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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水土保持项目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发布机构:奉节县水务局
生产建设水土保持项目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市人大常委会〔2012〕第31号公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3.《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渝水水保〔2005〕45号)第二条、第四条;
四、受理机构
奉节县水务局。
五、决定机构
奉节县水务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建设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通信、市政、水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
2.开发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设施项目;开办矿产、冶炼、建材等工业项目;
3.城镇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园区建设项目;
4.房地产开发、土地开发等开发建设项目,符合相关规划,编制完成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占地5万平方米及以上、挖填方在5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占地5万平方米以下、挖填方在5万立方米以下的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八、禁止性要求
1.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进行生产建设活动;
2.禁止在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进行生产建设活动;
3.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进行生产建设活动;
4.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九、申请材料目录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原件一份,单位申请盖公章,个人申请盖手印);
2.提交编制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占地5万平方米及以上、挖填方在5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占地5万平方米以下、挖填方在5万立方米以下的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原件六份);
3.生产建设项目权属证明文件(审原件);
4.生产建设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审原件),如是个体应提交相应有效身份证件(审原件)。
十、申请接收
联系人:曾虹
联系电话:15923882061。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窗口受理。申请人在水务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水务局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现场作出处理:
(1)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则在网审平台上进行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
(2)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则当场向申请人开具《补齐材料一次性告知书》,由申请人按要求补齐申请材料;
(3)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则当场向申请人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办理人收齐材料并上报行政审批科进行初审,行政审批科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交由水保科进行技术审查。
2.现场勘查。
编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保科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若技术指标不合格,则要求申请人修正技术资料,合格后再转交给行政审批科审核。
编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①在水务局专家库随机抽取技术审查专家,并组成专家组;②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专家审查意见,若技术指标不合格,则要求申请人修正技术资料,合格后交给水保科;③水保科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及需要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人修改主要技术文件的修改时间)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查,给出审查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审批决定。
根据终审意见,局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若准予许可,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本单位的行政许可决定书;若不予许可,则由水务局窗口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在水务局窗口现场领取本单位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及需要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人修改主要技术文件的修改时间)。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出具本单位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六、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我局做出的行政许可或其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者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3.当事人对我局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4.当事人对我局做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当事人认为我局案件调查人员、检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6.当事人对我局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在60日内依法向奉节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水利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当事人认为我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8.当事人对于我局和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对于我局和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义务:
1.当事人有自觉遵守水利等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当事人在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应当向我局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待工程及设施完工后,及时向我局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八、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23-56557077。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23-56557077。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奉节县诗仙西路108号(县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交通方式可乘101路、103路、108路、204路公交车到达行政审批中心公交站。)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23-56557077。
附录1 流程图(完整版)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录3 常见错误示例
附录4 常见问题解答
附录1
流程图
附录2
重庆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
项目名称 |
XXXX工程 |
总投资 |
XXX万元 | |||||||||
申 请 单 位 |
单位名称 |
XXXX公司 | ||||||||||
地 址 |
奉节县XXX路XXX号 |
邮 编 |
| |||||||||
联系人 |
张三 |
电 话 |
139XXXXXXXX | |||||||||
项目主管部门 |
|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文号 |
| |||||||||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
| |||||||||||
项 目 规 模 |
|
建设地点 |
奉节县XXX路XXX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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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等级 |
|
| ||||||||||
占地面积 |
hm2 |
| ||||||||||
挖方总量 |
万m3 |
| ||||||||||
填方总量 |
万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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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渣总量 |
万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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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责任范围面积 |
hm2 |
防治标准等级 |
|
| ||||||||
水土保持投资 |
万元 |
本水土保持方案新增投资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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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万元 |
方案实施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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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
附录3
附录4
常见问题解答一:此项目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原件一份,单位申请盖公章,个人申请盖手印);
2.提交编制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占地5万平方米及以上、挖填方在5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占地5万平方米以下、挖填方在5万立方米以下的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原件六份);
3.生产建设项目权属证明文件(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4.生产建设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加盖鲜章的复印件一份),如是个体应提交相应有效身份证件(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常见问题解答二:此项目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
1.申请
(1)窗口申请
申请人在水务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
水务局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现场作出处理:
(1)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则在网审平台上进行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
(2)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则当场向申请人开具《补齐材料一次性告知书》,由申请人按要求补齐申请材料;
(3)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则当场向申请人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审查
(1)初审
办理人收齐材料并上报行政审批科进行初审,行政审批科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交由水保科进行技术审查。
(2)终审
编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保科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若技术指标不合格,则要求申请人修正技术资料,合格后再转交给行政审批科审核。
编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①在水务局专家库随机抽取技术审查专家,并组成专家组;②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专家审查意见,若技术指标不合格,则要求申请人修正技术资料,合格后交给水保科;③水保科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在8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及需要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人修改主要技术文件的修改时间)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查,给出审查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4.决定
根据终审意见,局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若准予许可,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本单位的行政许可决定书;若不予许可,则由水务局窗口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5.送达
申请人在水务局窗口现场领取本单位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