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9424T/2022-00469
[ 发文字号 ]
奉节环罚字〔2022〕43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12-16
[ 发布日期 ]
2022-12-16
奉节环罚字〔2022〕43号(重庆乐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个人)重庆乐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95330271J

法定代表人:陈德强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路149号10-3(仅限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2年928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向梅溪河倾倒泥土、石渣等废弃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923日对重庆乐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汤世健现场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928日对重庆乐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汤世健调查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2928日对重庆乐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汤洪飞调查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检查图片、视频资料等凭据;

证据1-4证明重庆乐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梅溪河倾倒泥土、石渣等废弃物。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汤世健身份证复印件》、《汤洪飞身份证复印件》、《陈德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文书送达确认书》;

证据5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乐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乐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21025日向重庆乐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奉节环罚告字〔20224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奉节环责改字〔202248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重庆乐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2年10月26日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举行听证,我支队于2022年11月21日召开听证会,重庆乐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听证会上陈述:1.我方倾倒泥土、石渣等废弃物的位置位于施工红线内;2.我方后续采取了整改措施,停止了倾倒行为,并把倾倒的泥土进行了覆盖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重庆乐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梅溪河倾倒泥土、石渣等废弃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2.重庆乐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述理由非免责事由,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重庆乐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本次处罚按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进行从轻裁量。

3.重庆乐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乐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

罚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后,当场使用微信或者支付宝扫码进行缴费,或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回单交至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案。

逾期如不缴纳,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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