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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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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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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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关于建立打击畜禽粪污破坏环境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奉节环发〔2026〕15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及《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渝环规〔2021〕7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大对畜禽粪污破坏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按照《奉节县畜禽粪污治理巩固提升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健全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推动畜禽养殖绿色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纳入联合惩戒的情形
畜禽养殖生产经营单位(含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行政处罚或被依法认定的,纳入联合惩戒范围: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畜禽养殖污染物的;
(二)因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被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或者被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且经诉讼程序被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或修复责任的;
(三)因畜禽粪污环境违法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等环境犯罪的;
(四)未建设或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畜禽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
(五)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六)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畜禽养殖污染物的;
(七)在禁养区内擅自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
(八)畜禽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还田利用,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
(九)因畜禽粪污污染环境,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被实施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
(十)其他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联合惩戒措施
对纳入联合惩戒的畜禽养殖生产经营单位,各部门依据职责实施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生态环境部门。
1.依法将行政处罚信息、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信息等不良信用信息记入企业环境信用记录,按照《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分方法进行信用评价,通过政府网站及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向社会公开。
2.提高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频次,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实施“双随机+信用分级”差异化监管。
3.取消其参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示范创建等资格。
4.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
(二)发展改革部门。
1.将畜禽粪污环境违法信息纳入社会信用建设体系,并推送至“信用中国(重庆)”平台公示。
2.依据国家及本市联合惩戒备忘录,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3.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审慎授信,在其环境信用等级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贷款,直至退出贷款。
4.在评优评先、荣誉授予等方面进行信用核查,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三)农业农村部门。
1.对纳入联合惩戒的养殖单位,在申请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良种补贴、政策性保险补贴等财政支农资金时,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取消资格。
2.整改完毕之前,在审核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将该违法情况作为审慎审查的重要因素。
3.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畜禽养殖日常巡查和指导检查频次。
4.取消其参加农业农村系统组织的评优评先资格。
(四)联合惩戒措施的补充说明。
根据《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规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应在生态环境部门和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县内各部门应在此基础上,将环保不良企业作为实施财政资金支持“黑名单”、行政审批限制等措施的重要依据。
三、信息共享与部门协作机制
(一)线索移交与查处。
县农业农村委在畜禽养殖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线索及证据材料规范移交县生态环境局或属地人民政府。县生态环境局或属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认定违法事实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县农业农村委。
(二)信息推送与平台对接。
县生态环境局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认定纳入联合惩戒情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基本信息、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整改要求等推送至企业环境信用监管平台。确保信息实时共享、自动交换。
(三)定期通报与联席会议。
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分管领导会议,通报联合惩戒工作进展,协调解决信息共享、惩戒落实中的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四)惩戒措施的动态更新。
各惩戒措施实施部门应当建立惩戒台账,记录惩戒起止时间、具体措施、整改情况等信息。惩戒措施自违法行为整改完毕后,依程序解除或调整。
四、信用修复与退出机制
(一)修复条件。
纳入联合惩戒的畜禽养殖生产经营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退出联合惩戒:
1.符合《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规定的信用修复条件;
2.完全履行行政处罚、生态损害赔偿、违法行为整改等规定的义务;
3.公开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
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对达到最长公示期但未纠正失信行为或未完全履行相关义务的,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修复程序。
符合修复条件的单位,可向县生态环境局提交书面修复申请及整改证明材料。县生态环境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农业农村委审核。经审核同意修复的,由县农业农村委将畜禽粪污环境违法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重庆)”平台公示,县生态环境局在企业环境信用监管平台中调整信用记录,同步解除惩戒措施。
五、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由县生态环境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3年。国家、重庆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奉节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生产经营单位(含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参照执行,重点实施教育指导和督促整改,对情节严重、造成明显环境污染的,也可参照本意见纳入联合惩戒。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 奉节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