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医保局提醒:这些个人行为属于欺诈骗保行为
日期:2020-03-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70号)《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相关规定,县医保局提醒广大市民,下列行为属于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1.冒用、伪造他人的医疗保障待遇凭证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

    2.提供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有关证明材料骗取医保基金;

    3.将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出借给他人或定点医药机构使用,或者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待遇转让他人享受;

    4.非法使用医疗保障凭证套现,以及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

    5.故意隐瞒第三人赔偿责任,同时获取第三人医疗费用赔偿和医保基金支付的;

    6. 提供伪造、变造劳动关系、工资报表等证明材料参加医疗保险或补缴医疗保险费

    7.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若有以上行为发生,可能触犯刑法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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