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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民委员会,各中心、办公室,镇属各单位:
为提高我镇对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快速反应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镇实际,经研究,现将《奉节县青莲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奉节县青莲镇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0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5年修订版)
编制单位:奉节县青莲镇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单位:重庆恒森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二0二五年十一月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提高应对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科学、有效、及时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11月1日施行);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12月29日实施);
(5)《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17 号);
(6)《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25年7月31日修改);
(7)《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8)《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12月29日);
(9)《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2022年3月15日);
(10)《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1年4月18日);
(12)《奉节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12月19日)。
本预案适用于青莲镇行政区域内直接发生或其它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行政区域外可能影响青莲镇环境安全的预防、处置。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奉节县青莲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开展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专家支持,社会救援,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快速反应,有效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应急管理处置体系。规范和强化我镇应对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事件分级方法,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奉节县青莲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 《奉节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青莲镇各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事件分级、预警、应急响应级别、信息报告内容等衔接,按照其程序和要求组织制定。预案体系图如下:
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青莲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称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指挥长:由镇长担任;指挥长实行替补制,当指挥长不能履行相应职责时,由副指挥长或指派人员替代指挥;成员由青莲镇人民政府其他班子成员担任。
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安全警戒组、应急处置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医疗救护组、舆论引导组、善后处置组。成员及联系方式见附件。
青莲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体系构成见图2-1。
青莲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体系构成图2-1
传达贯彻县委、县政府和镇党委、政府的决定,执行上级应急机构的命令;负责启动和停止实施本预案;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各部门、各村(居)委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向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
1、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指挥长)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贯彻执行本级党委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
3、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4、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
5、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1、协助指挥长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根据分工或指挥长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
3、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
4、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
5、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
6、负责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置。
(1)协调现场各应急工作小组的行动,及时传达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令,通报各现场应急小组的应急工作情况。
(2)负责现场上下沟通和联系,负责应急工作情况、指示、信息的报送、传达请求援助等联络工作;
(3)负责收集整理有关事件数据信息资料及应急处置情况并汇总上报;
(4)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应急指挥部,并存档。
(5)传达现场指挥部的决定、命令,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
(6)联系专业人员(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或县生态环境局监测站)在应急状态下进行环境监测。
2、安全警戒组: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成员为组员
(2)负责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1)负责紧急状态下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等各项工作;必要时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
(2)根据现场调查、处置情况及污染事件发展的动态,决定是否增调救援的人员、设备,及时将现场情况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
(4)对污染源展开现场勘查,依法进行取证,初步确定事件情况、责任人及责任单位;
(6)负责对污染区域进行跟踪调查,开展后期污染物处置、场地修复等工作。
(1)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
(2)提供通讯、饮用水保障、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重、特大涉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3)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组织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人员的转移、安置,以及临时基本生活救助,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1)组织当地及周边可调用的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
6、舆论引导组:基层治理综合指挥中心、党的建设办公室成员为组员
(2)收集分析与事件有关的网络和社会舆情舆论,配合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多渠道多方式,澄清不实信息,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
(1)组织协调事件受影响人的矛盾纠纷和事件受影响群众的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及受害者理赔工作。
(2)负责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或配合上级单位部门开展事件调查,并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总结经验教训;
(3)对环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开展评估。
根据青莲镇人民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提供资料,青莲镇环境风险源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医院、加油站、液化气站、养殖场等,风险企业详见附件。
(1)水源地(根据以下划分文件):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万州区等36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渝府办〔2016〕1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万州区等区县(开发区)集中式饮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及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8〕7号);
《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节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及撤销方案的通知》(奉节府发〔2020〕3号);
《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节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及撤销方案的通知》(奉节府发〔2020〕35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实施万州等区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函》(渝环函〔2025〕27号);
青莲镇共有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团包沟、渡口坝水库、柏树林溪地下水)。
(2)主要集中居民区
青莲镇常住人口 11433人。主要集中在1个社区、19个行政村。
(3)医疗卫生机构
青莲镇医疗卫生机构为:奉节县青莲镇中心卫生院。
(4)文化教育机构
青莲镇文化教育机构为:青莲中学(现有师生约368人)、青莲小学(现有师生约499人)、金凤小学(现有师生约189人)、建农小学(现有师生约79人)。
本镇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1、明确防范重点,加强辖区重点环境风险源单位的日常监管,重点风险区域开展定期检查,本镇重点风险源企业见附件。
2、辖区环境风险企业、镇属单位、各村或社区要履行相应工作职责,制定本企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应急物资的储备、装备落实”。
3、镇政府内设有关科室要督促辖区企业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开展风险调查、登记、评估;调查风险企业涉及的风险物质、落实现有防控措施及管理制度,建立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4、镇政府内设有关科室要加强辖区内生产、销售、贮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和危险废物处置等危险源单位及危化品运输车的检查。
5、整合社会资源,落实应急资金、应急物资、应急装备、应急队伍建设,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
7、根据本镇实际情况,建立一支兼职应急队伍,配备相应的专业装备,储存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
8、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资料准备工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所需,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的全面、有效衔接。
建立完善环境安全监测体系。镇政府内相关科室要加强日常监测,通过群众举报、巡查等多渠道收集、分析和研判有关信息。镇政府内分管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定期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有毒有害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行检查,发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的,及时汇报给镇政府环保分管领导。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Ⅳ)预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致使生态破坏、少量人员中毒伤亡的,发布蓝色预警。
黄色(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较大生态破坏、较多人员中毒伤亡的,发布黄色预警。
橙色(Ⅱ)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生态破坏严重、众多人员中毒伤亡的,发布橙色预警。
红色(Ⅰ)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重大生态破坏、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布红色预警。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可以通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进入预警状态后,镇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2)分析研判。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相关单位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3)应急准备。及时将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提前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并进行妥善安置。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5)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6)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7)涉及跨区域污染的,及时向相邻乡镇通报情况,并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报告。
