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情形;3. 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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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内资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法设定企业登记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情形;3. 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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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法设定企业登记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情形;3. 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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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法设定企业登记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情形;3. 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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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法设定企业登记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情形;3. 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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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法设定企业登记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情形;3. 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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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内资分公司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法设定企业登记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情形;3. 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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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法设定企业登记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情形;3. 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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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法设定企业登记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情形;3. 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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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法设定企业登记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情形;3. 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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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法设定企业登记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情形;3. 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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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法设定企业登记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情形;3. 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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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法设定企业登记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情形;3. 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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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法设定企业登记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情形;3. 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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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内资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法设定企业登记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情形;3. 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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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法设定企业登记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情形;3. 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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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个体工商户条例》, | 马上办 | 网上办 | 就近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法设定企业登记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情形;3. 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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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个体工商户条例》, | 马上办 | 网上办 | 就近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法设定企业登记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情形;3. 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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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 行政许可 | 《个体工商户条例》, | 马上办 | 网上办 | 就近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法设定企业登记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情形;3. 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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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法设定企业登记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情形;3. 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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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法设定企业登记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情形;3. 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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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马上办 | 网上办 | 就近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法设定企业登记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情形;3. 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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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法设定企业登记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情形;3. 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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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法设定企业登记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情形;3. 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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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马上办 | 网上办 | 就近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法设定企业登记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情形;3. 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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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许可证(特殊食品除外)变更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1. 对违规设定许可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之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 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妨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4. 违规准予许可、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终止办理行政许可未按规定退还行政许可费用的; 6.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或者未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的;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 |||
92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许可证(特殊食品除外)延续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1. 对违规设定许可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之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 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妨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4. 违规准予许可、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终止办理行政许可未按规定退还行政许可费用的; 6.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或者未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的;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 |||
92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许可证(特殊食品除外)新办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1. 对违规设定许可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之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 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妨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4. 违规准予许可、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终止办理行政许可未按规定退还行政许可费用的; 6.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或者未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的;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 |||
92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许可证(特殊食品除外)补办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1. 对违规设定许可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之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 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妨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4. 违规准予许可、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终止办理行政许可未按规定退还行政许可费用的; 6.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或者未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的;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 |||
92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许可证(特殊食品除外)注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1. 对违规设定许可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之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 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妨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4. 违规准予许可、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终止办理行政许可未按规定退还行政许可费用的; 6.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或者未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的;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 |||
93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发布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广告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马上办 | 网上办 | 就近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违法设定行政许可;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情形;3.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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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新办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1. 对违规设定许可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之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 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妨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4. 违规准予许可、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终止办理行政许可未按规定退还行政许可费用的; 6.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或者未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的;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 |||
93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变更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1. 对违规设定许可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之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 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妨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4. 违规准予许可、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终止办理行政许可未按规定退还行政许可费用的; 6.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或者未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的;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 |||
93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注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1. 对违规设定许可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之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 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妨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4. 违规准予许可、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终止办理行政许可未按规定退还行政许可费用的; 6.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或者未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的;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 |||
93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延续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1. 对违规设定许可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之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 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妨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4. 违规准予许可、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终止办理行政许可未按规定退还行政许可费用的; 6.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或者未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的;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 |||
93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补办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1. 对违规设定许可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之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 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妨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4. 违规准予许可、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终止办理行政许可未按规定退还行政许可费用的; 6.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或者未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的;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 |||
