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个人):奉节县仁爱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569920549L
法定代表人:张勇
地址: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羽声社区竹枝路38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8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奉节县永安街道市政综合大楼内的医院二病区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8月9日对奉节县仁爱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叶娟现场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8月9日对奉节县仁爱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叶娟调查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8月9日由叶娟提供的《张勇身份证复印件》、《叶娟身份证复印件》;
4.2023年8月9日由奉节县仁爱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5.2023年8月11日由叶娟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复印件(渝(奉)环准〔2010〕177号)》等凭据;
证据1-5证明奉节县仁爱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奉节县永安街道市政综合大楼内的医院二病区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6.2023年8月9日由叶娟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证据6证明违法主体为奉节县仁爱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7.2023年8月11日由叶娟提供的《奉节仁爱医院二病区投资情况说明》;
证据7证明该项目总投资额为壹佰肆拾玖万陆仟叁佰叁拾贰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8月25日向奉节县仁爱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奉节环罚告字〔2023〕2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奉节环责改字〔2023〕22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奉节县仁爱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举行听证。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奉节县仁爱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奉节县永安街道市政综合大楼内的医院二病区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2.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予以裁量和计算处罚金额,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项目建设进程:调试或生产阶段,裁量等级为4,(2)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为2;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为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为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为0,(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为0,(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为-1。裁量计算结果为叁万捌仟零陆拾贰元。
3.奉节县仁爱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奉节县仁爱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捌仟零陆拾贰元。
罚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后,当场使用微信或者支付宝扫码进行缴费,或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回单交至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案。
逾期如不缴纳,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