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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爱卫办〔2021〕2号关于做好2021年卫生乡镇创建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05-1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218 号)和《重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1 年卫生乡镇创建工作的通知》(渝爱卫办〔20215 号),大力推进全域卫生创建工作,努力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现将我县2021年卫生乡镇创建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工作

(一)申报时间

国家(市级)卫生乡镇申报时间为2021520日前,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条件

1.国家卫生乡镇

1)已正式命名为市级卫生乡镇兴隆镇、夔门街道可申报。

2)创建工作已按照《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2011

版)要求,通过县爱卫会技术评估,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乡镇标准,长效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2.市级卫生乡镇

1)开展创建的乡镇和行使镇政府行政职能的街道办事处。

2)创建工作已按照《重庆市卫生乡镇标准》(2011年版)要求,通过区县爱卫会技术评估,各项指标达到市级卫生乡镇标准,长效管理机制基本落实。

(三)申报方式

开展创建的乡镇和行使镇政府行政职能的街道办事处向县爱卫会提出申请。县爱卫会接到申请后,对创建乡镇开展调研指导、技术评估,形成推荐意见等相关文件和资料后,以正式公文向市爱卫会提出申请。

二、评审工作

2021 6 1 日后,市爱卫会专家组按照国家(市级)创建标准,对申报乡镇创建工作及各项指标进行全面评估,并对评估结果按要求予以公布。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筹推进。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卫生乡镇创建工作,制定规划,统筹推进。乡镇、村居均要开展卫生创建工作,同时以乡镇带动村居,全域推进卫生创建;整合城乡人居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建设等资源,协同推进创建工作。卫生乡镇创建工作将作为年度爱国卫生工作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将创建工作纳入对各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

(二)强化责任,确保质量。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发挥好主体作用,对卫生乡镇创建要提前做好培育工作,在做好基础工作的前提下,认真梳理《重庆市卫生乡镇标准》(2011年版)。县爱卫会将严格把关创建质量,逐项完成调研指导、暗访检查、技术评估等创建程序,在技术评估结果达标后,再向市爱卫会提出创建申请。县爱卫会向市爱卫会提交申请后,各申报乡镇要随时做好接受市级技术评估准备。同一年度县爱卫会推荐的乡镇如有三分之一未通过市级技术评估,将影响我县下一年度卫生乡镇的申报评审,并予以通报。

(三)加强培训,提升能力。各乡镇(街道)要组织乡镇街道办、村居等专兼职人员,定期开展卫生创建组织管理、标准学习等业务知识培训,努力提高基层专(兼)人员的能力素质。

联系人:邹华;联系电话:18883586035;电子邮箱:990892017@qq.com

附件:1.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2011版)

2.重庆市卫生乡镇标准(2011年版)

          3.国家/市级卫生乡镇申报表

                 

               

        奉节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021510

附件1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

2011版)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乡镇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主要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和卫生创建活动。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委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二)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经费,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档案管理规范。卫生创建工作纳入乡镇(县城)发展规划,有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以乡镇带村,整体发展。

(三)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经常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卫生创建活动。

(四)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的县爱卫会办公室具备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所辖居委会、行政村等基层单位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五)设立卫生问题建议与投诉平台,健全群众监督机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核查和整改,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

90%。

二、健康教育

(一)健康教育机构、网络健全,相关人员和经费足额及时落实。乡镇卫生院及防保机构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能承担起健康教育业务技术指导的职责;社区、学校、卫生室等健康教育网络能够积极发挥作用。

(二)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通过学科教学和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校健康教育开展率达100%,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90%,学生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80%,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5%。

(三)医院、卫生院、卫生室(所)设置有健康教育宣传栏,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及其陪护家属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80%。

(四)乡镇、社区(村)、卫生院(室)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按照《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规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举办卫生知识讲座,向社区居民传播健康知识。居民健康基本知识知晓率≥80%,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70%,基本技能掌握率≥70%。

(五)各行业结合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控烟、心理健康和伤害预防等方面的健康教育活动,

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六)各类公共场所和各传播媒体设立健康教育宣传平台,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 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对卫生创建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七)积极开展控烟工作,无烟草广告,公共场所设有禁烟标志并监督落实。

三、环境卫生

(一)各项建设符合规划实施要求,路网体系完善,道路路面平整完好。排水设施完好、畅通,污水暗管(沟)排放,县城下水道管网覆盖率≥80%,乡镇下水道管网覆盖率≥60%。

(二)公共厕所、垃圾桶(废物箱)、垃圾收集站(点)、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清洁卫生,建成区无旱厕。

(三)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有专门队伍,主要街道保洁县城不低于12小时、乡镇不低于8小时。乡镇建成区内垃圾容器化覆盖率≥80%,垃圾日产日清,密闭储存清运,密闭清运率达到100%。

(四)县城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生活垃圾和粪便无

害化处理率≥80%,污水处理厂污泥得到妥善处理,不产生二次

污染。

(五)卫生责任制落实,镇容美观有序,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摆摊点现象。集贸市场卫生设施完善,功能分区合理,活禽售卖、宰杀设置相对独立的区域,管理良好。

