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节环罚字〔2022〕14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重庆玉琼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MAAC49NB9Q
法定代表人:张玉琼
地址: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万胜路61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2年4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4月1日对重庆玉琼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琼现场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4月8日对重庆玉琼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琼调查询问制作的《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2年4月8日对重庆玉琼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叶小平调查询问制作的《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检查图片、视频资料;
证据1-4证明重庆玉琼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文书送达确认书》等凭据;
证据5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玉琼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重庆玉琼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及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2年05月19日向重庆玉琼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奉节环罚告字〔2022〕1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奉节环责改字〔2022〕14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重庆玉琼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举行听证。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重庆玉琼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及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2.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考虑到重庆玉琼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主动陈述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本次处罚按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从轻裁量。
3.重庆玉琼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玉琼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壹万元。
罚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后,当场使用微信或者支付宝扫码进行缴费,或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回单交至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案。
逾期如不缴纳,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