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个人):重庆泓发利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E4HC12
法定代表人:刘体明
住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珊瑚大道469号和润汽摩城二期6幢1-17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7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转移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7月15日对邓川现场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7月16日对邓川调查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7月16日对丁巧调查询问制作的《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7月31日对邓川调查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5.2023年9月1日对奉节县大山汽车电器经营者王勤华调查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6.2023年9月7日对重庆泓发利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体明调查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7.2023年7月16日由邓川提供的《邓川身份证复印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8.2023年7月16日由丁巧提供的《丁巧身份证复印件》和《重庆泓发利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废铅蓄电池回收合作协议复印件》;
9.2023年7月31日由邓川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津中转站管理台账(重庆泓发利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复印件》;
10.2023年9月7日由刘体明提供的《2023年7月15日奉节大山汽车电器收货记录》、《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津中转站管理台账》、《2022年重庆万里废旧电池收集网点信息》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委托协议》等凭据;
证据1-10证明重庆泓发利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转移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11.2023年9月7日由刘体明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刘体明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1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泓发利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9月19日向重庆泓发利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奉节环罚告字〔2023〕2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奉节环责改字〔2023〕23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重庆泓发利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向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举行听证,我支队于2023年10月18日召开听证会,重庆泓发利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在听证会上陈述申辩:1.对此案执法程序无异议;2.2019年重庆市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工作试点以来,我司一直遵循市生态环境局相关文件精神执行废铅蓄电池的集中收集转运,虽部分未运行转移联单,但做了台账记录;3.根据市局2023年的一份文件,试点工作还在继续开展,我司危废经营许可证表明我司仍然处于试点阶段,故我方认为收集转移废铅蓄电池未违反重庆市相关要求;4.三年来我司未受过行政处罚,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 ;5.我司对废铅蓄电池的回收作了贡献,承担了此方面污染防治社会责任,后续也加强员工对环保知识的学习,逐渐规范行为;6.我司前期未及时来接受调查属于工作疏忽;7.我司到奉节申报过个体户账号,但未获得批准,个体户产废量少不稳定;8.我司认为此次行为未对社会造成损失,我方未获利,无主观故意,请求免于处罚。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关于《重庆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渝环〔2019〕75号)的文件明确试点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该方案规定收集网点向集中转运点转移Ⅰ类废铅蓄电池可不填写危废转移联单,但应做好台账记录。2020年9月2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办公室关于答复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转运试点有关问题的函》是在试点方案施行期限内根据方案规定的答复。《重庆市生态环境办公室关于危险废物综合收集试点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要求试点单位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制度。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规定(附录序号1和18):1.未破损的废铅蓄电池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在运输环节不按危废进行运输;2、家庭日常生活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铅蓄电池(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符合按照各市县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体系进行分类收集,且运输工具和暂存场所满足分类收集体系要求,在收集环节从分类投放点收集转移到所设定的集中贮存点的收集过程不按危废管理。奉节县大山汽车电器不是重庆泓发利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在奉节的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重庆泓发利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从奉节县转移废铅蓄电池未运行联单不符合豁免规定,所述理由非法定免责事由,我支队对你方免处的要求不予采纳。
2.重庆泓发利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转移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3.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予以裁量和计算处罚金额,经过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小组集体讨论研究,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危险废物年产生或者贮存、收集、利用、处置量:不足10吨,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2)两年内受行政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为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无整改措施,裁量等级为1,(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为0,(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为-1。裁量计算结果为壹拾万元。
4.重庆泓发利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泓发利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
罚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后,当场使用微信或者支付宝扫码进行缴费,或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回单交至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案。
逾期如不缴纳,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