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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奉节吐祥刘书华个体生猪养殖户“10·12”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
县政府:
2025年10月12日18时许,奉节县吐祥镇复兴村“刘书华个体生猪养殖户”养猪场发生一起一般其他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通知》(奉节府〔2025〕3号)文件要求,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委、县总工会、吐祥镇政府等部门派员参加的奉节吐祥刘书华个体生猪养殖户“10·12”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机关介入调查。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检测鉴定、调阅资料、调查取证、人员问询、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和事故整改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奉节吐祥刘书华个体生猪养殖户“10·12”一般其他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刘书华个体生猪养殖户”养猪场位于重庆市奉节县吐祥镇复兴村4社,日常经营系刘书华本人及配偶共同打理。经调查,以自然人身份经营生猪养殖场,无需取得县农业农村委审批。
1. 陈再*,男,汉族,55岁,身份证:51222619700806****,家庭住址:重庆市奉节县太和乡高桥村*组,务农,事发当天在“刘书华个体生猪养殖户”养猪场做临工,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2. 刘书*,男,汉族,45岁,身份证:51122519800220****,家庭住址:重庆市奉节县吐祥镇复兴村6组*号,个体生猪养殖户。
2025年10月12日,刘书*联系陈再*到养猪场临时帮忙,6时许,有人到刘书*处购买生猪,刘书*、陈再*等人将生猪进行装车,7时许装完生猪,接着陈再*清洗猪舍,上午工作完毕;15时左右,陈再*到猪舍为空圈撒石灰消毒,15时40分许,陈再*完成工作后到院子抽烟,抽完烟后,陈再*再次下到猪舍。17时40分许,刘书*到猪舍喊陈再*吃晚饭时发现陈再*悬挂在半空,右手衣袖被绞龙式自动料线驱动端出料口卷住,刘书*立即叫来其配偶余兴*一起剪掉陈再*衣袖,将陈再*平放在猪舍过道,随后刘书*拨打“110”和“120”,吐祥镇卫生院到现场后,对陈再*进行身体检查,发现陈再*全身冰凉,双侧瞳孔散大固定,未触及大动脉搏动,颈部见勒痕存在,手存在皮肤挫伤,医护人员立即进行胸外心脏按压,最终经抢救无效宣布陈再*死亡。
养猪场共有两层(图1),事发位置位于猪舍第一层,猪舍过道上方安装绞龙式自动料线,陈再*悬挂位置位于驱动端出料口(图2),驱动端出料口下方距离地面约1.86米,上方(盖子处)距离地面约2.06米。

图1(猪场) 图2(事发位置:驱动端出料口)
1. 人员伤亡情况。
陈再*,男,汉族,55岁,身份证:51222619700806****,家庭住址:重庆市奉节县太和乡高桥村*组,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2. 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死者丧葬及善后赔偿费用35万元。
2025年10月12日18时3分,吐祥镇派出所接到报警电话,立即赶赴现场,18时5分,吐祥镇派出所通知吐祥镇政府,18时8分,吐祥镇政府值班室向领导汇报情况并同步报送县级有关部门,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委接报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后,在场人员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拨打“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到场后对陈再*进行救治,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
经吐祥镇政府调解,死者家属与刘书*就善后赔偿费用达成一致,共35万元,死者于2025年10月16日在太和土家族乡高桥村安葬。
事故发生后,吐祥镇政府、吐祥镇派出所、吐祥镇卫生院、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委积极响应,并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安抚死者家属情绪,稳控社会舆情,本次事故没有造成任何社会不良影响,应急处置得当。
陈再*,安全意识淡薄,擅自打开正在运转的绞龙式自动料线驱动端出料口盖子,导致自己衣袖被卷入驱动端出料口,随着衣袖的逐步卷入,身体被悬挂空中,衣领勒住脖子,在绞龙式自动料线电机动力和人体重力共同作用下,陈再*窒息死亡。
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执法支队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事故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排除了他杀、突发灾害、人为故意破坏等因素。
刘书*,作为涉事养猪场主要负责人,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风险隐患辨识不到位,未辨识出绞龙式自动料线驱动端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消除。
调查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了“一案双查”“三责同追”的相关调查工作。
1. 履职情况。县农业农村委畜牧业发展中心负责全县畜牧业日常监管,2025年1月至9月开展检查19家次,发现安全隐患21条,其中机械设备安全隐患4条(未张贴标识2条,无操作规程2条),已完成整改17条;畜牧兽医水产科负责起草县域畜牧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县畜牧业结构调整等工作,2025年1月至9月调研指导乡镇(街道)、企业畜牧业发展22次;政策法规科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工作,2025年1月至9月开展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14次。
2. 存在的问题。一是隐患排查视角固化,缺乏多维度分析,县农业农村委2025年1月至9月发现的21条安全隐患,其中16条为“未张贴警示标识”;二是风险识别能力片面,未能全面开展风险识别,县农业农村委在日常检查和风险研判中,重点针对有限空间、生物安全等方面,对机械设备带来的“卷入、挤压、触电”等安全风险重视不够、研究不深、检查不细。
吐祥镇政府对刘书华个体生猪养殖户进行备案登记,并纳入2025年度安全检查计划(每季度检查一次),2025年1月至9月吐祥镇对刘书华个体生猪养殖户开展监督检查5次,发现隐患3条,均已整改完毕。事故调查组认为吐祥镇政府相关人员履行了安全监管职责,未发现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陈再*,安全意识淡薄,擅自打开正在运转的绞龙式自动料线驱动端出料口盖子,导致衣袖被卷入驱动端出料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违反重大责任事故罪[[1]],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免于责任追究。
刘书*,作为涉事养猪场主要负责人,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风险隐患辨识不到位,未辨识出绞龙式自动料线驱动端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消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2]]、第(三)项[[3]]、第(五)项[[4]]之规定,鉴于刘书*以自然人身份经营生猪养殖场,且事发当天是临时请到陈再*帮工,建议对其免于行政处罚,民事责任由法院进行裁定。
建议由县安委会对县农业农村委、吐祥镇政府进行约谈。
建议责成县畜牧业发展中心向县农业农村委作出书面检查。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县农业农村委要认真剖析全县畜牧行业安全隐患和存在突出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科学施策、精准发力;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守土有责、履职尽责;要加强畜牧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为全县畜牧行业生产安全保驾护航,制定专项治理方案,明确责任人,切实实现畜牧行业的生产安全。
吐祥镇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深入研究加强同类个体户监管的有效举措和办法。要结合本镇实际,认真研究梳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配套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安全生产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特此报告。
奉节吐祥刘书华个体生猪养殖户
“10·12”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组
奉节县应急管理局(代章)
2026年2月6日
(联系人:唐红菊,联系电话:18426444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