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9424T/2023-00208
[ 发文字号 ]
奉节环罚字〔2023〕24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2-08
[ 发布日期 ]
2023-12-08
奉节环罚字〔2023〕24号(奉节县滨南源达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个人)奉节县滨南源达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MA61CC6H43

法定代表人:王华敏

地址: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滨新路63号14号楼1-10-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3914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管理运营的奉节县生活垃圾应急填埋场渗滤液项目在线监测设备未按照规范设置量程和校准,经水样比对监测结果显示:在线监测设备结果COD分别为13mg/L、17mg/L、2.5mg/L,氨氮分别为7.8mg/L、0.4mg/L、0.4mg/L;参比方法分析结果COD分别为32mg/L、28mg/L、19mg/L,氨氮分别为4.8mg/L、2.2mg/L、1.3mg/L。比对试验结果误差不满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要求属于在线监测设备数据失真,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84日对奉节县滨南源达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钟林现场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914日奉节县滨南源达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钟林调查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9月14日由奉节县滨南源达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钟林提供的《钟林身份证复印件》;

4.2023年9月14日由奉节县滨南源达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5.2023年8月8日由奉节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奉环(监)字2023ZF09号)》;

6.2023年9月14日由奉节县滨南源达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钟林提供的《主要分析设备基本情况》、《废水污染源小时均值历史数据表》、《奉节垃圾应急填埋场在线监测设备保养台账复印件》、《数据查询图片打印件》和《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等凭据;

证据1-6证明奉节县滨南源达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管理运营的奉节县生活垃圾应急填埋场渗滤液项目在线监测设备未按照规范设置量程和校准,经水样比对监测结果显示:在线监测设备结果COD分别为13mg/L、17mg/L、2.5mg/L,氨氮分别为7.8mg/L、0.4mg/L、0.4mg/L;参比方法分析结果COD分别为32mg/L、28mg/L、19mg/L,氨氮分别为4.8mg/L、2.2mg/L、1.3mg/L。比对试验结果误差不满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要求,属于在线监测设备数据失真,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7.2023年9月14日由奉节县滨南源达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钟林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王华敏身份证复印件》;

8.2023年9月14日奉节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提供的《奉节生活垃圾应急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运营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运营服务采购项目证明》;

9.2023年年9月14日由奉节县滨南源达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书面声明》;

证据7-9证明违法主体为奉节县滨南源达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点位、维修保养和数据上传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范。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在线监测、监控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并按照规定保存原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五年。”的规定。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31011日向奉节县滨南源达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奉节环罚告字〔20232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奉节环责改字〔202327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奉节县滨南源达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举行听证。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奉节县滨南源达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管理运营的奉节县生活垃圾应急填埋场渗滤液项目在线监测设备未按照规范设置量程和校准,水样比对监测结果误差不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要求,属于在线监测设备数据失真,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2.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予以裁量和计算处罚金额,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结果为: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1次,裁量等级为2,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裁量等级为2,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为0,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为0,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为1。裁量计算结果为伍万伍仟肆佰叁拾柒元。

3.奉节县滨南源达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六)未按照规定安装或者未保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其中,......。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奉节县滨南源达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伍仟肆佰叁拾柒

罚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后,当场使用微信或者支付宝扫码进行缴费,或持《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回单交至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案。

逾期如不缴纳,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11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