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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鹤峰乡五祖村“3·8”装载机伤害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有关规定,奉节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对2023年奉节县鹤峰乡五祖村“3·8”装载机伤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2023年3月8日16时,黄**驾驶鲁工牌T920轮式装载机向后倒车,准备将运输土方车辆向水库内回填区域倾倒后残留在村级路上的土石方铲进库内时,后方弯道处驶来一辆电动摩托车,黄**为规避电动摩托车,向右打方向,将坐在公路护栏上的钟**撞倒,钟**受重伤。施工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伤者被紧急送往医院,送医途中死亡。事故发生后,奉节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经县政府批复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二、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由奉节县安委办组织,参加事故调查的相关部门派员组成评估组,依据《奉节县鹤峰乡五祖村“3·8”装载机伤害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
三、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奉节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胡**给予罚款人民币30.5万元整(大写:叁拾万零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奉节县河道水库管理中心加强全县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督促施工企业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鹤峰乡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属地监管力度,积极配合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生产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切实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辖区安全稳定。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各单位按照县政府批复意见,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作出相关处理;有关单位汲取事故教训,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整改。
奉节县鹤峰乡五祖村“3·8”装载机伤害事故
调查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