(六)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建筑物料、施工泥土不得影响道路通畅和环境卫生,工地噪声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

(七)河道、湖泊等水体的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八)建成区绿化符合要求,公共绿地养护良好,绿化覆盖率≥30%,路灯亮灯率≥95%。

(九)建成区内禁止放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镇容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四、环境保护

(一)建立了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了环境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实施,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

(二)水环境质量、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三)重点工业污染源废水、废气达标排放率100%。因地制宜,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生活污水处理,其中县城要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东、中、西部乡镇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要分别达到80%、75%、70%以上。位于水源源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地区和易发生水体富营养化的平原河网地区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须采取有效的脱氮除磷工艺。

(四)医疗、危险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安全贮存和处理,医源性污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五、病媒生物防制

(一)认真贯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防鼠防蝇设施完善,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

(二)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三)县城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

(四)通过综合防制, 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其中,鼠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蚊、蝇、蟑螂密度至少有一项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其他项不超过标准的3倍。

六、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及公共场所卫生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监督监测与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连续3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饮用水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集中供水单位及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具有有效许可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条件、操作过程符合相应法规规范要求。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具备相应岗位的基本卫生知识并掌握卫生安全操作规程。

(三)食品生产单位不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无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现象。

食品销售单位无变质、腐败、假冒伪劣食品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律的规定要求。

各类餐饮服务单位、集体食堂防尘、防蝇、防鼠及上下水设施和冷藏设备齐全,有餐具消毒、保洁设施并运转良好,食品原料和制售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无交叉污染。县城餐饮服务单位实行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覆盖率≥90%。

(四)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监测资料齐全。集中式供水出厂水、管网末梢

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旅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公共浴室、网吧等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设施齐备,工作人员操作符合卫生规范要求。县城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商场等场所应当有良好通风采光条件,合理配备垃圾箱和卫生公厕。

(六)企业职业卫生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乡镇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依法进行职业卫生审查,企业对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七)全面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无注水猪肉和病死猪肉上市。集中生猪屠宰点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无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现象。

(八)县城普通中小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教学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校食堂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传染病防治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规划、有制度、有措施,有关资料齐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国家规定要求,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近3年无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二)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有健全的医院感染控制、疫情登记报告制度,对传染病、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范报告和处理。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和专科门诊,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感染科。

(三)免费实行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95%;有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的儿童建卡建证率≥95%;预防接种规范,安全接种率100%,幼托机构、学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四)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依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医疗服务秩序良好。

八、社区卫生

(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达到国家或省级有关要求,设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充分发挥作用。

(二)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坚持定期开展检查评比活动。积极开展创建卫生社区、卫生楼(院)活动。

(三)环境整洁,绿化、美化,车辆摆放整齐,楼道内不堆放杂物,无违章搭建,无非法小广告。

(四)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收集和公共厕所管理符合卫生要求,无乱排乱倒现象。

九、乡镇辖村卫生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率高于所在省(区、市)平均水平。

(二)建有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村卫生室(所),配置医疗用房、设备和人员,村医取得合法执业资格。

(三)30%以上村庄建成省级卫生村。

(四)自来水普及率≥90%,其中学校自来水普及率≥95%,定期开展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70%,其中学校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80%。

(五)村庄主干路硬化,支路平整。村容整洁,村内垃圾密闭存放,定期清理,柴草、杂物堆放整齐。无蚊蝇孳生的污水坑、粪坑。

(六)积极开展创建卫生户活动,农户居室内外整洁,村民卫生习惯良好。

(七)村内家禽牲畜实行圈养,无散放牲畜、家禽。

附件2

重庆市卫生乡镇标准

2011年版)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乡镇政府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镇政府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乡镇主要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定期主持召开爱国卫生工作会议

(二)乡镇爱卫会组织健全,各委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乡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乡镇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
    (三)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经常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卫生创建活动。
    (四)乡镇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责任落实,经常开展卫生检查评比活动。区县级卫生单位建成率达30%以上

(五)乡镇政府常年开设市民卫生问题投诉公开电话或投诉信箱,整改率达95%以上。随机访问当地居民(村民)50人,对卫生状况满意率在90%以上。

二、健康教育

(一)乡镇健康教育机构和网络健全,有领导、有人员、有经费。

(二)健康教育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按照“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健康基本知识知晓率≥80%、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70%、基本技能掌握率≥70%。

(三)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100%,以培养学生养成良好卫生行为为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中、小学校符合《无烟学校标准》。学生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80%,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75%。

(四)主要街道、广场、长途汽车站设有健康教育宣传栏2块以上,相关单位有健康教育宣传专栏,并定期更换。

(五)乡镇医院、卫生院、卫生室,针对患者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符合《无烟医院标准》。

(六)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公共场所、工作场所控烟工作得到有效落实,无烟草广告。

三、环境卫生

(一)乡镇区规划合理,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组建有清扫保洁专业队伍,卫生管理责任落实,有保证日常工作需要的运行维护经费。

