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1 |
处罚事项 |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处罚 |
2 |
处罚事项 |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
3 |
处罚事项 |
对在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处罚 |
4 |
处罚事项 |
对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的处罚 |
5 |
处罚事项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6 |
处罚事项 |
对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处罚 |
7 |
处罚事项 |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 |
8 |
处罚事项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处罚 |
9 |
检查事项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规模化供水水质的行政检查 |
10 |
检查事项 |
对损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检查 |
11 |
检查事项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的行政检查 |
12 |
检查事项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行政检查 |
13 |
检查事项 |
对阻挠供水设施抢修,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14 |
检查事项 |
对盗用水或者擅自在供水单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15 |
检查事项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检查 |
16 |
检查事项 |
对擅自拆卸、启封、围压、损坏水表,影响水表正常计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17 |
检查事项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政检查 |
18 |
检查事项 |
对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用水管网与村镇小型集中供水管网直接连接,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19 |
检查事项 |
对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政检查 |
20 |
检查事项 |
对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行政检查 |
21 |
检查事项 |
对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
22 |
检查事项 |
对村道建筑控制区的行政检查 |
23 |
检查事项 |
对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行政检查 |
24 |
检查事项 |
对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行政检查 |
25 |
检查事项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
26 |
检查事项 |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行政检查 |
27 |
检查事项 |
对在村道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行政检查 |
28 |
检查事项 |
对在村道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的行政检查 |
29 |
检查事项 |
对在村道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或者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的行政检查 |
30 |
检查事项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检查 |
31 |
检查事项 |
对在村道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设置闸门、筑坝蓄水、引水灌溉的行政检查 |
32 |
检查事项 |
对在村道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检查 |
33 |
检查事项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村道上行驶的行政检查 |
34 |
检查事项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行政检查 |
35 |
检查事项 |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保持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
36 |
检查事项 |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检查 |
37 |
检查事项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
38 |
检查事项 |
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行政检查 |
39 |
检查事项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检查 |
40 |
检查事项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41 |
检查事项 |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
42 |
检查事项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行政检查 |
43 |
检查事项 |
对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的行政检查 |
44 |
检查事项 |
对在非指定地点焚烧树叶、垃圾的行政检查 |
45 |
检查事项 |
对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的行政检查 |
46 |
检查事项 |
对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行政检查 |
47 |
检查事项 |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的行政检查 |
48 |
检查事项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行政检查 |
49 |
检查事项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保持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显示完好行政检查 |
50 |
检查事项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政检查 |
51 |
检查事项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行政检查 |
52 |
检查事项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检查 |
53 |
检查事项 |
对养殖专业户实行雨污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收集、贮存、处理畜禽粪便、污水的行政检查 |
54 |
检查事项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保持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畅通,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检查 |
55 |
检查事项 |
对在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行政检查 |
56 |
检查事项 |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保持完好、清洁的行政检查 |
57 |
检查事项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新建村镇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58 |
检查事项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行政检查 |
59 |
检查事项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检查 |
60 |
检查事项 |
对食品摊贩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行政检查 |
61 |
检查事项 |
对食品摊贩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行政检查 |
62 |
检查事项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检查 |
63 |
检查事项 |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行政检查 |
64 |
检查事项 |
对饲养的犬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行政检查 |
65 |
检查事项 |
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行政检查 |
66 |
检查事项 |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重新报批的行政检查 |
67 |
检查事项 |
对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的行政检查 |
68 |
检查事项 |
对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行政检查 |
69 |
检查事项 |
对公共场所不设置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的行政检查 |
70 |
检查事项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提供吸烟有关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的,或者按照规定未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举报电话的行政检查 |
71 |
检查事项 |
对村镇建设工程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或者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政检查 |
72 |
检查事项 |
对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以及保护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不受损毁、移动的行政检查 |
73 |
检查事项 |
对销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行政检查 |
74 |
检查事项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是否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行政检查 |
75 |
检查事项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污损、残缺及时清洗或修复的行政检查 |
76 |
检查事项 |
对零售经营者在零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是否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检查 |
77 |
检查事项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避免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行政检查 |
78 |
检查事项 |
对保持森林防火标志完好、正确安置的行政检查 |
79 |
检查事项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检查 |
80 |
检查事项 |
对保持界桩、界标正确安置、完好的行政检查 |
81 |
检查事项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护和正确使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检查 |
82 |
检查事项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规定,保持安全距离,以及遵守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检查 |
83 |
检查事项 |
对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的行政检查 |
84 |
检查事项 |
对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的行政检查 |
85 |
检查事项 |
对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的行政检查 |
86 |
检查事项 |
对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的行政检查 |
87 |
检查事项 |
对在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的行政检查 |
88 |
检查事项 |
对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89 |
检查事项 |
对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的行政检查 |
90 |
检查事项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使用围挡存放的行政检查 |
91 |
检查事项 |
对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钻探、开凿涵洞隧道、陡坡开荒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
92 |
检查事项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行政检查 |
93 |
检查事项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的禁烟规定的行政检查 |
94 |
检查事项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政检查 |
95 |
检查事项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排放工业污水的行政检查 |
96 |
检查事项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的行政检查 |
97 |
检查事项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的行政检查 |
