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9424T/2026-0007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6-10
[ 发布日期 ]
2026-06-10
奉节环罚〔2026〕11号(奉节县衍繁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

处罚单位(个人)奉节县衍繁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00236MA5UDJRP2Q

法定代表人:樊先才

重庆市奉节县汾河泉坪村1组75号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2026316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奉节县汾河镇的规模化养猪场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畜禽养殖场即投入生产、使用,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6312现场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316日对樊先才调查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316日由樊先才签字确认的《奉节县衍繁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养猪场粪污处理示意图》;

4.2026年312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现场影像资料等凭据;

证据1-4证明奉节县衍繁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畜禽养殖场即投入生产、使用,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养殖粪污未干湿分离,粪污储存池未做防渗措施,粪污管道断裂造成粪污直流。

5.2026316樊先才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樊先才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证明违法主体为奉节县衍繁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

奉节县衍繁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4月30日向奉节县衍繁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奉节环罚告〔2026〕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奉节环改〔2026〕7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奉节县衍繁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举行听证,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一份《关于养猪场环保整改免于处罚的申请》,称:1.我方已深刻认识到环保工作存在的问题,因经营困难,无力筹措资金对环保设施进行升级优化,非主观违规排污;2.我方整改态度积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整改措施,逐步完善;3.承诺后续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保证不再出现环保违规问题,恳请酌情考虑,予以从轻、免于行政处罚。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认为

奉节县衍繁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在奉节县汾河镇的规模化养猪场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畜禽养殖场即投入生产、使用,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奉节县衍繁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陈述申辩理由不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免罚情形,我局对你(单位)免于处罚的要求不予采纳。我局于2026年5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复查,发现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整改。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鉴于你(单位)整改及时,经集体讨论决定,综合裁量结果为贰万元。

奉节县衍繁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贰万元的罚款(小写:¥2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56550725。

逾期如不缴纳,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

                        202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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