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9424T/2022-00367
[ 发文字号 ]
奉节环罚字〔2022〕28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10-08
[ 发布日期 ]
2022-10-08
奉节环罚字〔2022〕28号(重庆市奉节县凯林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节环罚字〔202228

处罚单位(个人)重庆市奉节县凯林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MA5UH1FN29

法定代表人:游礼福

地址: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雪花村1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2826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奉节县康乐镇雪花村的烟花爆竹仓库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825日对重庆市奉节县凯林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李发敏现场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826日对重庆市奉节县凯林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李明军调查询问制作的《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复印件》(渝(奉)环准2019030);

4.《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登记表复印件》等凭据

证据1-4证明重庆市奉节县凯林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位于奉节县康乐镇雪花村的烟花爆竹仓库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5.《营业执照复印件》、《游礼福身份证复印件》、《李明军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文书送达确认书;

证据5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奉节县凯林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295日向重庆市奉节县凯林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奉节环罚告字〔20223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奉节环责改字〔202231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重庆市奉节县凯林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举行听证,也未陈述申辩。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重庆市奉节县凯林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位于奉节县康乐镇雪花村的烟花爆竹仓库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2.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重庆市奉节县凯林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系初次环境违法,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从轻裁量。

3.重庆市奉节县凯林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市奉节县凯林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

罚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后,当场使用微信或者支付宝扫码进行缴费,或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回单交至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案。

逾期如不缴纳,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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