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村(社区)公共事务准入制度的通知
日期:2015-02-12
  为进一步规范村(社区)工作职责,强化自治功能,减轻工作负担,让村(社区)干部能够集中精力为群众服务,根据《奉节县村(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试行)》(奉节委办〔2013〕9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村(社区)工作准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界定政府与村(社区)职责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合理界定政府与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明确政府应承担的工作职责,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责和应当协助政府完成的工作,制定《永乐镇村(社区)工作事项目录》附后。
二、明确准入审批范围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以及上级部门有文件要求,涉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突发、紧急事件之外,凡镇属站所室和其他有关单位要求建立组织机构、布置工作任务、出具证明、进行检查评比、举办各类培训、新设各类台帐、开展调查活动和在社区挂牌等事项进入村(社区)的,均需准入审批。未经准入审批的,村(社区)有权拒绝。经审批同意后,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赋予村(社区)相应的权力,拨付相应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的使用,要依法依规、专款专用,自觉接受镇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三、严格准入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由申请单位携详细资料和上级有关文件向镇经社办提交《村(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审批表》,写明申请事项及理由、工作期限、下放给村(社区)的权限及划拨的工作经费等,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2.进行审批。镇经社办对其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审查,批注初审意见后,送镇党委书记或镇长审批。经审批同意的发放《村(社区)工作事项准入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不能准入的理由;审批准入的单位与镇经社办联系,由镇经社办协调村(社区)按照准入要求落实进驻事宜。
3.申请时限。对申请进入村(社区)的工作事项,长期性(1年以上)的实行集中受理,原则上分别于每年1月份和7月份提出申请,15日内审批;短期、临时性的,提前7个工作日提出申请,7日内审批;紧急工作事项,采取即时审批的办法。
4.登记检查。镇经社办对已办理的《申请准入社区工作审批表》进行登记备案,镇财政办、经社办对进入村(社区)的工作事项实施情况和经费落实进行监督,及时公布督查情况。未按审批内容操作的,督促委托单位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报镇党委书记或镇长同意后撤销准入资格。  
5.反馈备案。已经进入村(社区)的准入事项,工作已完成或由于实际情况的变化,要求撤出村(社区)的,村(社区)及时反馈至镇经社办,经社办对反馈情况进行备案。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村(居)民委员会是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充分认识到政府与村(居)民委员会是“指导与支持、协调与监督”的关系,从而自觉地严格地遵守村(社区)工作准入制度,进一步转变职能,减轻村(社区)负担。村(居)民委员会要以建立社区工作准入制度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加强自身建设,服务群众。
永乐镇村(社区)工作事项目录
   
项目
主 要 内 容
主 要 依 据
党建工作
1           
定期开展“三会一课”学习、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八、九条
2            
党员教育、管理、发展,党员慰问和党费收缴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三、五、六、七、九、三十一条
3            
12371党建信息平台管理和使用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一条
4           
全国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使用维护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一条、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终端站点管理和使用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09〕33号)
5            
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设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重庆市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
6            
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
联系服务群众工作
7            
进家入户走访,广泛收集群众意见建议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减轻工作负担、加强工作保障、强化村(社区)服务功能的意见》(渝委办发〔2014〕2号)
8            
充分利用村级便民服务中心,开展群众服务工作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减轻工作负担、加强工作保障、强化村(社区)服务功能的意见》(渝委办发〔2014〕2号)
9            
重庆市服务群众工作信息管理平台管理与使用
市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县、乡镇、村(社区)三级服务中心工作网络有关要求
10       
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减轻工作负担、加强工作保障、强化村(社区)服务功能的意见》(渝委办发〔2014〕2号)
经济发展和管理工作
11      
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村级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使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12       
认真做好经济统计和普查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第十六条
13       
落实国家种粮直补政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
14       
开展退耕还林、天保林保护等工作
《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六条
15       
配合参与或组织实施农村项目建设
《奉节县农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暨实施细则(试行)》(奉节府发〔2014〕58号)
社会救助和帮扶工作
16       
农村低保调查统计、申报办理和证件发放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条
17       
农村五保、孤儿、困境儿童等的调查登记与救助,优抚定补申报办理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章第七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09〕314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特殊困难家庭普查建档的通知》(渝民发〔2011〕96号)
18       
残疾人、精神病人管理、救助与帮扶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十一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02号)第十二条
19       
优抚定补申报办理及双拥工作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20        
协助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事务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第十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第六条
21       
协助落实就业失业登记、社保补贴、就业补贴、小额贷款等政策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建设及工作开展的指导性意见》(渝委办发〔2003〕28号)第三条
22        
文明治丧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
23        
流浪救助管理咨询服务
《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
卫生计生工作
24        
计划生育宣传,优生优育及育龄妇女服务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条、《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第555号令)第八条
25        
动员和组织开展义务献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六条
综合治理工作
26        
基层矛盾纠纷调解处理,维护社会治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七条
27        
自然灾害救助宣传,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的处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五条
28        
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习,组织群众开展自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9号)五十五条
其它工作
29        
协助征兵工作的政治审查
《征兵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一条
30        
认真做好经济统计和普查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第十六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