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中
小
奉节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奉建高速总承包项目部宝塔坪隧道“8·29”
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
县政府:
2025年8月29日16时30分许,奉节县夔门街道宝塔坪社区*社(小地名:大沟里)发生一起一般坍塌事故,造成 1人死亡,1人受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通知》(奉节府发〔2025〕3号)文件要求,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交通运输委、夔门街道办事处组成的“奉建高速总承包项目部宝塔坪隧道‘8·29’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工作,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机关介入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人员问询、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整改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奉建高速总承包项目部宝塔坪隧道“8·29”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项目名称:安康至来凤国家高速公路奉节至巫山(渝鄂界)段
建设单位:重庆奉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四川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单位:贵州强顺劳务发展有限公司
安康至来凤国家高速公路奉节至巫山(渝鄂界)段主要施工桩号为K0+000~K14+554、K16+176~K20+625、长安连接线 LK2+100~LK14+561.4,里程大约为20.625km,施工内容为以上范围内的路基工程、涵洞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安工程、机电工程、房建工程、绿化景观工程。主要结构物包含特大桥2座,大桥1座,隧道4座(其中特长隧道2座、长隧道1座、中隧道1座),互通4座。
安康至来凤国家高速公路奉节至巫山(渝鄂界)段分四个合同段,安康至来凤国家高速公路奉节至巫山(渝鄂界)段FJ01合同段项目交由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奉建高速总承包TJ0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施工,主要施工桩号为K0+000~K6+429,从项目起点至宝塔坪隧道终点,主要结构物有特大桥1座(唐家湾特大桥/主桥94+2*176.5+94连续刚构、引桥为多跨连续组合梁),长度约1368m;长隧道1座(宝塔坪隧道),长度约2104m;互通立交2处(奉节东枢纽互通及夔门互通)。
1. 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注册时间:1992年7月30日;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4348U;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杜文昌;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资质;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等。公司持有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
2. 贵州强顺劳务发展有限公司。注册时间:2017年10月11日;注册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小坝镇壕沟村八斗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96MA6EBH656F;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安启林;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 :建筑劳务工程分包;机械设备租赁;钢结构工程、土石方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城市亮化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水电工程;建材销售。公司持有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
1. 2019年12月11日,发包人重庆奉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承包人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安康至来凤国家高速公路奉节至巫山(渝鄂界)段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EPC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人主要施工桩号为K0+000~K14+554、K16+176~K20+625、长安连接线 LK2+100~LK14+561.4,里程大约为20.625km,施工内容为以上范围内的路基工程、涵洞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安工程、机电工程、房建工程、绿化景观工程。主要结构物包含特大桥2座,大桥1座,隧道4座(其中特长隧道2座、长隧道1座、中隧道1座),互通4座,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5734721315.00元(大写:伍拾柒亿叁仟肆佰柒拾贰万壹仟叁佰壹拾伍元整),合同工期为:72个月。
2. 2020年7月13日,总承包单位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奉建高速总承包项目部与内部承包单位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奉建高速总承包项目部TJ0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签订了《安康至来凤国家高速公路奉节至巫山(渝鄂界)段FJ01合同段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文件》,合同约定主要施工桩号为K0+000~K6+429,从项目起点至宝塔坪隧道终点,主要结构物有特大桥1座(唐家湾特大桥/主桥94+2*176.5+94连续刚构、引桥为多跨连续组合梁),长度约1368m;长隧道1座(宝塔坪隧道),长度约2104m;互通立交2处(奉节东枢纽互通及夔门互通),签约合同价(暂定)为:人民币1673248721.00元(大写:拾陆亿柒仟叁佰贰拾肆万捌仟柒佰贰拾壹元整),合同工期为:60个月。
3.2021年5月28日,甲方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奉建高速总承包项目部TJ01工区与乙方贵州强顺劳务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奉建高速总承包项目部TJ01工区砌筑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合同编号:FJTJ01-LWHT-09,合同约定工程地址:重庆市奉节县,承包范围:完成施工图范围内所有工作,包括并不限于进退场、施工准备、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完成施工图纸工程、工程保修等工作内容。合同价款:1545981.00元整(大写:壹佰伍拾肆万伍仟玖佰捌拾壹元整)。
2025年8月29日下午,贵州强顺劳务发展有限公司按要求拆除宝塔坪隧道横洞12号便道处变压器临边防护,2025年8月29日16时30分许,贵州强顺劳务发展有限公司作业工人李桂*在吊车未吊紧防护平台时,擅自进行切割作业,李桂*与防护平台一起坍塌掉落至地面,李桂*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时,工人韩*(设备管理员)听见身后平台坍塌声响后,本能躲避危险时不慎摔倒受伤。
经调查组现场勘查,事故发生现场位于奉建高速总承包项目部TJ01工区宝塔坪隧道横洞12号便道处。现场有一处堡坎,距离地面约2米,堡坎临边设置围栏(事发时坍塌的平台将围栏损坏),变压器位于堡坎上方,距离堡坎约1米,变压器正对路面一侧建有操作平台(即发生坍塌的平台),堡坎与操作平台之间由一部梯子连接。
1. 死者基本情况(1人)。
李桂*,男,汉族,出生年月:1968年7月25日,身份号码:51222619680725****,户籍地址:重庆市奉节县石岗乡厚坪村*组**号,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韩*,男,仡佬族,出生年月:1992年12月10日,身份号码:52212519921210****,户籍地址: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大路村**组。
