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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基层工会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把各级党政的关心关怀和工会组织的温暖送到广大职工心坎上,切实增强工会服务职工功能,更好地解决职工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总工发﹝2018﹞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使用对象及标准
第二条 资金的来源
(一)上级工会补助。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临时救助专项资金。
(二)本级工会预算。是指基层工会在本级工会经费预算中安排的用于临时救助的专项资金。
(三)行政补助。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补助工会组织的经费。
(四)其他。
第三条 临时救助对象 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原则上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以及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3个月以上的人员。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有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完全覆盖,且不符合市级以上困难职工建档条件的职工家庭。
以下情形不纳入救助范围:
(一)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未采取自救措施的。
(三)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临时救助标准
(一)医疗救助 申请时,1年内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医疗医药费用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其基本生活仍然暂时有严重困难、无自救能力的,基层工会可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1. 住院救助。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住院(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和地方政府公布的重大疾病病种目录)。 (1)自付金额超过职工家庭年收入50%-100%(含)的,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户/年; (2) 自付金额超过职工家庭年收入100%-200%(含)的, 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户/年; (3) 自付金额超过职工家庭年收入200%-300%(含)的,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户/年;(4) 自付金额超过职工家庭年收入300%-400%(含)的,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户/年;(5) 自付金额超过职工家庭年收入400%-500%(含)的,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0元/户/年;(6) 自付金额超过职工家庭年收入500%以上的,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0元/户/年。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因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救助。 (1)自付金额超过职工家庭年收入50%-80%(含)的,可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含)/户/年的救助。 (2) 自付金额超过职工家庭年收入80%-100%(含)的,可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2个月(含)/户/年的救助。 (3) 自付金额超过职工家庭年收入100%以上的,可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含)/户/年的救助。
(二)其他困难临时救助 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或个人暂时生活困难,如因特殊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需照看残疾人导致劳动力无法充分就业的生活困难家庭,无房租房家庭等,确需给予临时救助的,可由基层工会视情况确定,给予不超过2000元/户的一次性救助。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坚持规范、精准、高效、安全的原则,实行集体研究,严格审批程序。
第六条 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要采取实名制打卡直接发放,实名制表格应包括救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救助金额、经办人等有关信息。
第七条 临时救助资金应纳入各级工会组织的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章 资金监督
第八条 基层工会应当建立健全临时救助资金监管机制,履行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临时救助资金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和用于发放津补贴、奖金、福利,不得截留、挪用、冒领临时救助资金,不得优亲厚友、弄虚作假,不得用于与规定用途无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临时救助资金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上级工会组织等部门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嫌违纪违法的提交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和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优化工作流程,完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细化支出范围,明确具体开支标准,实施细则不得突破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保救助规范及时透明精准。实施细则须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于2022年3月13日终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职工家庭收入指标说明
附件
职工家庭收入指标说明
职工家庭总收入是指家庭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以及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十三五”期间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工资性收入
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工资收入,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
二、经营净收入
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经营企业的,按照企业实际纯收入或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收入的,参考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综合认定。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方法推算。
三、财产净收入
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四、转移净收入
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收入扣除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后的一定比例推算;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在计算转移净收入时不计入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