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中
小
被处罚单位:奉节县壹静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00236MA5U88H074
法定代表人:李静
住所:重庆市奉节县鹤峰乡莲花村四组24号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4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奉节县鹤峰乡的规模化养猪场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畜禽养殖场即投入使用。未雨污分流,粪污贮存设施无防渗防溢流措施,有粪污溢流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6年4月2日现场询问制作的《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4月13日对李静调查询问制作的《奉节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4月2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现场影像资料等凭据;
证据1-3证明奉节县壹静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在奉节县鹤峰乡的规模化养猪场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畜禽养殖场即投入使用。未雨污分流,粪污贮存设施无防渗防溢流措施,有粪污溢流至外环境。
4.2026年4月12日由李静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李静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证明违法主体为奉节县壹静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奉节县壹静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5月15日向奉节县壹静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奉节环罚告〔2026〕1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奉节环改〔2026〕11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奉节县壹静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举行听证,提交了一份《申述请求》述称:1.因干湿分离机损坏、管理不当、未与邻里及时沟通等原因,我方没有故意排放粪水;2.我申报了县级劳动模范合作社,自认为给家乡农业创业谋了福利;3.因这两年行情不好,经营困难,我方负债五百多万,无力缴纳罚款;4.我方积极配合整改。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认为:
奉节县壹静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陈述申辩理由非免责事由,不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免罚情形。你(单位)在奉节县鹤峰乡的规模化养猪场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畜禽养殖场即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经集体讨论决定,综合裁量结果为贰万元。
奉节县壹静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贰万元的罚款(小写:¥2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56550725。
逾期如不缴纳,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