93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行政许可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1. 对违规设定许可的;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之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妨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4. 违规准予许可、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终止办理行政许可未按规定退还行政许可费用的;6.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或者未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的;8. 未统一受理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许可决定的;9. 吊销、撤销、撤回、注销行政许可,未按规定程序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10. 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11. 要求已经依法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的;1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1.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2.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五)未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质检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二)终止办理行政许可,未按本办法规定退还行政许可费用的;(三)吊销、撤销、撤回、注销行政许可,未按规定程序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办理行政许可、实施后续监督检查过程中,妨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四十七条:从事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5号)第三十九条:从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以及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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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锅炉化学清洗单位资格许可 | 行政许可 |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网上办 | 一次办 | 1. 对违规设定许可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之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 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妨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4. 违规准予许可、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终止办理行政许可未按规定退还行政许可费用的; 6.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 |||
93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1. 对违规设定许可的;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之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妨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4. 违规准予许可、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终止办理行政许可未按规定退还行政许可费用的;6.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或者未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的;8. 未统一受理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许可决定的;9. 吊销、撤销、撤回、注销行政许可,未按规定程序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10. 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11. 要求已经依法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的;1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1.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2.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五)未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质检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二)终止办理行政许可,未按本办法规定退还行政许可费用的;(三)吊销、撤销、撤回、注销行政许可,未按规定程序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办理行政许可、实施后续监督检查过程中,妨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四十七条:从事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5号)第三十九条:从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以及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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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零售)许可事项变更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6.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7.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2.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第九十四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九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监督检验中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收取检验费用情节严重的药品检验机构,撤销其检验资格。第九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的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生产者、销售者为获得生产、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分药品许可而提交的未披露试验数据或者其他数据,造成申请人损失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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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零售)登记事项变更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6.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7.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2.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第九十四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九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监督检验中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收取检验费用情节严重的药品检验机构,撤销其检验资格。第九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的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生产者、销售者为获得生产、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分药品许可而提交的未披露试验数据或者其他数据,造成申请人损失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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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零售)注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6.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7.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2.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第九十四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九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监督检验中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收取检验费用情节严重的药品检验机构,撤销其检验资格。第九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的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生产者、销售者为获得生产、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分药品许可而提交的未披露试验数据或者其他数据,造成申请人损失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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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筹建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6.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7.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2.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第九十四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九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监督检验中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收取检验费用情节严重的药品检验机构,撤销其检验资格。第九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的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生产者、销售者为获得生产、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分药品许可而提交的未披露试验数据或者其他数据,造成申请人损失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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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零售)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6.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7.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2.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第九十四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九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监督检验中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收取检验费用情节严重的药品检验机构,撤销其检验资格。第九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的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生产者、销售者为获得生产、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分药品许可而提交的未披露试验数据或者其他数据,造成申请人损失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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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零售)换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6.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7.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2.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第九十四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九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监督检验中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收取检验费用情节严重的药品检验机构,撤销其检验资格。第九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的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生产者、销售者为获得生产、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分药品许可而提交的未披露试验数据或者其他数据,造成申请人损失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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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股权出质登记 | 行政确认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2.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4.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发生腐败行为的; 6.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7.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
94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6.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7.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2.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第九十四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九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监督检验中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收取检验费用情节严重的药品检验机构,撤销其检验资格。第九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的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生产者、销售者为获得生产、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分药品许可而提交的未披露试验数据或者其他数据,造成申请人损失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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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发布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广告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马上办 | 网上办 | 就近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违法设定行政许可;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情形;3.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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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 | 行政许可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1. 对违规设定许可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之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 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妨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4. 违规准予许可、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终止办理行政许可未按规定退还行政许可费用的; 6.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 |||
94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汽车“三包”争议申诉处理裁决 | 行政裁决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网上办 | 一次办 | 1.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2.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4.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发生腐败行为的; 6.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7.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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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1. 对违规设定许可的;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之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妨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4. 违规准予许可、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终止办理行政许可未按规定退还行政许可费用的;6.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或者未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的;8. 未统一受理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许可决定的;9. 吊销、撤销、撤回、注销行政许可,未按规定程序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10. 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11. 要求已经依法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的;1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1.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2.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五)未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质检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二)终止办理行政许可,未按本办法规定退还行政许可费用的;(三)吊销、撤销、撤回、注销行政许可,未按规定程序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办理行政许可、实施后续监督检查过程中,妨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四十七条:从事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5号)第三十九条:从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以及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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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延续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网上办 | 一次办 | 1. 对违规设定许可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之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 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妨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4. 违规准予许可、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终止办理行政许可未按规定退还行政许可费用的; 6.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或者未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的;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 |||
