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奉节夔州诗城西路“5·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
日期:2025-08-25


20255292329分许,奉节县夔州街道诗城西路“中国华电”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通知》(奉节府〔20253号)文件要求,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委、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县总工会、夔州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派员参加的奉节夔州诗城西路“5·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机关介入调查。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检测鉴定、调阅资料、调查取证、人员问询、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和事故整改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奉节夔州诗城西路“5·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ABE69**小型轿车,品牌型号:力帆牌LF7***,车辆所有人:奉节县太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地址: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夔州东路****,使用性质:出租客运,核定载5人(事发时无超载行为),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61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2616日。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 ABE****小型轿车代班驾驶员谌**,男,3*岁,出生日期:19******日,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奉节县*******号,身份证号码:500236************,持B2类机动车驾驶证,证号:500236************,档案编号:50050027****,初次领证日期:2009622日,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至2030920日。无固定职业。

经调查,谌**近3年无交通事故记录,共有3条交通违法行为,均已处理完毕。

2. ABE****小型轿车正班驾驶员刘**奉节县太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男,**岁,出生日期:19******日,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奉节县**********6*****单元**,身份证号码:500236************,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证号:500236**********,档案编号:5005007*****,初次领证日期:2016422日,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至202572日。

经调查,刘**3年无交通事故记录,共有2条交通违法行为,均已处理完毕。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奉节县太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时间:2003415;注册地址: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夔州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474******;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2003415日至永久,经营范围:出租车客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自有的出租车载体上发布电子广告[以上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公司持有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照。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52911时左右,刘**电话联系**,请毕**帮忙寻找一位代班驾驶员跑晚班,随后,毕**电话联系**,谌**14时左右在“天佑·中央公园城”接车。

20255292329分许,谌**驾驶渝ABE****小型出租轿车沿重庆市奉节县诗城西路由东至西行驶至夔州街道诗城西路“中国华电”路段,因谌**驾车不按交通标线行驶,且未注意观察道路通行状况,导致渝ABE****小型轿车与站立于中心双实线处的行人唐**发生碰撞,造成唐**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五)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诗城西路“中国华电”路段。东至长江大桥、西往朱衣镇方向,南北两侧为人行道。双向4车道,中心双实线,路面全宽1600㎝,沥青路面,路表平坦、完好、干燥,视距开阔。小客车限速60km/h,小客车除外40km/h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死者基本情况。

**,女,2*岁,出生日期:19******日,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奉节县兴隆镇******号,身份证号码:500236199705******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

善后赔偿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5292329,县公安交巡警大队朱衣公巡中队接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小车撞到人了,有人受伤,已打110”的警情;朱衣公巡中队立即出警,2332分到达事故现场设置安全防护区域、救治伤者、疏导交通;2335分,县中医院救护车到达现场并开展抢救工作;随后,县公安交巡警大队事故处理及预防中队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走访等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52332分,县公安交巡警大队朱衣公巡中队值班人员3人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2335分,县中医院到达现场并开展抢救工作,发现患者无意识,无呼吸,无心率,瞳孔散大,抢救后仍未恢复,心电图显示患者死亡。随后,县公安局副局长熊**、交巡警大队大队长吴**4人到达现场开展现场救援、秩序管控、现场勘察工作。5302时许,县公安交巡警大队事故处理及预防中队对现场处置完毕,撤离事故现场,现场交通秩序恢复正常。

(三)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20252335分,医务人员现场确认行人死亡,驾驶员与乘客未受伤。事故现场救援结束后,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委组织驾驶员、奉节县太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和保险公司与死者家属协商善后事宜。目前,死者遗体已妥善安葬,死者家属情绪稳定,网络舆情态势平稳,无负面炒作,社会面总体平稳可控。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县公安交巡警大队第一时间安排人员赶往现场开展应急处置,清理事故现场并恢复交通。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是谌**不按交通标线行驶。谌**驾驶的车辆行至事发位置,其左侧车轮骑轧路面中心双实线行驶时,左侧车头与站立在中心双实线上的人员碰撞。二是谌**驶过程中注意力不集中。事发路段视距开阔,路面通行条件满足车辆正常行驶,夜间有路灯照明,车辆灯光照明装置工况正常,被撞人员所处位置在驾驶人能够观察到的范围内。车辆与人员碰撞的后果与谌**注意力不集中存在关系。

