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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1日21时04分许,奉节县夔州街道万胜路“飞洋世纪城”路段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县应急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县应急局依法组织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通知》(奉节府〔2023〕36号),依法成立了奉节县夔州街道万胜路“2·11”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成,同时邀请县监委、县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周密细致的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核实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及救援情况、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对事故防范措施提出建议。现将事故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 万xx,摩托车驾驶员,男,xx岁,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奉节县夔门街道xx村x组xx号,身份证号码:500236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事故发生时驾驶无号牌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事故发生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事故中无伤害。
2. 王xx,货车驾驶员,男,xx岁,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xx路xx号x单元x-x,身份证号码:512226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事故发生时驾驶渝xxxxxx重型仓栅式货车,持A2类机动车驾驶证,证号:512226xxxxxxxxxxxx。档案编号:51xxxxxxxxxx,初次领证日期:2003年03月31日,有效期至2025年03月31日。事故中无伤害。
3. 万xx,男,x岁,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夔州东路xx号x幢x单元x—x,身份证号码:500236xxxxxxxxxxxx。事故发生时乘坐万xx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事故中死亡(家属联系电话:xxxxxxxxxxx)
4. 徐xx,女,xx岁,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夔州东路xx号x幢x单元x-x,身份证号码:500236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事故发生时乘坐万xx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事故中无伤害。
5. 万x,男,x岁,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夔州东路xx号x幢x单元x—x,身份证号码:500236xxxxxxxxxxxx,事故发生时乘坐万xx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轻便二转摩托车。事故中无伤害(家属联系电话:xxxxxxxxxxx)。
(二)车辆情况。
1. 无号牌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品牌型号:雅迪牌,车架号:xxxxxxxxxxxxxxx,经鉴定,该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车辆未登记、无保险。
2. 渝xxxxxx重型仓栅式货车,品牌型号:东风牌DFxxxx,车辆所有人:王xx,登记地址:重庆市奉节县石岗乡xx村x组xx号,身份证号码:512226xxxxxxxxxxxx,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质量:9925kg,驾驶室准载3人,车辆检验有效期:2023年11月30日,保险终止日期:2023年11月10日(该车事发时为停放静止状态)。
(三)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万胜路“飞洋世纪城”路段。东至施家梁、西往朱衣镇方向,北侧为飞洋世纪城小区。双向4车道,中心双实线,单向路面宽度700cm,沥青路面,路表完好、干燥,道路线型平直。夜间有路灯照明,设有禁止停放车辆标志。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3年02月11日21时04分许,万xx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违法搭载万xx、徐xx、万x在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万胜路由东至西行驶至“飞洋世纪城”路段,因万xx未注意观察道路通行状况,无号牌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与王xx违法停放的渝Dxxxx重型货车(该车主通过网上接单,将400件脐橙运送至江津双福水果批发市场)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万xx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徐xx乘坐出租车将万xx送往渝东骨科医院救治,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善后事宜已妥善处理。
三、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无其他经济损失。
四、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 万xx驾车行驶过程中径直碰撞停放的静止车辆尾部的事故形态,反映了万xx驾车时未注意观察道路通行环境的事实,其疏于观察,未确保安全驾驶是本事故发生的主观方面的原因。其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车头处加装挡风板,对驾驶人的视线造成了一定程度影响,妨碍了驾驶人对道路通行环境的观察。事故发生时该车乘坐共4名驾乘人员,且万xx无法定机动车驾驶资格、所驾车辆未登记和保险。
2. 事发路段为禁停路段,王xx在该路段停车并离开车辆,且未开启示廓灯、警示灯或摆放明显警示标识。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奉节县夔州街道万胜路“2·11”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万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之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奉节县公安交巡警大队依法处理。
(二)王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之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建议移交奉节县公安交巡警大队依法处理。
(三)万xx、徐xx、万xx违法行为,在本次事故中不负有责任。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奉节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在全县货运行业范围内通报此次事故,开展警示教育,增强作业人员的安全驾驶意识,严格按照操作要求规范驾驶,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