95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注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网上办 | 一次办 | 1. 对违规设定许可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之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 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妨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4. 违规准予许可、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终止办理行政许可未按规定退还行政许可费用的; 6.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或者未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的;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 |||
95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补办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网上办 | 一次办 | 1. 对违规设定许可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之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 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妨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4. 违规准予许可、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终止办理行政许可未按规定退还行政许可费用的; 6.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或者未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的;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 |||
95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新办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网上办 | 一次办 | 1. 对违规设定许可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之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 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妨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4. 违规准予许可、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终止办理行政许可未按规定退还行政许可费用的; 6.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或者未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的;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 |||
95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变更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网上办 | 一次办 | 1. 对违规设定许可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之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 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妨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4. 违规准予许可、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终止办理行政许可未按规定退还行政许可费用的; 6.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或者未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的;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 |||
95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法设定企业登记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情形;3. 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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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法设定企业登记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情形;3. 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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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法设定企业登记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情形;3. 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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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马上办 | 网上办 | 就近办 | 一次办 | 1. 对违规设定许可的;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之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妨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4. 违规准予许可、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终止办理行政许可未按规定退还行政许可费用的;6.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或者未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的;8. 未统一受理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许可决定的;9. 吊销、撤销、撤回、注销行政许可,未按规定程序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10.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 1.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列入目录产品以外的工业产品设定生产许可的,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3.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五)未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质检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二)终止办理行政许可,未按本办法规定退还行政许可费用的;(三)吊销、撤销、撤回、注销行政许可,未按规定程序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办理行政许可、实施后续监督检查过程中,妨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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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法设定企业登记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情形;3. 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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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法设定企业登记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情形;3. 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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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法设定企业登记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情形;3. 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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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 | 行政许可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6.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7.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2.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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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新办 | 行政许可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6.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7.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2.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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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 | 行政许可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6.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7.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2.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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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 | 行政许可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6.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7.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2.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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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 | 行政许可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6.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7.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2.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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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奖 | 行政奖励 | 《关于印发<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马上办 | 网上办 | 一次办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3.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
1.《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八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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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发布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广告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马上办 | 网上办 | 就近办 | 一次办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违法设定行政许可;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登记的理由、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登记程序规定的情形;3.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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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1. 对违规设定许可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之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 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妨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4. 违规准予许可、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终止办理行政许可未按规定退还行政许可费用的; 6.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或者未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的;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 |||
97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经营许可注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1. 对违规设定许可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之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 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妨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4. 违规准予许可、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终止办理行政许可未按规定退还行政许可费用的; 6.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或者未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的;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 |||
97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经营许可新设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1. 对违规设定许可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之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 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妨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4. 违规准予许可、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终止办理行政许可未按规定退还行政许可费用的; 6.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或者未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的;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 |||
97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经营许可延续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1. 对违规设定许可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之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 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妨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4. 违规准予许可、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终止办理行政许可未按规定退还行政许可费用的; 6.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或者未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的;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 |||
97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经营许可补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1. 对违规设定许可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之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 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妨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4. 违规准予许可、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终止办理行政许可未按规定退还行政许可费用的; 6.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或者未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的;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 |||
97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马上办 | 网上办 | 一次办 | ||||
976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 行政裁决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
977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 | 行政奖励 | 《关于印发<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
978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气瓶监检过程中受检单位和监检机构争议的处理 | 行政裁决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 网上办 | 一次办 | |||||
979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举报食品等产品安全问题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马上办 | 网上办 | 就近办 | 一次办 | |||
980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行政奖励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马上办 | 网上办 | 就近办 | 一次办 | |||
981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举报假冒伪劣经营行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 |||||
982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 | 行政奖励 | 《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马上办 | 网上办 | 就近办 | 一次办 | |||
983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 行政确认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马上办 | 网上办 | 就近办 | 一次办 | |||
984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动产抵押登记 | 行政确认 |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马上办 | 网上办 | 就近办 | 一次办 | |||
985 |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 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 | 网上办 | 一次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