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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民委员会、护林员:
根据奉节林函〔2020〕103号和国家林业局、草原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有效开展各项工作,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经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护林员主要职责和义务
1.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的相关规定和关于保护生态环境及林业法律法规相关政策。
2.认真开展管理辖区范围内巡山护林、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病虫害普查等各项工作,举报并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一切破坏行为,并做好巡山记录。
3.协助安坪镇党委、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森林防火知识宣传。落实以“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一旦发生森林火情,应及时报告安坪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并积极组织人员和参与扑救。
4.协助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安机关开展各项林业行政案件、野生动植物等各项调查工作。
5.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做好重要地段的森林防火排查、宣传工作。
6.带头遵守管理辖区范围内的各项管理规定,逐步引导群众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二、护林员的管理
1.护林员实行跟踪管理。每个月巡山护林出勤不低于20天时间,镇农服中心与镇纪委联合,不定期,不定时对护林员的巡山护林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和督导检查,考核结果做为护林员工资发放依据。
2.护林员的工资按平时结果,经镇领导审核年终一次性发放。
三、护林人员的奖惩制度
1.镇农服中心建立护林员考核台帐,每年考核结果98分以上的,拨付100%;90-97分的拨付90%;80-89分的拨付80%;在71-79分的拨付70%;70分以下的只拨付50%,同时取消其护林员资格,如造成严重影响,出现重大林业案件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2.凡督查时发现护林员不在岗,又未请假的,第1次,扣发当月工资的30%;第2次扣发50%,第3次,立即予以辞退,并扣发当月工资。
3.凡督查时发现护林员已外出打工者,即辞退。
4.凡督查时发现护林员管护区存在严重的盗伐滥伐林木、森林火灾、乱占用林地、乱猎乱捕野生动植物等不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解除护林员资格,并扣发所有工资。
5.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每天24小时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凡手机关闭、打通又不接的,经查无特殊原因的,按擅自离岗,扣发当月工资50%处理。
6.护林员没有及时查处野外用火的,扣发当月工资的50%,管护区每发生1起火警,扣发该片区护林员当月50%的工资,直至扣完为止。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护林员资格
(1)巡山记录每月低于是20天的;
(2)发生森林病虫害、盗伐滥伐林木隐瞒不报的;
(3)发生森林火警、火灾,隐瞒不报的。
(4)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和出现大量盗伐滥伐林木的;
(5)不积极配合镇政府开展其他中心工作的。
四、本办法由农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