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 ||||||||
重庆市奉节县卫生健康委行政裁决责任事项清单(2021年)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区级指导(实施)部门(单位)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3298 |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 行政裁决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一)患者死亡;(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 市级、区县级 | 卫生健康委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 2. 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
3299 |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 行政裁决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第二款: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 市级、区县级 | 卫生健康委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 发生腐败行为的。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附件1 | ||||||||
重庆市奉节县卫生健康委行政给付责任事项清单(2021年)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区级指导(实施)部门(单位)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3280 | 血吸虫病病人医疗费减免 | 行政给付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农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血吸虫病病人,不属于工伤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防汛、抗洪抢险患血吸虫病的,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解决所需的检查、治疗费用。 | 市级、区县级 | 卫生健康委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 发生腐败行为的。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
3281 |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医疗救助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医疗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简化程序,实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 市级、区县级 | 卫生健康委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精神卫生法》规定履行精神卫生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 发生腐败行为的。 |
1. 《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
3282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 区县级 | 卫生健康委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5.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 | |
3283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 区县级 | 卫生健康委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5.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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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奉节县卫生健康委行政检查责任事项清单(2021年)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区级指导(实施)部门(单位)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3284 | 对饮用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 | 行政检查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 市级、区县级 | 卫生健康委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 2. 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
3285 | 对规范化消毒供应室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三十五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市级、区县级 | 卫生健康委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 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
3286 | 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六)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 乡镇级 | 卫生健康委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
3287 | 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保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 乡镇级 | 卫生健康委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附件1 | ||||||||
重庆市奉节县卫生健康委行政奖励责任事项清单(2021年)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区级指导(实施)部门(单位)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3295 | 对医师的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三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 市级、区县级 | 卫生健康委 |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 2. 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 《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
3296 | 对做出突出贡献护士的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护士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市级、区县级 | 卫生健康委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 2. 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
3297 | “两非”案件举报奖励 | 行政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 市级、区县级 | 卫生健康委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4. 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5.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 |
附件1 | ||||||||
重庆市奉节县卫生健康委行政征收责任事项清单(2021年)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区级指导(实施)部门(单位)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3279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 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按照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其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二)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依照第一项规定的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规定的计算基数),按照违法生育子女的人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三)一胎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生育一个子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男女一方无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其社会抚养费由另一方缴纳。第四十五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 区县级 | 卫生健康委 | 违反《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附件1 | ||||||||
重庆市奉节县卫生健康委其他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清单(2021年)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区级指导(实施)部门(单位)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3300 | 对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违反考场纪律、弄虚作假、严重舞弊等行为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第三十四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本单元考试成绩无效:(一)进入考场时,未按要求将所携带的规定以外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并经告诫不改的;(二)开考后,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场或者医师资格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告诫不改的;(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六)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试题答案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题卡,下同)上标记信息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一)携带记载有与考试内容相关文字的纸质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三)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四)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一)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二)由他人冒名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三)在规定时间内不在答卷上填写本人信息或者填写他人身份信息的;(四)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的;(五)将试卷、答卷或者涉及试题、答案内容的材料带出考场的;(六)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七)同一类别同一考场实践技能考试主观题答卷答案雷同的;(八)开考后,被查出携带通讯工具或电子作弊设备的;(九)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或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十)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一)考生在考试区域利用通讯工具或者电子设备发送试题答案或试卷内容的;(二)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当年本单元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由考点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由考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并2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处理由考区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 市级、区县级 | 卫生健康委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3.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
3301 | 中医诊所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2.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第五条 举办中医诊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
区县级 | 卫生健康委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中医药法》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 发生腐败行为的。 |
1. 《中医药法》第五十三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
3302 | 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 为加快推进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促进医养结合发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要求,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二、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备案,并提交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和设置医疗机构的备案材料。 | 区县级 | 卫生健康委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 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
3303 | 义诊活动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在本机构以外的场所开展义诊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活动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疑难危重病症会诊、急救等除外。 | 区县级 | 卫生健康委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 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
3304 | 未按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 乡镇级 | 卫生健康委 |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3305 | 病残儿鉴定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乡镇级 | 卫生健康委 | 1. 为当事人提供伪证的; 2. 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3. 有其他严重妨碍鉴定工作行为的。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五)项 在病残儿医学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依据有关法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当事人提供伪证或出具假医学诊断证明的;(二)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五)有其他严重妨碍鉴定工作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