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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梅溪河大桥“1·9”车辆伤害事故
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有关规定,奉节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对2023年奉节县梅溪河大桥“1·9”车辆伤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3年01月09日16时10分许,王*辉驾驶陕KF9540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陕K95IX挂重型半挂车),装载货物在行经重庆市奉节县(国道348 832公里400米)梅溪河大桥时,因王*辉疏于观察,陕KF9540重型半挂牵引车(陕K951X挂重型半挂车)与同向行驶的由王*红驾驶的渝DY5307二轮摩托车(搭载乘员张*)发生挂擦,导致渝DY5307二轮摩托车侧翻,造成张*被碾压死亡、王*红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王*辉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120车到达现场后,经医生确认,张*已经当场死亡,王*红受伤。事故发生后,奉节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经县政府批复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二、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由奉节县安委办组织,参加事故调查的相关部门派员组成评估组,依据《奉节县梅溪河大桥“1·9”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
三、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王*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因该事故致1死1伤,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奉节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奉节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四、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奉节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已在全县货运行业范围内通报此次事故,开展警示教育,提高了全县货运驾驶员安全驾驶意识。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各单位按照县政府批复意见,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作出相关处理;有关单位汲取事故教训,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整改。
奉节县梅溪河大桥“1·9”车辆伤害事故
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