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市监发〔2022〕5号关于下达2022年度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日期:2022-02-09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下达2022年度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

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各特种设备相关单位: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已经县政府审核通过。现将计划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9日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度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计划

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切实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减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计划。

一、检查计划

计划编号

检查单位

是否重点检查单位

检查  时间

牵头

科室

责任监管所

1

奉节县纽扬液化气有限公司

1月

特监科

夔州所

2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纪百货奉节商都

1月

特监科

鱼复所

3

重庆市中南石油有限责任公司魏家加油加气站

1月

特监科

夔州所

4

重庆市奉节县洋洋百货有限公司

1月

特监科

永安所

5

重庆海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彩云公园)

1月

特监科

永安所

6

奉节县朱衣镇中心卫生院

2月

特监科

夔州所

7

奉节县发洋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冒峰加气站

2月

特监科

夔州所

8

重庆耀泰固体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

2月

特监科

永乐所

9

重庆市伦源燃气有限公司

2月

特监科

竹园所

10

奉节县竹园镇中心卫生院

2月

特监科

竹园所

11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发电厂

3月

特监科

夔门所

12

重庆市奉节永安中学校

3月

特监科

永安所

13

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3月

特监科

夔门所永乐所兴隆所

14

奉节县公平镇中心卫生院

3月

特监科

公平所

15

汉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月

特监科

公平所

16

重庆卓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4月

特监科

草堂所

17

奉节县永安小学

4月

特监科

永安所

18

重庆捌拾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橙都印象)

4月

特监科

夔州所

19

重庆市奉节职业教育中心

4月

特监科

夔州所

20

奉节县人民医院

4月

特监科

鱼复所

21

重庆市归来印象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5月

特监科

夔门所

22

重庆博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5月

特监科

草堂所

23

奉节县青龙镇中心卫生院

5月

特监科

吐祥所

24

奉节县吐祥镇中心卫生院

5月

特监科

吐祥所

25

重庆七斗河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5月

特监科

永乐所

26

奉节县康坪乡卫生院

6月

特监科

夔州所

27

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百里清水湾)

6月

特监科

永安所

28

重庆白帝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三峡之巅)

6月

特监科

夔门所

29

奉节县三峡风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6月

特监科

夔州所

30

重庆市巴蜀渝东中学

6月

特监科

永安所

31

重庆市夔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7月

特监科

草堂所

32

重庆市中南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7月

特监科

鱼复所

33

重庆渝东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7月

特监科

夔州所

34

重庆鹏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7月

特监科

新民所

35

奉节县东奉制氧有限公司

7月

特监科

夔门所

36

奉节县长安土家族乡卫生院

8月

特监科

兴隆所

37

重庆伟盛夔州燃气有限公司

8月

特监科

永乐所

38

奉节怡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8月

特监科

鱼复所

39

奉节县兴隆初级中学

8月

特监科

兴隆所

40

奉节县龙桥土家族乡卫生院

8月

特监科

兴隆所

41

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月

特监科

永乐所

42

奉节县兴隆镇中心卫生院

9月

特监科

兴隆所

43

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岩土工程事业部工程公司(永乐西牛冲水库)

9月

特监科

永乐所

44

重庆奉节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宝塔坪码头)

9月

特监科

夔门所

45

奉节县金桥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9月

特监科

永安所

46

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滨湖上院

10月

特监科

夔州所

47

重庆市奉节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10月

特监科

永安所

48

奉节县中医院

10月

特监科

永安所

49

奉节县天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宸悦府)

10月

特监科

夔州所

50

奉节县健桥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10月

特监科

鱼复所

51

重庆龙湖飞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阳光佳苑)

11月

特监科

夔州所

52

重庆佳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枫情水岸管理处

(枫情水岸)

11月

特监科

永安所

53

奉节县恒丰液化石油气充装站

11月

特监科

永乐所

54

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分公司

(集美江畔)

11月

特监科

夔州所

55

重庆贵士电梯有限公司

11月

特监科

鱼复所

56

重庆市鑫森淼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12月

特监科

夔州所

57

奉节夔杰中医院有限公司

12月

特监科

永安所

58

重庆华玺医院有限公司

12月

特监科

鱼复所

59

重庆铭程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12月

特监科

永安所

60

重庆澳远电梯有限公司

12月

特监科

夔州所

二、检查的项目和内容

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至少抽查1台(套)在用特种设备。其中,属于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

检查时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中《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的规定执行。

三、检查方式和程序

(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行抽查方式。检查程序主要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做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等。

(二)检查人员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如下职权:

1.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2.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4.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5.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地方法规,以及其他特种设备行政规章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被检查单位因故不能提供有关书证材料的,检查人员可以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后补。

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场所检查,对现场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可以认定为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措施等信息汇总后,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

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签字前,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

(四)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可以记录在案;拒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有条件的,可以采取邀请第三方作证、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

(五)检查时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

监管部门的检查人员通过重庆市智慧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系统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可以不经过现场监督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被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5个工作日之内,或者被检查单位未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核查等形式实施。

复查的现场检查程序按照本章上述规定进行。

(六)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特种设备或其主要部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在用特种设备存在《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有证据表明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3.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

4.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在用特种设备因连续性生产工艺及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可由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记录上说明情况,注明其间采取的保障安全的措施,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并履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职责,待相应设备能够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其间发生事故的,由被检查单位承担责任。

对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扣押前,检查人员应当事先向本监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取得同意。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经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七)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经现场报告本监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检查人员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

1.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2.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3.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八)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关部门:

1.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

2.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3.出现《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二十三条情形但按该条最后一款规定暂不实施查封、扣押的;

4.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

发现本条第4项情形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上一级监管部门。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上述情形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时,监管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九)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四、检查结果处理

(一)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批准许可的单位寄送处理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二)发现被检查单位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由检查人员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定,将线索移交办案机构办理。其中,吊销(撤销)许可案件由批准许可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负责特种设备许可的机构承办。

(三)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四)检查时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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