经县公安交巡警大队于2025617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3600120250000100号)认定,谌**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四、相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事故调查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了“一案双查”“三责同追”的相关调查工作。

(一)县交通运输委。制定了安全生产指导服务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了检查和指导,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并落实整改。20251月至5月,安全生产指导服务10家次,发现安全隐患16处均已整改,立案处理3起,约谈企业2家,移交恩施市交通运输局处理1起,向奉节县公安交巡警大队抄告重点运营车辆、重型货运车辆超速疲劳违法行为1份(其中,超速车辆20,疲劳驾驶车辆15辆)。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巡游租车衍生行业(代班)是新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暂无上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指导行业监管部门对其进行有效监管服务。

(二)县公安交巡警大队朱衣公巡中队负责夔州街道、朱衣镇、康坪乡国、省、县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朱衣公巡中队按职责开展了路检路查、道路隐患排查等相关工作。20251月至5月,纠违总量8762起,累计处罚出租车交通违法67起,联合执法22次,排查道路隐患11起。履行了监管职责。

(三)夔州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乡村道路安全管理,对事故的发生不负有监管责任。但经调查组核实,夔州街道存在未严格履行乡村道路安全监管职责,日常监管材料整理不规范的问题。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渝ABE****小型轿车代班驾驶员,一是不按交通标线行驶,驾驶车辆行至事发位置,其左侧车轮骑轧路面中心双实线行驶;二是行驶过程中注意力不集中,与静止站立在路面中心双实线上的行人发生碰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1]]的规定,对事故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2]],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其他处理建议。

1. 奉节县太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负责人安全职责;制定了《2025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年度专项活动方案》《2025年度隐患排查工作方案》《2025年度路检路查工作计划》《驾驶员安全管理规范》等安全生产相关文件、制度;202515月,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共10次,每次3个学时,培训对象为公司全体从业人员(含经公司备案的代班驾驶员),路检路查20次,被检车辆共220台次,排查隐患12处,开展应急演练1次;《奉节县太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营运出租车驾驶员私自聘请未经备案的驾驶员代班的管理规定》文件要求,驾驶员必须聘请经公司备案,有合法资质的驾驶员代班。

经调查组核实,本次事故中肇事司机谌**是正班驾驶员刘**违反公司规定,私自聘请未经公司备案的代班驾驶员,奉节县太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事故中不负有责任。但该公司对公司备案的代班驾驶员的管理不规范,建议由县交通运输委对奉节县太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代班行为予以规范。

2. **,渝ABE****小型轿车正班驾驶员,私自聘请其他驾驶员代班,违反了奉节县太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营运出租车驾驶员私自聘请未经备案的驶员代班的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建议由奉节县太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对刘建华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如下:

奉节县太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要加强车辆和人员的管理。要认真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公司要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强化内部管理,要加强物质保障和资金投入,通过技术手段加强对驾驶员私自聘请未经备案的驾驶员代班、不按交通标线行驶、疲劳驾驶等违规驾驶行为的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县交通运输委要督促事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本次事故特点,建立健全聘请代班驾驶员和车载智能终端管理制度,明确公司人员岗位职责,切实提升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检查与指导并行,注重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制度,帮助企业发现安全风险,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朱衣公巡中队要加大交通违法执法力度,强化警种联动,安排警力加强对辖区道路开展交通违法整治,特别是加大出租车违法整治力度,提高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重点查处整治出租车不按交通标线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车辆隐患、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车辆年检及保险等方面的检查,进一步压减涉出租车交通事故发生。

奉节夔州诗城西路“5·29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奉节县应急管理局(代章)

202587

(联系人:唐红菊;联系电话:18426444107

奉节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587日印发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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