发布预警信息后,镇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或者报请县政府调整预警级别,及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的,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等级、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四级,一般(Ⅳ级响应)、较大(III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特别重大(Ⅰ级响应)四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级可升级、降级或解除。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响应启动后,指挥长应立即发出指令,调集各工作组出警并做好指挥协调、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现场调查、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应急保障等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通告周边区域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和消除污染。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应急指挥部组织事发地村、社区和有关部门研究部署各种行动方案,对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1、指令涉事企业切断和控制厂(场)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料,防止泄漏物料进入外环境造成污染,立即做好消防废水、废液等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2、企业或生产经营者无法处置进入外环境的污染物时,要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3、指导、督促有关救援队伍、企业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等污染处置方法,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临时性应急措施。
5、危险化学品事故、陆上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要督促涉事企业或经营者开展处置,防止发生次生灾害;企业或经营者无法处置时,应急指挥部要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公安局等部门,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6、重点组织保护好可能受危害的居住区、饮用水源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产养殖区等敏感保护目标。
7、巡查、收集现场处置情况,评估污染处置效果,并根据污染态势及时调整处置方案;每2小时向镇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
5、编写污染处置快报和工作日志,每日书面报镇应急指挥部。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及影响区域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确保生命健康安全,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发布预警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由综合协调组负责联系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对污染区域进行实时的应急监测。
组织专家会商,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结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要求,制订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明确大气、水体、土壤监测项目、点位、频次、方法等,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掌握污染态势,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事件处置初期,应急处置组应按照应急指挥部的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配合第三方监测环境监测机构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物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污染物浓度变化、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可参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进行监测。按照应急指挥部的命令,根据污染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布设监测断面或监测点位,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监测过程中需记录实施监测方案所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及报告方式等。
善后处置组根据现场情况,结合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如下调查工作。
(1)查明涉事单位及周边环境敏感目标情况;如遇涉事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对污染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
(2)查明污染物种类、数量和可能进入外环境的通道。
(3)查明污染发生原因,做好调查笔录,涉嫌刑事违法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通报并会同公安部门及时锁定相关证据。
(4)每2小时向镇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编写现场调查快报和工作日志,每日书面报镇应急指挥部。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别是责任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向镇政府、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2、镇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查明引发事件的污染源,确定污染的基本情况。在15分钟内将情况电话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和县生态环境局,30分钟内书面报告。初判为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县生态环境局先调查核实后报县政府;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已经)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直接报县政府,由县政府向市生态环境局、市人民政府报告。
事件报告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种类,污染物质,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影响范围、影响趋势、伤亡情况,处置情况,参加应急处置有关部门的到位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拟采取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
对初报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对处理结果报告,包括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面呈等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舆论引导组结合相关要求组织开展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 各工作组应急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擅自发表意见、接受采访、发布信息、提供资料。
提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的建议,经指挥长审批后按照工作程序报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通过县政府或镇政府授权发布新闻通稿,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短视频等新媒体平台,向社会发布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损害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应急物资保障组根据现场情况,结合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如下后勤保障工作。
(1)与各工作组密切衔接,及时调配救援队伍、应急物资、仪器设备、应急车辆参与应急工作,协调指挥大厅、指挥车、通讯、网络和电力保障。
(2)协调应急工作经费。
(3)为应急工作人员提供生活服务保障。
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条件已经排除,势态得到妥善控制,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造成的环境危害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应当终止响应。
(1)一般(IV 级)、较大(III 级)突发环境事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指挥长下达响应终止命令。综合协调组用短信、电话方式传达给各组。
(2)重大(Ⅱ级)、重特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由事故现场最高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我镇环境应急指挥部协助、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响应终止后,应急处置组根据需要实施跟踪监测督促肇事单位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善后处置组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编制事故的调查报告,总结事故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配合相关单位及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依法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基本状态防止发生次生事故;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方案,配合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调查评估结束后,综合协调组牵头完成相关文字、影视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评估预案响应、处置效果、事件影响等情况,形成应急工作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生态环境局归档。
根据本镇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镇政府建立一支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由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制定相关制度,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能力的培训和演练。
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制定环境应急领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镇政府内设机构、镇属单位要加强现有专业应急物资、防护器材、设备的管理、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支持鼓励社会化应急储备,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对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应急资金保障制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由指挥部批准,动用其它专项资金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环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必要经费。
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协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保障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建立镇、村公路运输保障体系,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保障应急救援交通工具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依托县相关单位部门,环境监测、消防、医疗等各应急技术专业主管部门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提供技术队伍保障。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
每年组织开展至少1次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自救互救意识,提高公众防范能力,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每年组织政府内相关科室、镇属单位和村社相关人员、辖区企业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增加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知识,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每年组织实施1次专业性或综合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做好跨镇和上级单位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在事件应对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预案由青莲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一次。
本预案由青莲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跨省(区、市)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跨区县(自治县)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县(自治县)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因环境污染造成村、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突发环境事件:指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2、突发辐射事件:指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因事故导致人员受到超剂量照射或造成环境污染的事件。
3、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4、应急监测:突发环境事件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5、射线装置: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6、放射源的分类:
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7、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青莲镇基层治理综合指挥室 2025年1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