(二)乡镇区道路平整、完好,无裸露地面,人行道铺装率≥80%,道路附属设施完好;排水设施畅通,下水道管网覆盖率≥80%;路灯亮灯率≥90%。

(三)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路面整洁,垃圾日产日清,无暴露垃圾和卫生死角;镇区垃圾袋装化覆盖率≥80%;垃圾密闭储存、运输,密闭清运率达到100%。

(四)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废物箱等环卫设施设置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作业车辆满足需要,设施设备管理规范、清洁卫生,镇区无旱厕,三类以上公厕≥60%。

(五)镇区生活垃圾集中收运、处理体系完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镇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50%以上的村(社区)生活垃圾实行户集、村收、镇(乡)转运或处理。粪便储存和处理设施密闭,化粪池定期清掏,无粪便满溢和直排现象。

(六)镇容美观有序,环境整洁,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停乱放和无乱设摊点现象,沿街公共设施维护完好、整洁;单位门前卫生责任制落实,门内卫生达标;镇区内无散养家禽家畜,无违规饲养宠物。

(七)集贸市场卫生设施完善,功能分区合理,活禽售卖、宰杀设置相对独立的区域,管理良好。

(八)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建筑物料、施工泥土不得影响道路通畅和环境卫生,工地噪声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

(九)镇区河道、湖泊等水体的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十)镇区绿化符合要求,主要道路两旁有行道树,树木、花草管护良好,绿化覆盖率≥2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4平方米。

四、环境保护

(一)成立乡镇环保机构,建立乡镇环保工作机制,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制定《乡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演练,近3年内未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集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70%;医疗、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置。

(三)辖区内重点工业企业达标率达100%。

(四)大气环境污染(燃煤、餐饮油烟污染控制)、水环境污染(水环境质量功能区达标)、声环境污染(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五、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有计划、有检查,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二)公共场所有有效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开展卫生知识培训,“五病”调离率100%。

(三)旅店、理发店、美容店、歌舞厅、公共浴室消毒和通风设施完善;旅客床上用品做到一客一换;公共浴室、有禁止性病、皮肤病人进入标志。

(四)乡镇水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水厂有健全的管理、消毒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监测出厂水和末梢水游离余氯并有记录。

(五)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持有健康体检合格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对出厂水进行一次检测,水质符合国家标准;每半年对末梢水进行一次检测,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未发生因饮水污染导致的介水传染病。

六、食品安全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监督监测与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镇区内连续三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具有有效许可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条件、操作过程符合相应法规规范要求,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具备相应岗位的基本卫生知识并掌握卫生安全操作规程。

各类餐饮服务单位、集体食堂防尘、防蝇、防鼠及上下水设施齐全,有餐具消毒、保洁设施并运转良好,食品原料和制售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无交叉污染。餐饮服务单位实行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覆盖率达90%以上。

食品经营单位无变质、腐败、假冒伪劣食品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标签符合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食品生产单位不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无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现象。

(三)全面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集中生猪屠宰点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无对生猪或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现象;无注水猪肉和病死猪肉上市。

(四)食品摊贩经营地点外环境整洁,具备相应的卫生设施。

七、病媒生物防制

(一)组织管理和技术措施: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预防和控制四害管理规定》,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制定切实可行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实施方案,落实经费和人员,广泛发动群众,采取科学规范的防制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切实履行政府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防制职责,防制效果明显。

(二)预防控制成效:通过综合防制,鼠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蚊、蝇、蟑螂密度至少有一项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另两项不超过标准的三倍。

八、疾病预防控制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规划、有制度、有措施,有关资料齐全。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医院内感染引起的传染病暴发疫情和死亡事故。

(二)医疗机构依法做好疫情报告工作,法定传染病无漏报、迟报。县级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开设感染科,做好传染病人预检分诊工作。坚持肠道门诊制度,做好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

(三)托幼机构、学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的要求报告疫情,无瞒报、漏报现象,有专人或兼职教师负责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四)落实好免疫规划工作,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90%;免疫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

九、社区卫生

(一)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坚持定期开展检查评比活动;积极开展创建卫生楼(院)、卫生户活动。

(二)环境整洁,绿化、美化,车辆摆放整齐,楼道内不堆放杂物,无违章搭建。

(三)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收集和厕所管理符合卫生要求,无乱排乱倒现象。

(四)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达到国家或省级有关要求,设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充分发挥作用。

十、乡镇辖村卫生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率高于所在重庆市平均水平。

(二)建有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村卫生室(所),配置医疗用房、设备和人员,村医取得合法执业资格。

(三)10%以上村建成重庆市级卫生村,30%以上村建成区县级卫生村。

(四)自来水普及率≥85%,其中学校自来水普及率≥90%,定期开展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65%,其中学校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75%。

(五)村庄主干路硬化,支路平整。村容整洁,村内垃圾密闭存放,定期清理,柴草、杂物堆放整齐。无蚊蝇孳生的污水坑、粪坑。

(六)积极开展创建卫生户活动,农户居室内外整洁,村民卫生习惯良好。

(七)村内家禽牲畜实行圈养,无散放牲畜、家禽。


附件3

国家/市级卫生乡镇申报表

申报单位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备注





分管领导





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

填表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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