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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02367365637542/2025-0003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7-16
[ 发布日期 ]
2025-07-16
奉节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奉节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奉节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奉节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渝府令〔2014283号),奉节县应急管理局结合工作实际,修订了《奉节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敬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5723日前,通过网上留言、信函、电子邮件等提出意见建议:

一、信函。来函请寄至:奉节县永安街道县政路38号(奉节县应急管理局),邮政编码404600,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邮箱:1049029819@qq.com

为便于后续沟通交流,上述方式反馈意见请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奉节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奉节县应急管理局   

2025716      

附件

奉节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和《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的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凡我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立项、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四条   县应急管理局是我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主管部门。

县发展改革委、县住房城乡建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参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GB18306《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大型文体活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高于一般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重庆市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一览表》(附件3)中界定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重大建设工程),必须按照重庆市地震局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六条   重大建设工程应当填写《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确认申请表》(以下简称《确认申请表》),县应急管理局在受理《确认申请表》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确定意见。建设单位按照确定意见的要求,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机构完成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后,持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评审批复到县应急管理局办理《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意见书》(以下简称确认意见),县应急管理局于接到批复后七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意见书》。

第七条    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大型文体活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在申请立项审批或初步设计审查之前,应到县应急管理局办理《确认意见书》。

第八条   积极开展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点建设,县住房城乡建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广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村民住宅,推广普及具有抗震措施的《重庆市巴渝新农村民居通用图集》,引导农民按照抗震设计图纸建房。

第九条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查制度。凡未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办理《确认意见书》的建设工程,县发展改革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等职能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第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确认意见书》中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进行验收;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二)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三)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十二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等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的,由县住房城乡建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防震减灾法律法规中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确认申请表》

2.《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意见书》

3.《重庆市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一览表》

附件1

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确认申请表

奉节县应急管理局  

申请单位(加盖印章):                                   日期: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工程场址

中心坐标:东经:北纬:

四至范围:

东至:西至:

南至:北至:

建设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办公电话)

联系邮箱

邮政编码

项目基本

情况

投资方

投资额

建设规模

主要功能

受理单位

意见

受理人:复核人:审查人:

(单位印章)

备注

1.投资方指非政府投资、区县政府投资、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投资(含使用国债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

2.建设规模指建筑物总体布局、建筑物高度以及其他需阐明的内容(具体参照市政府283号令填写)

3.需附相关材料加以佐证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


附件 2

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

项目

名称

建设

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市、区)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办公电话

手机

工程

场址

(市、区)

中心坐标:东经:北纬:

四至范围:

东至:西至:

南至:北至:

项目

基本

情况

总投资额

建设规模

主要功能

备注

本表一式两份,县应急管理局、建设单位各一份。








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意见

一、依据国家标准GB18306—2015《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该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按照以下地震动参数确定:50年超越概率10%的设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g;中硬场地条件下设计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s

二、依据地震小区划结果,该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按照以下地震动参数确定:

50年超越概率63%的设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g;大动力放大倍;设计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s

50年超越概率10%的设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g;最大动力放大倍;设计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s

50年超越概率2%()3()的设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g;最大动力放大倍数;设计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s

三、该项目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地震局关于该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震安评〔号)文件执行。

四、该建设项目属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综合考虑其使用功能和地震破坏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等因素,按照防震减灾法第35条规定和中国地震局《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原则的通知》(中震防发〔200949)要求,该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在上述第条基础上,设计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提高至g,反应谱特征周期不变。

该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上述第条确定。

经办人确认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单位(盖章)


附件 3

重庆市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一览表

类型

重大

建设

工程

1.按照国家规定属于重点防御区内的市、区县级首脑机关办公用房,公安及其交通管理、消防指挥机构。

2.大型工矿企业的重要办公、生产、动力设施和试验中心用房。

3.建筑结构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4.大型影剧院、礼堂(座位数多于1200),大型体育馆(中心)(座位容量多于30000人),大型娱乐场所(一个区段座位总数多于1200座或单个大厅座位数多于500座),大型商场(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5000m2),展览馆、会展中心(一个区段设计容纳人数大于5000人);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门急诊、医技、住院等业务用房,承担研究、实验和存放剧毒的高危传染病病毒任务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用房。

5.新建、搬迁复建的具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6.公路与铁路干线、城市道路的大型桥梁(桥梁单孔跨径大于150米或多孔跨径总长大于1000米)、隧道(长度大于1000米)、立交工程(三层及以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7.一、二级汽车客运站,一级港口客运站;大型码头(千吨级以上);民用机场。

8.大型水库(蓄水量大于等于1亿立方米)大坝和位于大中城市(人口20万以上)市区或上游的挡水坝。

9.单机容量大于等于300MW或规划容量超过800MW的火电厂和装机容量超过200MW的水电厂;超过500KV的变电站和调度楼;市级电力调度中心工程。

10.大、中城市通讯枢纽的主体工程和重要建筑;终局容量10万门以上程控电话端局;国际出入口局、国际无线电台,国家卫星通信地球站。

11.高度250米以上的钢筋混凝土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和高度300米以上的钢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

12.市级和区县级的广播电视中心、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的主体建筑

13.供水、供气、供油、供热的主要干线工程。

14.储量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储油工程;储量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储气工程;日供水10万吨以上的储水工程。

类型

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1.核反应堆、核电站、核供热装置、核生产厂房。

2.存放大量放射性物质的装置。

3.生产、储运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易污染物质的大中型化工工程。

4.一等尾矿坝(库容大于1万立方米或者坝高超高100米,且下游有重要城镇、工矿企业或铁路干线)。

5.日处理8万吨的污水处理工程。

其他建设工程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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