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个人):重庆宝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36587780W
法定代表人:蔡勇
地址: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万胜路577号3-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2年10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飞洋.万汇中心工程项目工地作业中使用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轮式装载机、挖掘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经检测,其排气光吸收系数均不合格,超过GB36886-2018《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制及测量方法》标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10月21日对重庆宝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邓龙平现场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10月14日对挖掘机师傅翟兴平调查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2年10月21日对重庆宝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邓龙平调查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检查图片、视频资料;
5.《检测报告复印件》(报告编号分别为:TYJCCQ20220702002、TYJCCQ20220702001)等凭据;
证据1-5证明重庆宝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飞洋.万汇中心工程项目工地作业中使用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轮式装载机、挖掘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经检测,其排气光吸收系数均不合格,超过GB36886-2018《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制及测量方法》标准。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文书送达确认书》;
证据6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宝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料。”的规定。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2年11月20日向重庆宝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奉节环罚告字〔2022〕5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奉节环责改字〔2022〕53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重庆宝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举行听证,也未陈述申辩。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重庆宝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飞洋.万汇中心工程项目工地作业中使用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轮式装载机、挖掘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经检测,其排气光吸收系数均不合格,超过GB36886-2018《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制及测量方法》标准。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2.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结合重庆宝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情节,本次处罚参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进行综合裁量。
3.重庆宝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者限期维修,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宝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仟元。
罚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后,当场使用微信或者支付宝扫码进行缴费,或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回单交至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案。
逾期如不缴纳,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