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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范围及对象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中青年参保人员”),可在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
(二)在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之月起年满60周岁以上且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老年参保人员”),可在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申请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待遇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得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四)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居民养老保险(退休)待遇。
二、申报参保
参保人员出生日期以本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新参保人员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申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也可在户籍地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原参保人员需变更缴费档次的,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缴费档次重新申报。如未完成重新申报工作的,将其原申报的缴费金额按照现有档次对应进行调整。以后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下一年度缴费档次申报工作。
三、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
1.中青年参保人员,可在一档100元、二档200元、三档300元、四档400元、五档500元、六档600元、七档700元、八档800元、九档900元、十档1000元、十一档1500元、十二档2000元、十三档3000元13个年缴费档次中自愿选择缴费标准。
缴费标准均应按年申报,如未按时申报的,按上年缴费标准进行缴费。按申报的缴费标准,于每年11月30日前足额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一年缴纳一次,其中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重度残疾人,政府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
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且未满60周岁的人员,应参未参、应缴未缴的年度,可按规定自愿选择补缴对应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已缴费年度不得变更档次。补缴年度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不享受参保资助代缴,按所选档次全额缴费,不补记利息。
中青年参保人员补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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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时间段 |
可选择补缴档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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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014年 |
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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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019年 |
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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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及以后 |
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 |
2.年满60周岁未参保的老年参保人员,按人社部发〔2018〕76号文件精神,可按现行个人缴费档次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从完清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补缴年限不低于15年,补缴养老保险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不享受参保资助代缴,按所选档次全额缴费,不补记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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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参保人员 补缴金额 |
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 |
(二)政府补贴
政府补贴实行不缴不补原则。政府补贴额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入时间为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到账之月。
中青年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政府对其进行缴费补贴,其补贴标准分别为一档30元、二档40元、三档50元、四档60元、五档70元、六档80元、七档90元、八档100元、九档110元、十档120元、十一档130元、十二档140元、十三档160元。
四、养老待遇给付
(一)按月领取条件及支付时间
1.中青年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时,从开展试点之月前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必须达到15年;从开展试点之月前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可以不缴满15年,也可以缴满15年,从本人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2.老年参保人员,选择缴费的,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选择不缴费的,从申报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
(二)基本养老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今后依据国家基础养老标准调整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等因素作适时调整。缴费年限超过15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的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时,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发2元基础养老金。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中青年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老年参保人员选择缴费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参保时缴纳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确定;老年参保人员未选择缴费的,无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列支,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增发养老待遇
1.独子待遇: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明的父母,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10元基本养老金。
2.高龄补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之后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从年满65周岁之月起每月增加5元基本养老金;年满70周岁的人员,从年满70周岁之月起每月再增加5元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