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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石岗安徽新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4·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有关规定,奉节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对2024年奉节石岗安徽新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4·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4年4月18日14时20分许,奉节县石岗乡明水村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5万元。事故发生后,奉节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经县政府批复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二、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由奉节县安委办组织,参加事故调查的相关部门派员组成评估组,依据《奉节石岗安徽新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4·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
三、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单位行政处罚建议落实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奉节县应急管理局对安徽新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罚款55万元。上述罚款已执行完毕。
(二)事故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建议落实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奉节县应急管理局对夏**罚款1.6605万元。上述罚款已执行完毕。
四、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安徽新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刻剖析安全领域存在的重大风险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
县经济信息委,完善了“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安全监管机制。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各单位按照县政府批复意见,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作出相关处理;有关单位汲取事故教训,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整改。
奉节石岗安徽新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4·18”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