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4月23日15时12分许,在奉节县夔州街道万胜路路段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了由县应急局牵头,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等部门组成的“夔州街道4.23道路交通事故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周密细致的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事故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情况
2021年4月23日15时12分许,陈X驾驶渝Dxxxxx重型自卸货车,运载土石行经奉节县夔州街道万胜路路段时,郑XX驾驶渝Axxxxx电动二轮自行车由陈X驾驶车行方向道路左侧支路内驶出,因陈X驾驶的渝Dxxxxx重型自卸货车超速行驶,且超载致使车辆制动效能降低,无法有效减速避让;郑XX驾驶电动二轮自行车违法横过机动车道、并驶越道路中心双实线,导致渝Dxxxxx重型自卸货车与渝Axxxxx电动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郑XX跌落路面被渝Dxxxxx重型自卸货车碾压,造成郑XX当场死亡、渝Axxxxx电动二轮自行车部分损坏。
二、事故调查情况
(一)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奉节县夔州街道万胜路“众创空间”路段。事故点沥青路面,路表完好、干燥,视距200M以上,北高南低坡路,坡度约2%,北至“消防大队”,南往“朱衣卫生院”方向,东侧为“众创空间”居民楼及人行道,并有支路呈“Y”型连接通往居民区内,西侧为人行道。双向4车道,中心双实线,全段限速:小客车60km/h、小客车除外40km/h。
(二)驾驶员基本情况
1.陈X,男,汉族,xx岁,出生年月:19xx年xx月xx日,户籍地址:重庆市奉节县xxxxxX组XX号,身份证号码:500236xxxxxxxxxxxx,事故发生时驾驶渝Dxxxxx重型自卸货车,持B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500236xxxxxxxxxxxx),档案编号:500xxxxxxxx3,初次领证日期:2018年10月9日、有效期至2024年10月9日,事故中无伤害。
2.郑XX,男,汉族,xx岁、出生年月:19xx年x月xx日,户籍地址:重庆市奉节县xxxxxxxx组x号,身份证号码:512226xxxxxxxxxxxx,事故发生时驾驶渝Axxxxx电动二轮自行车,事故中死亡。
(三)车辆情况
1.渝Dxxxxx重型自卸货车,品牌型号:红岩牌CQ3256,车辆所有人:重庆九恒物流有限公司,登记地址:重庆市长寿区桃花东路25号13幢1-11。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质量:12780kg(经查,事发时存有超载行为),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保险终止日期:2021年11月6日。2020年10月28日重庆夔州汽车检车有限公司对车辆综合性能检车,结论:合格,距离事故最近一次二级维护时间:2021年1月9日。
2.渝Axxxxx电动二轮自行车,品牌型号:雅迪牌TDR2086,车辆所有人:郭XX,登记地址:重庆市奉节县朱衣镇胡家村X组X号1-1。
(四)检验鉴定情况
1.尸体检验
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奉公鉴(病理)〔2021〕19号《鉴定书》的鉴定意见:郑XX的死亡方式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所致。
2.车辆安全技术检验
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渝鑫技术鉴字〔2021〕T3-5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检验鉴定意见证实,渝Dxxxxx重型自卸货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与传动系统正常、驻车制动有效,车辆超载行车制动效能不良;车身侧面反光标识不符合技术要求。
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渝鑫技术鉴字〔2021〕T3-5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检验鉴定意见证实,渝Axxxxx电动二轮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制动有效。
3.车速检验
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渝鑫车速鉴字〔2021〕V-2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检验鉴定意见证实:渝Dxxxxx重型自卸货车事发前的车速约为51km/h。
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渝鑫车速鉴字〔2021〕V-2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检验鉴定意见证实:渝Axxxxx电动二轮自行车事发前的速度约为31km/h。
4.酒精、载重检验
陈X的酒精呼吸检测结果为0毫克/100毫升,对渝Dxxxxx重型自卸货车的称重检查,证实了渝Dxxxxx重型自卸货车装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事实。
5.其他检验鉴定(成因分析)
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渝鑫成因鉴字〔2021〕第1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本交通事故的成因进行了分析。陈X驾驶重型货车在限速40km/h的道路上以51km/h的速度行驶,当紧急状况出现时因车速较快,且超载致使车辆行车制动效能降低、制动距离延长,不能及时有效减速、避让。
郑XX以骑行方式驾驶电动二轮自行车行驶过道路半幅路面后,继续驶越道路中心双实线的行为,客观上构成了横过机动车道的事实。驶越道路中心双实线驶入他方车辆行驶轨迹、且进入他方车辆的制动非安全区域,导致所驾车辆被他方车辆撞击、郑xx跌落路面被他方车辆碾压。
(五)公司基本情况
重庆九恒物流有限公司,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15006454)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xxxxxxxxxxx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XX,住所:重庆市xxxxxxxxxx号X幢,经营范围:道路货运、大型物件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货运代理、普通机械设备租赁、建筑设备租赁、汽车租赁(以上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7年03月24日,营业期限:2017年03月24日至永久。调查组提取的公司相关材料证实相关人员陈述属实:公司按照《重庆九恒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进行车辆管理,按照《重庆九恒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学习考试。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
2021年4月23日15时12分许,事故发生后,陈X立刻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救护电话,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县公安局立即指派辖区派出所和公巡中队赶赴现场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现场勘验工作。事故发生后,夔州街道办积极联系组织县司法局人民调解中心、重庆九恒物流有限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驾驶员、死者家属代表进行调解,达成协议,陈X一次赔偿郑xx的法定继承人李XX人民币57896.2元(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交通费等)。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陈X驾驶重型货车在限速40km/h的道路上以51km/h的速度行驶,当紧急状况出现时因车速较快,且超载致使车辆行车制动效能降低、制动距离延长,不能及时有效减速、避让。其超速、超载行为是导致本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郑XX以骑行方式驾驶电动二轮自行车行驶过道路半幅路面后,继续驶越道路中心双实线的行为,客观上构成了横过机动车道的事实。驶越道路中心双实线驶入他方车辆行驶轨迹、且进入他方车辆的制动非安全区域,导致所驾车辆被他方车辆撞击、郑XX跌落路面被他方车辆碾压。其违反非机动车通行规定、驾驶非机动车违法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为是导致本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
此次事故属于驾驶员陈X、郑X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的一般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陈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四十八条第<->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36120210000086号)认定:陈X承担本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建议对陈X的违法行为移送奉节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依法查处。
(二)郑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36120210000086号)认定:郑XX承担本交通事故同等责任。鉴于郑XX在本次事故中死亡,不予责任追究。
(三)经查,重庆九恒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制度健全、上路检查记录、安全会议记录、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等台账齐全。本次事故中,该公司不承担本次交通事故行政责任。
(四)经查,奉节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朱衣公巡中队,按照行政执法计划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因此,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监管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奉节县交通局在全县运输行业范围内通报此次事故,交通运输企业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严查过往车辆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广泛宣传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汲取血的教训,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