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70号)《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相关规定,县医保局提醒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为属于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请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
1.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收费;
2.允许或协助患者冒名就医,医患勾结或隐瞒不报;
3.通过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手段,将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纳入支付范围;
4.虚列项目、虚增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出;
5.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等资料,骗取医保基金;
6.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或将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
7.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
8.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
9.挂名住院的;
10.诱导参保人住院的;
11.其他法律法规和协议禁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