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镇“11·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日期:2026-06-01

兴隆镇“11·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有关规定,奉节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对2023年兴隆镇“11·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31115641分许,奉节县兴隆镇(国道242/2111km+550M)三桥村2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奉节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经县政府批复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二、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由奉节县安委办组织,参加事故调查的相关部门派员组成评估组,依据《兴隆镇“11·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

三、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对其免于责任追究。

奉节县汽车客运公司。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公司按规定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积极开展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定期对所属车辆进行了安全检查和维护,免于责任追究。

四、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奉节县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和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加强了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及时在行业内通报此次事故,树立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加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工作,加大对辖区内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奉节县汽车客运公司加强了对驾驶人的管理,在公司内部通报此次事故,强化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树立出客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严格督促驾驶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按章操作。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各单位按照县政府批复意见,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作出相关处理;有关单位汲取事故教训,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整改。

兴隆镇“11·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

                     202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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