98 |
检查事项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安排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行政检查 |
99 |
检查事项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的行政检查 |
100 |
检查事项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检查 |
101 |
检查事项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筑物内部公共区域随意焚烧物品的行政检查 |
102 |
检查事项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新建厕所、化粪池的行政检查 |
103 |
检查事项 |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104 |
检查事项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105 |
检查事项 |
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106 |
检查事项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
107 |
检查事项 |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
108 |
检查事项 |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
109 |
检查事项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110 |
检查事项 |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
111 |
检查事项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实施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政检查 |
112 |
检查事项 |
对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行政检查 |
113 |
检查事项 |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符合设置标准,并保持整洁、美观的行政检查 |
114 |
检查事项 |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行政检查 |
115 |
检查事项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行政检查 |
116 |
处罚事项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
117 |
处罚事项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 |
118 |
处罚事项 |
未随车携带行驶证,且无法出示电子行驶证的 |
119 |
处罚事项 |
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 |
120 |
处罚事项 |
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
121 |
处罚事项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 |
122 |
处罚事项 |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30%的 |
123 |
处罚事项 |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
124 |
处罚事项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
125 |
处罚事项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 |
126 |
处罚事项 |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
127 |
处罚事项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 |
128 |
处罚事项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 |
129 |
处罚事项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
130 |
处罚事项 |
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
131 |
处罚事项 |
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 |
132 |
处罚事项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 |
133 |
处罚事项 |
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12周岁未成年人的(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
134 |
处罚事项 |
拖拉机载人的 |
135 |
处罚事项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 |
136 |
处罚事项 |
在乡道或村道上驾驶摩托车超过额定乘员(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
137 |
处罚事项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 |
138 |
处罚事项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
139 |
处罚事项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 |
140 |
处罚事项 |
驾驶两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
141 |
处罚事项 |
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
142 |
处罚事项 |
驾驶三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
143 |
处罚事项 |
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
144 |
处罚事项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 |
145 |
处罚事项 |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行政处罚 |
146 |
处罚事项 |
对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政处罚 |
147 |
处罚事项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处罚 |
148 |
处罚事项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
149 |
处罚事项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150 |
处罚事项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151 |
处罚事项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152 |
处罚事项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 |
153 |
处罚事项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处罚 |
154 |
处罚事项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155 |
处罚事项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行政处罚 |
156 |
处罚事项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处罚 |
157 |
处罚事项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158 |
处罚事项 |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159 |
处罚事项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160 |
处罚事项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处罚 |
161 |
处罚事项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行政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162 |
处罚事项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163 |
处罚事项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行政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164 |
处罚事项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行政处罚 |
165 |
处罚事项 |
对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的行政处罚 |
166 |
处罚事项 |
对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的行政处罚 |
167 |
处罚事项 |
对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的行政处罚 |
168 |
处罚事项 |
对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的行政处罚 |
169 |
处罚事项 |
对在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的行政处罚 |
170 |
处罚事项 |
对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171 |
处罚事项 |
对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的行政处罚 |
172 |
处罚事项 |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处罚 |
173 |
处罚事项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以及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174 |
处罚事项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
175 |
处罚事项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处罚 |
176 |
处罚事项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177 |
处罚事项 |
对擅自移动或破坏界桩、界标的行政处罚 |
178 |
处罚事项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处罚 |
179 |
处罚事项 |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的行政处罚 |
180 |
处罚事项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处罚 |
181 |
处罚事项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182 |
处罚事项 |
对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
183 |
处罚事项 |
对《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184 |
处罚事项 |
对《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185 |
处罚事项 |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处罚 |
186 |
处罚事项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
187 |
处罚事项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188 |
处罚事项 |
对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钻探、开凿涵洞隧道、陡坡开荒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189 |
处罚事项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行政处罚 |
190 |
处罚事项 |
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处罚 |
191 |
处罚事项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192 |
处罚事项 |
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
193 |
处罚事项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194 |
处罚事项 |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195 |
处罚事项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196 |
处罚事项 |
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处罚 |
197 |
处罚事项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198 |
处罚事项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处罚 |
199 |
处罚事项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200 |
处罚事项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 |
201 |
处罚事项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处罚 |
202 |
处罚事项 |
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处罚 |
203 |
处罚事项 |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204 |
处罚事项 |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未保持整洁、美观的处罚 |
205 |
处罚事项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处罚 |
206 |
处罚事项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处罚 |
207 |
处罚事项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处罚。 |
208 |
处罚事项 |
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