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个人):陈红兴
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5576
地址:重庆市奉节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4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天坑地缝风景名胜区内擅自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岩煤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4月24日对陈红兴现场询问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4月24日对陈红兴调查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图片、视频资料等凭据;
证据1-3证明陈红兴在天坑地缝风景名胜区内擅自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岩煤渣)。
4.《陈红兴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证明违法主体为陈红兴。
陈红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树枝树叶、枯草、垃圾,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规定。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6月3日向陈红兴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奉节环罚告字〔2023〕1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奉节环责改字〔2023〕12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陈红兴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举行听证。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陈红兴在天坑地缝风景名胜区内擅自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岩煤渣),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2.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予以裁量和计算处罚金额,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结果为: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为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为1,(3)配合调查情况:基本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3;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1,(2)社会影响力:一般自然人,裁量等级为-1,(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为1。裁量计算结果为捌佰伍拾陆元。
3.陈红兴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陈红兴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捌佰伍拾陆元。
罚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后,当场使用微信或者支付宝扫码进行缴费,或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回单交至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案。
逾期如不缴纳,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