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奉节夔州诗城西路“6·19”一般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
日期:2026-04-07

奉节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奉节夔州诗城西路“6·19”一般道路

通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

县政府:

20246190955分许,奉节县夔州街道诗城西路“印江府”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通知》(奉节府〔202336号)文件要求,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夔州街道办事处、县应急管理执法支队组成的“奉节夔州诗城西路“6·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县检察院派人参加,邀请县纪委监委机关介入调查。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了事故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整改防范措施。

通过对事故原因、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综合分析,经调查认定,奉节夔州诗城西路“6·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 李忠*,男,44岁,出生年月:19800112日,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奉节县永乐镇丰收村**号,身份证号码:51122519800112****,事故发生时驾驶D06323重型半挂牵引车(鄂DA**5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持A1A2类机动车驾驶证,证号:51122519800112****,档案编号:42101082**08,初次领证日期:20010712日,有效期:长期;在本次事故中无伤害。

2. 姜明*,男,58岁,出生年月:19660302日,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乔木街40*单元*-2,身份证号码:51222619660302****,事故发生时的交通方式:行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二)事故车辆情况。

1. D06**3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东风牌DF**50,车辆所有人:李忠*,登记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朝阳街办北京东路153号荣鑫花园**单元*室,使用性质:货运,驾驶室核载3人(事发时无人员超载),车辆检验有效期:20250430日,保险终止日期:20250511日。

2. DA**5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品牌型号:东润牌WSH**02,车辆所有人:李忠*,登记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朝阳街办北京东路153号荣鑫花园**单元*室,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质量:32700kg(事发时空载),车辆检验有效期:20250430日。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0618日李*驾驶鄂D0**23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DA**5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从重庆主城区运送一批红牛至奉节县甘溪沟红牛批发仓库,该批货物于20240619日在奉节县甘溪沟红牛批发仓库卸载完毕,至此,本次运送货物交易完成。202406190955分许,李忠*驾驶空载的鄂D0**23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DA**5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诗城西路由西至东行驶至“印江府”路段时,行人姜明*由车行方向从右至左侧横过道路,因李忠*行经人行横道未提前减速、姜明*未按规定横过道路,导致鄂D0**23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姜明*发生碰撞,造成姜明*死亡。

(四)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诗城西路“印江府”路段。东至长江大桥、西往朱衣镇方向,南北两侧为人行道,双向4车道,中心双实线,单向路面宽度775cm,沥青路面,路表平坦、完好、干燥,视距开阔,中心现场西侧1665cm设有人行横道。诗城西路全段小客车限速60km/h、小客车除外40km/h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暂无。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0619日,县公安交巡警大队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派辖区中队民警进行现场处置,县公安交巡警大队事故中队1020分开展现场勘查、证人走访等调查工作,11时现场处置完毕恢复交通。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李忠*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并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县公安交巡警大队事故中队接到转警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120”于1020分到达现场进行救治。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相关鉴定情况

(一)事故原因分析。

1. 一是本事故发生位置在人行横道附近,李忠*发现行人动向后进行了制动操作,其制动痕迹初始点始于人行横道内,该车车速经不同鉴定机构两次鉴定均为42km/h,速度值超过了事发路段此类型车辆40km/h的限速规定;二是李忠*驾车行经人行横道保持上限车速行驶,遇突发状况后反应时长以及避让空间相应减少,不能有效避免碰撞后果的发生;三是李忠*其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

2. 姜明*未按规定横过道路:姜明*横过道路的地点在人行横道东侧约16m位置,该路段视距开阔,姜明*具备观察路面上机动车通行状况的条件,姜明*在有车辆临近的客观环境中,未经人行横道划定的范围横过道路。

(二)事故相关鉴定情况。

1. 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奉公鉴(病理)﹝202425号《鉴定书》的鉴定意见:姜明*的死亡方式符合交通事故损伤所致。

2. 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渝鑫技术鉴字﹝2024T5-1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检验鉴定意见证实鄂D0**23重型半挂牵引车、鄂DA**5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安全技术状况正常。

2. 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渝鑫车速鉴字﹝2024V-39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嘉禾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2024﹞痕鉴字第7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检验鉴定意见证实鄂D0**23重型半挂牵引车(鄂DA**5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42km/h

四、相关管理部门安全履职调查情况

事故调查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了“一案双查”“三责同追”的相关调查工作。经查,县交通运输委、县公安交巡警大队严格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尽职履职,暂未发现县交通运输委、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姜明*横过道路的地点在人行横道东侧约16m位置,该路段视距开阔,姜明*具备观察路面上机动车通行状况的条件,姜明*在有车辆临近的客观环境中,未经人行横道划定的范围横过道路,未按规定横过道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1]]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

李忠*驾驶鄂D0**23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DA**5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完成运送货物交易后由奉节至湖北(空载),途经奉节县夔州街道诗城西路“印江府”路段时,车速为42km/h,速度值超过了事发路段此类型车辆40km/h的限速规定,且在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2]]的规定,建议由县公安交巡警大队依法处理。经调查组对有关情况的调查取证,无证据证明李忠*驾驶鄂D0**23重型半挂牵引车存在生产经营性行为,故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如下:

县交通运输委和县公安交巡警大队要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及时在行业内通报此次事故,提高驾驶员、行人交通安全意识;加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工作。

    特此报告。

奉节夔州诗城西路“6·19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奉节县应急管理局(代章)

20241231

(联系人:唐红菊,联系电话:1842644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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