3. 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死者李桂*善后一次性赔偿费用148万元、伤者韩*住院治疗费用2.1万元,共计150.1万元。
事故发生后,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奉建高速总承包项目部TJ01工区相关管理人员逐级上报事故相关情况,并向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接报后,县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调查。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立即查看李桂*情况,摘下李桂*头上的安全帽,解开李桂*衣服纽扣,同时上报项目部,项目部立即安排车辆将李桂*送往夔门街道卫生院进行抢救,随后安排车辆将韩*送往县人民医院医治。
事发后,项目部将李桂*送往夔门街道卫生院进行抢救,李桂*经抢救无效死亡,韩*在县人民医治疗18天后出院。经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奉建高速总承包项目部TJ01工区、贵州强顺劳务发展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协商,双方于2025年8月30日签署了《工亡赔偿协议》,协议约定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148万元整。
事故发生后,夔门街道办事处、夔门街道卫生院、县应急管理局积极响应,并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安抚死者家属情绪,稳控社会舆情,本次事故没有造成任何社会不良影响,应急处置得当。
贵州强顺劳务发展有限公司作业工人李桂*安全意思淡薄,在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况下,使用氧气切割机切割变压器操作平台,且未严格执行《变压器临边防护拆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相关要求,违规切割变压器操作平台,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贵州强顺劳务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安排无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工人使用氧气切割机进行切割作业。
(2)未督促从业人员李桂*严格执行《变压器临边防护拆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相关要求进行切割作业。
2. 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为施工总包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未对施工现场进行严格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贵州强顺劳务发展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工人进行特种作业的事故隐患。
(2)未督促贵州强顺劳务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变压器临边防护拆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相关要求进行切割作业。
事故调查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了“一案双查” “三责同追”的相关调查工作。经查阅相关资料及询问有关人员,县交通运输委、夔门街道办事处按照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对奉建高速开展了安全检查。事故调查组认为县交通运输委、夔门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履行了安全监管职责,未发现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建议在本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不予追责。
李桂*,贵州强顺劳务发展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在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况下,使用氧气切割机切割变压器操作平台,且未严格执行《变压器临边防护拆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相关要求,违规切割变压器操作平台,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1. 贵州强顺劳务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安排无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工人使用氧气切割机进行切割作业;二是未督促从业人员李桂*严格执行《变压器临边防护拆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相关要求进行切割作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2. 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包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对施工现场进行严格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贵州强顺劳务发展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工人进行特种作业的事故隐患;二是未督促贵州强顺劳务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变压器临边防护拆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相关要求进行切割作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1. 安启林,贵州强顺劳务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2. 古林,贵州强顺劳务发展有限公司委派的项目现场负责人,对涉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未进行有效督促检查,对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失察失管,未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3. 朱永波,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片区负责人兼奉建高速总承包项目部总经理,负责奉建高速总承包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对奉建高速总承包项目部TJ01工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4. 刘国权,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奉建高速总承包项目部TJ01工区副经理,分管TJ01工区安全生产工作。未严格督促检查涉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贵州强顺劳务发展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加强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督促本单位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技术交底。
(二)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要切实履行施工总包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监管,督促相关分包单位严格按照施工设计方案施工,切实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监管、隐患排查治理和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县交通运输委应按照职能职责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加大对责任范围内公路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奉建高速总承包项目部宝塔坪隧道
“8·29”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
奉节县应急管理局(代章)
2025年11月12日
(联系人:唐红菊;联系电话:18426444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