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府办议函〔2023〕120号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6号建议的复函
王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民政低保、临时救助核查的建议》(第156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和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您提出的“核查的时候包括三代人,特别是外孙这一辈,在中国的传统美德中,外孙供养外公、外婆的很少”的问题
目前,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城乡低保”)是以家庭为单位、以收入依据、以标准为参照,实行补差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范围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基于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监护和继承顺序而规定的,对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无赡养能力的,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的则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对于申请城乡低保救助老年人家庭,如果其子女无履行赡养义务能力,那么孙(外孙)子女应履行法定赡养义务。因此,实际工作中核查孙(外孙)子女家庭的经济状况信息是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关于您提出的“临时救助一般用于住院后花费高于两万元以上的救助,是用于缓解短暂的资金压力,同样按照核查低保的标准进行,是否存在不合理性”的问题
临时救助的功能定位是帮助因病、因学、因灾和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家庭,保障其基本生活所需的制度性安排。现我县执行的临时救助制度是根据不同困难类型、困难程度或自救能力,在获得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赔偿补偿、各种救助和社会帮扶后,按1000元至5万元的标准,实行分层分类一次性困难救助。开展经济状况核查是为了救助更加精准,信息核查结果只是作为审核审批的参考依据。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会结合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调查核实情况,根据申请人家庭的困难程度和承受能力再做出审批决定,真正做到公平、公正、精准救助。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此复函已经县政府副县长马德凤审签。对办理工作和办理结果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2日