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这涉及医保门诊报销政策,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按照一级医疗机构(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60%、二级医疗机构(如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民营医院等)40%的比例,实行限额报销参保居民一年内发生的符合规定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按规定报销,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